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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的租客意外触电死亡,房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新用户49686918 2022-05-10 发布于黑龙江省

年轻租客不幸身亡,百万余元的赔偿应当由房东承担吗?

一、法院如何判决出租屋内的租客意外触电死亡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热水器漏电,租客触电身亡,租客与房东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基本案情:张某系在城市的务工人员,租住房东袁某的一间房屋,与其他租客共用卫生间。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继续向袁某支付租金并继续租住。

续租期内,2020年12月某日傍晚,张某使用电热水器洗澡,因发生漏电,张某不幸触电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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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张某的父母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证明、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房东袁某辩称,其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但愿意在人道主义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在事故发生三天前,合租的其他租客已经告知房东张某卫生间有漏电现象。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电击致死,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卫生间热水器使用的插座回路不存在漏电情况,房屋内热水器存在漏电。该热水器系房东于2012年左右安装,至事发时大概已有七八年时间。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亡者张某与房东之间构成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房东对屋内电路、电器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现房东没有确保安全,没有履行维护义务,对张某触电身亡具有过错,因此,对张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张某在明知卫生间存在漏电的情况下仍使用,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减轻房东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过错大小因素,酌定张某与房东各承担50%的责任。

案例二:空姐酒后亡于卫生间,符合电击死亡,房屋没有漏电保护器,房东承担70%责任

基本案情:唐小姐生前系东方航空公司的空姐,与同事合租在房东陆先生的房屋。2017年1月某日晚九点多,唐小姐与同事在屋内饮酒聊天。次日凌晨,唐小姐被发现亡于卫生间,淋浴龙头开着,水已漏至楼下。唐小姐被发现时(仅着内裤)仰面躺靠,身边有电吹风插在插座上并浸在水里。

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小姐死因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唐小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ml,......,死亡原因符合电击。鉴定意见唐某系电击死。……”。

唐小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4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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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唐小姐父母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证明、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房东陆先生辩称,其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但在人道主义上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法院委托对涉案房屋室内线路、燃气热水器、淋浴器是否漏电,以及有无地线保护等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1、未发现涉案现场的室内线路、燃气热水器、淋浴器存在漏电的物证特征,发现涉案现场卫生间的5孔插座的地线没有安装(此处使用的电吹风不需地线保护);2、发现涉案漏电保护器内部线圈部分熔断的物证特征,现有状态下不具有漏电保护功能;3、涉案电吹风绝缘电阻、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但是,事发的整个经过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已无从查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等,仅能推断亡者系卫生间内电吹风浸水后导电致死。在事发时房屋内的漏电保护器不具有漏电保护功能,陆先生作为出租方,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存在过错。

唐小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ml,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酒后洗澡、卫生间电吹风处于插电状态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预知,故其本人对自身电击死亡的后果亦存在过错。

据此,根据事发起因、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亡者自身承担30%的责任,房东陆先生承担70%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法院判决租客在出租房屋内意外死亡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上述两则案例均是发生在出租房屋内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都是受害人及房东之间的责任及责任比例确定。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可以是书面的租赁关系,也可以是事实的租赁关系。

1、房屋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且负有维修义务。如果因为出租房屋内热水器、电线、漏电保护装置等损坏、不工作、漏电等致使居住人发生意外事故的,负有保证责任、维修责任的出租方必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或明知先前行为有导致危险的情况下,至自身于危险处境而发生危害事故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出租方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1167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1175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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