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苏颖 丰宁某银行员工将其所有房屋出卖给他人后,将该房屋两次作抵押在其工作的银行借款,被法院认定双方抵押合同无效,涂销抵押权登记并撤销他项权利证书。 购买的房屋两次被卖房人抵押 自己购买的房屋却两次被卖房人作抵押,这事儿换了谁都不会淡定。丰宁满族自治县的傅某某就碰到了这种事,只要一想起来,他就感觉堵心。 2010年4月3日,傅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夫妇签订一份楼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孙某某将丰宁某镇某小区房屋连同车库出售给傅某某。双方完成房屋交付,傅某某付清了购房款。该房屋由傅某某一直居住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孙某某系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让傅某某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23日,孙某某妻子张某某用上述楼房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在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了农户抵押贷款,借款金额为6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该楼房的他项权利证书在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保存。 傅某某知道事情经过后肺都要气炸了,于2019年5月14日将张某某、孙某某诉至丰宁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0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让傅某某没想到的事儿还在后面。2021年8月30日,被告张某某再次用诉争楼房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在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66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0日。 糟心的事儿接连让自己碰上,傅某某下决心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今年2月将孙某某夫妇和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事实,被告属恶意串通 庭审时,只有被告孙某某到庭,称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张某某不认可。 被告张某某、被告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将房屋卖给原告傅某某并完成交付后,原告居住使用了9年有余,被告张某某并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过任何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的贷款还清后,被告张某某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拒不协助,且两次用诉争楼房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在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农户抵押贷款,实属违背诚信原则。 被告孙某某系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员工,且法院在傅某某诉张某某、孙某某一案中,因案涉诉争楼房在该行进行抵押已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通过以上两点,法院有理由相信,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知晓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于2010年4月3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审理确认合法有效。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在明知诉争楼房已经出售的前提下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基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的他项权利证书应予以涂销。 法官做工作,给纷争画上句号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丰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知房屋有产权争议且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却再次办理抵押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其在主观上视当事人合法权益于不顾。被告孙某某作为该行内部职工,其妻子张某某在此情况下与银行再次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实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诚信原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如判决作出,必然会对被告造成不利影响。 主审法官基于查明的事实、法律后果及后续会产生的社会影响,与被告作沟通,最终张某某提前偿还了借款,银行涂销了抵押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历时十余年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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