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卜辭中的“咎”與“今繇巫九骼”
发表于2010年-9月-21日 5条评论 【首發】王寧(棗莊人民廣播電臺)卜辞所见商代思想意识中的柢和猷 - 道客巴巴 https://www.doc88.com/p-70487162865698.html 卜辭中有四個被釋爲“咎”的字,使用時期不同,用法也各有異,在這個問題上前人作了大量的解釋工作,不過仍有許多沒能解釋開的問題,故作此文略談拙見。 卜辭中被釋為“咎”的字有四個:1.“”,或寫作“”、“”;2.“”,或寫作“”、“”等形;3.“”;4.“”,茲分述如下。 一、第一個“”是从夂从人,隸定為“”,陳夢家、李孝定等已經釋爲“咎”[1],《說文》:“咎,災也。从人从各。各者,相違也”。甲骨文从“夂”,《說文》訓爲“從後至也”,許進雄認為“其字象人為足所踐踏” [2],其本義恐非災殃之意,根据《说文》对“夂”的训释,此字之本意应该是从后面靠近、迫及或追及于人的意思,卜辭用為休咎字當是假借。甲骨文之構形與許慎所言約略相似,許慎釋“咎”為“災”,則為名詞,但在卜辭中此字卻用為動詞,多見於殷墟一期卜辭,也就是武丁時期,第四期亦有之,然甚少見。如:
這些都是武丁時期所卜。另有四期所卜者,然甚少見,如:
根據這些卜辭可以知道,這個从夂从人的“咎”字在卜辭中是用爲動詞,許進雄認爲“於卜辭有災害作祟之意”[4],是也,就是“降咎”的意思,殷人認爲神靈(如第2條的“帝”)、先人都可以“咎”,也就是降咎,卜辭言“某咎某”就是某神靈或某先人降咎於某人,如“蝘甲咎婦”、“帝咎王”就是蝘甲(即河亶甲)降咎於婦[5]、上帝降咎于王;如果單說某神靈或祖先“咎”,就是說該神靈或祖先降咎,如“父乙咎”、“季咎”、“祖己咎”等,就是貞問父乙、王季、祖己會降咎否;卜辭中的“有(咎)”、“亡(咎)”,和《周易》中的“有咎”、“亡咎”略異,謂有被降咎或沒有被降咎。降咎的對象不限於人,也用於城邑,如第18條“有咎在茲邑”謂茲邑有被降咎之事。《書序·西伯戡黎》曰:“殷始咎周”,孔傳、鄭注均訓“咎”為“惡”,由卜辭觀之,此所用之“咎”當為降罪之義,因當時相對于周來說,殷是上邦大國,周是下邦小國,周人自稱為“小邦周”,殷怪罪周故亦曰“咎”,猶上天的神靈祖先降災殃于人也。 這個“咎”在武丁時期使用甚多,四期偶有用之而甚少,二期、三期、五期卜辭中不見使用。 二、“”字一般隸定為“”,郭沫若初釋爲“繇”,後又改釋爲“冎”,讀爲“禍”[6]。按:此字釋爲“繇”是對的,于省吾先生已經做了詳細的分析,並引臨沂漢簡佚書《務過篇》殘簡“堯問許曰”為證,認為此“許”即許由,因古書中由、繇通用[7]。这個字本象卜骨上之兆文,兆現而生繇,實際上是象形兼會意,應該是繇辭之“繇”,因為繇、由音近而通假,《戰國策·趙策》中的“許由”,《漢書·古今人表》中作“許繇”,也就是臨沂漢簡中的“許”,斷無疑議。兆繇之“繇”也或作“由”,如《墨子·耕柱》:“乙又獻兆之由”,“兆之由”即“兆之繇”。卜辭中用為“咎”,于省吾先生已詳言之,則用為名詞,即《說文》训为“災也”的“咎”,《呂氏春秋·侈樂》:“棄寶者必離其咎”,高注:“咎,殃也”,災殃、災患之義。此字卜辭中使用多不勝數,一、二、三、四期卜辭均有使用,而以一期卜辭最多。在卜辭有如下用法: (一)降咎
這些卜辭均為武丁時所卜,“降咎”在後世典籍中習見,如偽古文《書·大禹謨》:“天降之咎”,又《呂刑》:“上帝不蠲,降咎于苗”,《鹖冠子·王鈇》:“家王不舉祭,天將降咎”,與此義同,即降下災殃之意。 (二)乍(作)咎
凡言“作咎”之卜辭,均武丁時(一期)所卜,武丁以後無所見。有“作咎”者除了殷王之外,還有大臣,比如第6條中的“雀”;有婦,如第9條;有城邑,如第3條、第7條;有“我”,在卜辭中乃殷人自稱,猶言我們這一方;有“余”,在卜辭中乃商王自稱。能“作咎”者,有神靈,如第8條的“帝”;有先人,如第12條中的“妣”;有敵國,如第5條的方;有河流,如第7條的“洹”,即洹水。“作”為製造、產生之義,“作咎”謂有產生災殃之事,卜辭貞問“有作咎”、“亡作咎”者,即貞問有無能造成災殃之事;“洹其作茲邑咎”是貞問洹水會不會給茲邑(殷人稱都城為“茲邑”)製造災殃;“帝其作王咎”為貞問是不是上帝給王製造了災殃,和“降咎”則意略同。 這個“咎”字,明顯和从夂从人的“咎”明顯不同,如上引《合集》2252片:“貞:隹妣己(咎)王(咎)?二告。貞:不隹妣己咎王?”二字同見于一條卜辭,則“”者為動詞,降下之義,“”為災殃之義,二者義有別。其“降咎”、“作咎”義則相當於“”字。 (三)隹(惟)咎 “隹咎”之辭在卜辭中也極常見,武丁時期的卜辭最多,武乙、文武丁時期偶然有用者,甚少見。如:
這些是武丁時期所卜,然在武乙、文丁時期亦有這樣的卜辭,然僅見一條,乃與“萑”同卜于一辭:
這裡面的“惟咎”,相當於今言“是不是災殃”?“咎”字仍然用為名詞。“方出,隹我咎”者,為貞問方出動了,是不是我們的災殃?“不隹帝令作我咎”是說不是上帝的命令給我們造成災殃吧? 卜辭中還有無數“亡咎”、“有咎”的卜辭,还有“旬亡咎”、“今夕亡咎”、“今夕有咎”等,數量太多,不煩備舉。其中一期最多,二期、四期次之,三期最少,皆用此字,而五期卜辭則無之。 卜辭還有一種辭例為“王賓某亡咎”的,亦用此字,如:
此類的卜辭多見於祖庚、祖甲時期的卜辭,康丁時卜辭偶用之,如上引第4條,然僅此一見,其它時期的卜辭沒有這種辭例。 卜辭還有貞卜天干“亡咎”的,如:
這10條卜辭見於《合集》34724,為武乙、文丁時所卜,殷墟卜辭為僅見,甚為獨特,乃分別貞卜十干日是否有災殃也。 (四)卜辭還用此字為地名,如:
要之,“”這個“咎”字,作為災殃義之名詞在一二三四期卜辭中均有使用,是卜辭里較常見的一個字,而以第一期使用最頻繁,其次為四期,再次為二期,三期最少,唯第五期卜辭不用此字為有咎、亡(無)咎之“咎”(不是不用這個字,詳下)。 三、“”字从犬繇(由)聲,唐蘭、郭沫若釋為“猷”或“猶”[8],然卜辭自有“猷”字,唯見於殷墟四期的两片卜骨(《屯》2351和《懷》1638),作“”(《存》2.731),从犬酉聲,用爲方國或部族名,其辭恒言“執猷”,乃殷商之敵國。在周金文中之“猷(猶)”即从犬酋聲,作“”(牆盤)、“”(克鼎)等形。但竊意“”這個字仍然該釋為“猷”,銀雀山漢簡用“”為許由(繇)之“由(繇)”,而“由”、“猶”二字在古籍中是通用的,如《易·豫》:“由豫”,《釋文》:“由,馬作猶”;《左傳·莊公十四年》:“猶有妖乎?”《正義》:“古者猶、由二字義得通用。”故甲骨文从犬繇(由)聲之字可讀為“猶”或“猷”,从犬酉聲之“”當是此字之或體異構,但只爲國族名用字,與“”字之用法迥異。到了周代从犬繇(由)聲的字形被廢棄不用,唯用从犬酉聲的形體,且其“酉”又演變為“酋”了。 甲骨文“猷”在卜辭中亦用為有咎、亡(無)咎之“咎”,但僅見於殷墟五期卜辭,即帝乙、帝辛時期的卜辭,茲舉例如下:
通過卜辭的用法可知,這個用為“咎”的“(猷)”和一至四期卜辭所用的“(繇)”完全一樣,但這個時期凡“有咎”、“亡咎”之“咎”均寫作“猷”。 總之,在殷墟五期卜辭中凡言有無咎殃之“咎”不再用“繇”字,而是用“猷”字,包括原為“繇”的地名也用“猷”代替。 四、“”,隸定為“”,郭沫若在《殷契粹編》之考釋中釋為“咎”,但沒有解說[9],唐蘭先生認爲當讀如“各”,他說: “以字論,則與各相近,由卟占之例推之,得變爲各。古自有各字,此特相混耳。《西伯戡黎》云:'格人元龜,罔敢知吉’,格人舊不能解,余謂當作人,即占人也。《盤庚》云:'非廢厥謀,弔由靈各,非敢違卜,用宏茲賁’,舊以'各非敢違卜’爲句,不可通,各亦當爲,弔由靈各,謂淑有靈繇或靈占也。之字象有足來至上,其本義或是卜而神靈來降于繇與?” [10] 按:竊以為唐說是也。請述理由如下: 這個字在殷墟一期卜辭中只一見,辭云:“……令……用”(《合集》19086),辭殘義不明,然武丁時卜辭甚多,再不見此字,二、三、四期卜辭也絕無用之者。這個字被大量使用是在殷墟第五期卜辭,也僅用於卜辭恒語“今巫九”,再無別的用法;這個時期的卜辭中,“(繇)”字雖然不再用為有咎、亡咎的“咎”,卻被大量用在這句卜辭恒語上。凡是有此語之卜辭都比較長,敍事詳明。茲舉其卜辭數例如下:
對於這個恒語,都是跟在“卜貞”後面的,然後才是說占卜的內容,而且辭都很長。唐蘭認為“余謂此語當讀為'今卟巫九繇’,或'今卟巫九占’,'巫九占’當爲占法之一種也。” [11]又說:“'巫九’當即'九巫’,余謂巫者筮也,筮及醫同皆巫術,故字并从巫耳。則卜辭之'巫九’,疑即《周禮》之'九筮’也。”[12],于省吾以為“”可讀為“繇”,通“搖”,以為“搖謂搖舞也”,而將“今巫九”解释為“即今用巫九摇也。”但同時又說“一說:'今’之'’讀為'繇’,即爻,謂爻辭也,於義亦通。”[13] 竊意于先生“今用巫九摇”之說不確,唐先生之說庶幾近之,然有未盡。 李學勤在《論新出現的一片征人方卜辭》一文中也提到了這個恒語幷加以論證,說:
唐、李二先生的解釋,特別是李先生的解釋對我們理解這個卜辭恒語是有極大幫助的。 不過,首先要說明的是,李學勤先生認爲“今”是一個字筆者認爲值得商榷,卜辭常見其分書,有相貼合者殆因其爲恒語故或合書,不能釋爲一字也。在五期卜辭中,“(繇)”不用為咎殃字蓋被用作它義,“今巫九”當讀為“今繇巫九”,其中“今繇”之“繇”當讀為“籀”,《漢書·文帝紀》:“占曰:大橫庚庚”,顏師古注:“李奇曰:'庚庚,其繇文也。占,謂其繇也。’繇本作籀。”繇、籀古音幽覺對轉音近,故得通假。 《說文》:“籀,讀書也。從竹聲。《春秋傳》曰'卜籀’云。”“”據《說文》即“抽”之本字,段玉裁注:“《毛傳》:'讀,抽也。’《方言》:'抽,讀也。’抽皆籀之假借。”“”字本義為“繇”,或用為“由”,皆與“抽”、“籀”相近。段玉裁又云:“《左傳》卜、筮皆云'繇’,此言卜以該筮也。”桂馥《義證》云:
“今繇巫九”即“今籀巫九”,“籀”筆者認為就是“讀卜詞”的意思,讀卜詞同時也就是占斷吉凶休咎的行為,蓋在殷代,觀察龜兆之繇判斷吉凶曰“乩”,閱讀蓍筮之繇判斷吉凶曰“籀”,于字則假“”為之。 其次,筆者認爲“”字釋爲“咎”或“繇”的確不甚確當,當如唐、李二先生所言,它本是“骼”字,指卜骨,但在後來的傳世典籍中是被寫爲“格”或“各”了。《盤庚》中的“靈各”即卜辭中的“”(下以“靈”代)、“骼”,“靈”是指卜甲,“各(骼)”是指卜骨,故言“弔由靈各,非敢違卜”;《西伯戡黎》中的“格人元龜”,“格人”即“骼人”,本當是指司掌卜骨的卜人,這裏是指以卜骨占卜,與“元龜”幷舉,是說以卜骨、卜甲占卜俱“罔敢知吉”也。唯自周初以降,周人占卜漸不用獸骨,故《周禮》中只有“龜人”而再不見“格(骼)人”之職。 那麽,卜辭中的“巫九靈”和“巫九骼”是什麽意思呢?筆者認爲此和古人占卜程序有關。《周禮·占人》云:
古人占卜的程序,是先由巫史等命龜灼龜,現兆之後作出初步判斷,然後再“獻兆”給主要占卜者,即主持此次占卜的身份最高者,由他作出最後的判斷。如《左傳·襄公十年》:
此次占卜者中定姜是身份最高者,孫文子占卜作出初步占斷,然後要獻兆于定姜,由定姜作出最後判斷;又《僖公四年》:
在這次占卜中,獻公是地位最高者,最後的判斷和裁决要聽命于獻公。 可見,其占卜程序是巫史先占,然後獻兆繇于地位最高者,最終的裁決權在此尊者之手,他要根據巫史的初步占斷來作出最終判斷。 因此,《周禮》中所說的“王占體”的“體”鄭玄以為是“兆象”,應當是整個占卜的最終占斷結果,應該是在“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的結果上作出的最終判斷,因為王是國家政權的掌握者,也是地位最尊高者,故他做出的必定是最後的占卜結果。而商周時期時期占卜,每卜爲三龜,稱爲“一習”,即《書·金縢》“乃卜三龜,一習吉”是也。在卜辭中也有卜習龜的記載,在《合集》31699、31670兩片中均有辭云:“……卜,習(、靈)一卜,五……”,辭雖殘缺不明,但“習一卜”之辭卻明白可讀,正與“乃卜三龜,一習吉”之說對應。那麽,以骨卜必也如之。 若果如此,則在王作最後的占斷之前,每一龜或一骨必先由大夫、史、卜人等巫者先根據色、墨、坼作出三種判斷,則有三繇,一習爲三龜或三骨,其數正九,稱為“九靈”或“九骼”,靈者,龜卜之兆繇;骼者,骨卜之兆繇。因由巫者先占所得,故冠以“巫”稱,故以龜甲占者稱“巫九靈”,以獸骨占者稱“巫九骼”。之後獻兆于王,王閱讀了“巫九靈”或“巫九骼”之後再作出最終的判斷。故卜辭言“今繇巫九靈”或“今繇巫九骼”者,謂王今者閱讀巫九靈或巫九骼進行最終占斷。 從卜辭觀之,凡言“今繇巫九骼”之卜辭,辭皆較長,當是比較重大的事情,殷王相當重視,占斷之後,將最終的結果刻署于卜骨或卜甲之上,亦不厭其冗長。因爲殷人占卜龜少骨多,故言“巫九骼”之辭常見,言“巫九靈”之辭則相對少見。 要之,卜辭中四個被釋為“咎”的字有正有誤,各有本義,在不同時期的卜辭中用法也各不相同,需分別對待。 2010年2月15日初稿 2010年9月19日修訂 【文章下載】 王寧2010年9月21日再說卜辭中的“咎”與“今繇巫九骼”.doc 註 釋: [1]于省吾主編、姚孝遂按語編撰《甲骨文字詁林》(下簡稱《詁林》)中華書局1996年5月 第一冊P834引 [2]《詁林》第一冊P835引 [3] 關於“蝘”字之釋詳參拙文《釋“蝘”》 发布于复旦大学古文字与出土文献研究中心网站2010年2月16日 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083 [4]《詁林》第一冊P835引 [5]關於蝘甲為河亶甲之說,參拙文《釋“蝘”》。同注3。 [6]詳參《詁林》第三冊P2158-2159引郭說 [7]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79年6月 P231-232 [8]《詁林》第三冊P2182引 [9]《詁林》第二冊P847引 [10]《詁林》第二冊P487-848引 [11]《詁林》P847-P848引 [12]《詁林》P847-P848引 [13]《詁林》第二冊P848引 [14]李學勤《論新出現的一片征人方卜辭》 載《殷都學刊》2005年第1期 本文位置:甲骨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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