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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官不带家乡人,买房不听家里人”,如何理解?有道理吗?

 关山听风 2022-05-16

“做官不带家乡人,买房不听家里人”这句民间俗语,现在很多人表示很难理解。这难理解的,并不是这句俗语有多深奥难懂,相反,这句话通俗易懂,人们主要是不赞同这句俗语中所说的处事规则。

农村有一句老话说:“亲不亲故乡人,美不美故乡水”。我国民众历来有一种传统,叫“离土不离乡”,身在家乡,倒感觉不出什么,一旦身处异乡,这种观念就凸显出来了,对家乡人来说,不管认识的还是不认识的,都会有一种不由自主的认同感。这就是现在人常说的“家乡”情结,或“故乡”情结。

按照现在一些人的思维,在外做官,不管是官员与官员之间,还是官员与非官员之间,因有浓厚的家乡情结,用现在的话说叫“家乡观念”,相互之间能更好地相互照应,相互提携。

再说,现在一个家庭要买房子,到哪里买房子,买什么样的房子,买多大的房子,房子价格怎么样等,不与家里人商量,尤其是与自己的妻子商量,通行得通吗?到时恐怕会闹得不愉快,还有可能出现家庭破裂的危机。

传统俗语之所以能够流传一来,并成为民间的口头语言,其中的观点肯定会普遍,或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社会的认同,且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事规则。因此,要准确理解“做官不带家乡人,买房不听家里人”这句俗语,必须结合此俗语产生的历史背景。这句俗语产生的历史背景肯定是古代农耕社会时期,也可以说是乡土社会时期。

1、古人为什么“做官不带家乡人”呢?

一是与我国古代异地为官的传统有关,制度上不允许

异地为官,就是不能在原籍为官、不能在一个地方长久担任官职的“流官制度”,古代又称“避籍”。这种制度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

据史学家研究的结果,异地为官从周朝就开始提倡,西汉开始实践,但是否有明文规定,没有史料支撑。朝廷有明文规定要回避在原籍为官的,有史料可查的是在东汉时期。

汉灵帝熹平四年(公元175年),朝廷制定的“流官制度”有一个“三互法”。所谓“三互法”,根据北宋四大部书之一的《册府元龟》解释:

“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不得互为官。”

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呢?这句话虽然只说了两层意思,结合前文实际上有三种规定:

一是不能在原籍为官。也就是异地为官,即流官。

二是不能在岳父的家乡为官。也就是说,即使担任官职的地方,不是官员的原籍,如果是岳父家所在地也不行。

三是不允许两地的官员,相互之间同时到各自家乡为官。比如说,张某与李某同时为朝廷地方官员,那么张某和李某不能同时到对方的家乡担任官员。

明朝时期,“流官制度”的规定就更加严格。比如,朱元璋刚登基的时候,实行“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流官制度。当然,在后来实施过程中,有很多流弊,要想做官人,就得穿越半个中国,够让人折腾的。后来就执行不下去了,也就不限南北交替为官了。但是,“流官制度”仍旧严格执行,其规定是除了学官外,其他官员不得在本省任职。

清朝时期,朝廷对“流官制度”又进行了创新,且更加严格了。比如,顺治时期出台新规定:“外官回避本省,教职回避本府”。

康熙时期对“流官制度”再进一步出台规定进行限制,主要是对外官中的府州官和县官的限制。虽然在回避本省在外省任职,但是,有离原籍近的问题,比如,相邻的两省之间,有相邻的府州和县,朝廷认为也不适合。由此,朝廷规定,外官在外省任职,如果原籍五百里以内的府州官和县官,也要回避。

打个比方,河南省的信阳与湖北省的隋州相邻,那么信阳籍的官员就不能在隋州任府州官,家乡在隋州下辖县所出的官员,也不能在信阳所辖县(与隋州相邻五百里内的县)任职。

乾隆时期又增加了一项回避事项,外官任职时,祖籍地也要回避。这里又打个比方,一位四川籍的外官,因其祖父是清朝前期“湖广填四川”时,从湖南迁入四川,那这位四川籍的官员,既不能在四川省任职,也不能在湖南省任职。

古代异地为官的“流官制度”,本来就是封建王朝为了维护中央集权的高度集中的权力,一方面是为了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增长,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后危害朝廷政权。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场中的裙带关系、熟人关系滋生,并形成贪污腐化的利益集团,腐蚀地方官员,影响施行和执法公平公正。

古代“流官制度”本来说是为了回避家乡人,到外地做官当然就不能带上家乡人了,这是古代官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这里要说明的是,“家乡人”并不等于“家里人”,家乡人不能带,家里人是可以带的,比如,家属、仆人等,是允许带到任职地的。

二是怕受到乡土之情的掣肘

《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千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讲述这样一件事:贾雨村丢官后,在贾家的关照下,补了应天府的缺,职位比原来更加重要。

贾雨村上任后,就碰到一件无人敢管的人命案。薛家公子薛蟠为了争夺人贩子手里的一位漂亮姑娘,将冯家公子冯渊打死,并抢走这位姑娘(即甄家小姐英莲,后取名香菱)。冯家族人就将薛蟠告到了应天府,贾雨村接案后大怒,要发钱捉拿。“正要发签时,只见案边立的一个门子使眼色儿”,有不让他发签的意思。

这个门子就是原来是葫芦庙内一个小沙弥,贾雨村为官之前,因落魄时曾寄住葫芦庙,所以他们是旧相识。“雨村听了,如雷震一惊,方想起往事。”小沙弥是因为葫芦庙被火烧了,无处安身,才充当门子。

贾雨村当即退堂,将门子带到密室。门子拿出一张“护官符”,并把此案的来龙去脉告诉了贾雨村。这可让贾村雨为难了,一方是自己做官后台的贾家亲戚薛家,四大家族一损俱损,一荣皆荣;另一方是无辜受害人冯公子,和恩公甄士隐五岁就被人拐卖的女儿英莲,他还曾对甄夫人许下诺言,不管找到哪里都要把甄家小姐英莲找到,如今她女儿就在眼前。

葫芦僧就给他出了主意,贾雨村虽然嘴上说:“不妥,不妥。等我再斟酌斟酌,或可压服口声。”但后来他还是对官帽和恩情作出了权衡,要保住官帽,不顾恩情。因此,贾雨村还是按照葫芦僧的主意乱判此案,被作者曹公称为“葫芦案”。

贾雨村明知这事做得不地道,如果“葫芦案”传出去后,肯定有损他的“官声”,而故人们知道得太多,不仅知道“葫芦案”判案的全过程,知道太多贾雨村为官之前的落魄过往。正如书中所写的“此事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雨村又恐他对人说出当日贫贱时的事来,因此心中大不乐业”。

这样的人在身边,对自己的前途而言,是一种威胁。他若在以后提出一些要求,是答应好呢还是不答应好呢?极易受其掣肘。于是“后来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地充发了他才罢。

门子与贾雨村也是曾同居一庙的老相识,虽然不是老乡,按照现在的说法,也算得上是“半个老乡”了。贾雨村处理这门子的事也就容易得多。然而,如果门子是贾雨村的真老乡,恐怕就不能简单地“寻了个不是”,远远地“充发”走人。对老乡来说,那可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家乡是无法迁走的。

因此,“做官不带家乡人”主要还是怕受到乡土之情的掣肘,表面上遵守了回避的规定,实际上,避免了怕老乡怕揭老底、不服从管理、给自己添乱、拖自己下水等麻烦。

2、买房不听家里人

这句话从旧时的社会背景来说,要准确理解“家里人”是何许人。那时,农村(民间)百姓所说的“家里人”,并不是家里所有的人,或者家里能够议事商量的人,而是一种特定的称呼,即家里的妻子。

过去,很多地方在人前对妻子的称呼,没有现在人称妻子为爱人、老婆、亲爱的等这么亲热的称呼,而是称“家里人”,也有称“屋里人”。直到现在,我国还有很多地方,仍旧在方言中使用此种对妻子的称谓。

理解了“家里人”这种旧时社会丈夫对妻子的特定称呼,我们对“买房不听家里人”就好解释了,在理解上就不会出偏差。

旧时社会是男权社会,家里的大事通常由男人做主决断,女人说不上话。那时,如果一个家庭大事由女人做主,家里的男人就会成为社会的笑谈。

农村有俗语说:“女人当家,房倒屋塌”。旧时农村,人们认为女人当家做主,是不符合封礼法的。这是旧时“男尊女卑”的一种具体表现。那时,农耕社会瞧不起女人,认为女人“头发长,见识短”,家里的大事没有必要与妻子商量,自己做主就行了。

旧时农村,不管是购置房产,还是修建房屋,是一家人的大事。在哪里买房,买什么样的房,都由男人独断,女人插不上嘴。

事实上,“买房不听家里人”这句话中的“买房”之说,并不仅仅指买房子,而是指买房之类家中大事,也就是家里所有的大事,男人要有自己的主张,不用听妻子的意见。

有人说俗语中“买房不听家里人”这半句话,应该是现代才有的俗语,也就是新出现的俗语。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事实。

现在社会,不管农村人还是城里人,很多人都要在城里买房,买房成为今天比较热的话题。如今的女人也是劳动者,社会地位提高,不仅讲究社会地位上的男女平等,也讲究男女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女人有经济收入,不像旧时在经济上完全依附男人,有的女人的收入比男人的收入要高。

现在家庭买房,都是夫妻商量,共同承担责任,也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买房不听家里人”这话不适合现在社会,当然也就不是现代的新俗语。

至少有一些人认为,“家里人”是指男女双方家里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及亲戚。实际上,买房这种大事,主意还是由夫妻拿,决定也由夫妻做出来,其他的人也就是参考一下,可听可不听,影响并不是很大,还不至于达到“买房不听家里人”的程度。

(关山听风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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