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人命了!人家正在接电线,你合什么闸啊!”湖北汉川,栾某在帮吴某接电线期间,电路突然通电,导致栾某被电死。原来是杨某发现电闸关闭,遂将推上电闸合闸导致。吴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来源:汉川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8时许,吴某请栾某前往一条专用电杆上帮忙接电线。接电线肯定要断开电闸的,但吴某在断开电闸后,并未在电闸开关处安排人员看守,也未设置警示标识。 因为杨某与吴某共用一条线路,但吴某关闸接电线这事,并未告诉杨某。因此在栾某接线过程中,杨某来到自家虾池,发现没有电,便去检查电闸。 杨某发现电闸处于关闭状态,便直接推上了电闸通电,结果导致栾某触电身亡。吴某发现栾某身亡后,想到可能是有人合闸所致,遂赶往电闸处查看,果不其然。 随后吴某也意识到这事闹大了,也十分后悔,为何当时就没守在电闸那呢?吴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事发经过,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吴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便展开侦查。而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那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何不同?检察机关为何会变更公诉的罪名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个比较常见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233条,一般情形下,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主观方面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有过失的,既可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表现为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刑法》第134条,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往往也表现为过失。而这种过失,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具体到本案,吴某请栾某帮忙接电线,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但却并未告知杨某,也未派人在电闸处看守或设置警示标识。 吴某应当预见到,他人在发现电闸断开时,是有可能将其推上合闸的,而合闸必然导致栾某触电,而且几乎不可能生还。 不管吴某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有人会合闸,或者说轻信在施工期间无人会合闸,都是具有过失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主体的要求上,往往需具有一定的“身份”,属于特殊主体。即直接从事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 在客观方面上,则表现为违反生产作业过程中需遵守的规章制度或相关规定,并导致事故发生。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并非从事或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仅是一般生活中委托栾某帮忙的日常行为,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而且吴某的过失,更多的表现为违背了常识性的义务,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背规章制度或规定操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法院最终也认定吴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吴某在案发后,主动向栾某亲属支付了丧葬费,并赔偿损失共计53万元,杨某也支付了3万元。 鉴于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而杨某,也因其过失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另案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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