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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优先受偿?

 gzdoujj 2022-05-18 发布于广东

作者 | 李舒 张德荣 袁惠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本文摘选自作者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书《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司法实践、诉讼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我们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本书囊括了实务中因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执行转破产等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争议和诉讼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我们办理的大量破产相关业务和纠纷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常见多发的,以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则、主要问题、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以期对业界同仁有所裨益。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破产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人?本文分享一则辉山乳业集团系列破产案件中针对牛只抵押权产生争议的案例,对前述问题予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中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不包括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破产时,即使抵押的动产未经登记,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也应就该动产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2月22日,华融资产与辉山乳业、四合城牧业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华融资产受让辉山乳业对四合城牧业的2亿元借款债权。

二、同日,华融资产与四合城牧业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华融资产公司给予四合城牧业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

三、同日,华融资产与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分别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分别以其饲养的全部牛只为华融资产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各份《抵押协议》进行了公证。

四、华融资产与四合城牧业对收购重组辉山乳业集团对四合城牧业不良债项目项下的抵押物牛只,进行项目巡防和现场核查并共同确认。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分别向华融资产出具《关于抵押物确认及承诺函》,确认各自饲养的牛只为前述《抵押协议》项下的抵押物。

五、2018年9月29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企业管理人作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企业重整案之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四合城牧业有限公司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将华融资产的债权确认为无财产担保债权。

六、华融资产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华融资产的债权性质为有担保债权,其对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抵押的牛只享有优先受偿权。沈阳中院支持了华融资产的诉讼请求。

七、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不服,上诉至辽宁高院,辽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均系辉山乳业集团旗下子公司。在辉山乳业集团列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时,管理人确认华融资产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的理由是,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将作为用于公平清偿所有债务的责任财产,全体债权人对此均享有财产请求权。当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时,根据上面论述,此时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人便对该特定财产具有了“相争关系”,便属于《物权法》(现民法典)下“不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也即管理人认为,在破产中,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破产程序中广大债权人的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现《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华融资产对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牛只享有的抵押权已设立。但因未经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应是对同一抵押标的物享有物权关系的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因为一般债权人与抵押标的物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其系信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基于对抵押标的物未来价值变现的期待。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并不因此丧失其优先受偿的性质,否则即意味着无论抵押权是否成立,在法律效力上都与一般债权没有任何实质差异、都将被同等对待,这明显与《物权法》(已失效,现《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也即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人与未破产时的一般债权人并无差别,其信赖的基础均是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并不会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得普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请求权,更勿论可以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故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的主张。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动产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对抵押物享有物权关系的人,不包括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其主要原因在于,一般债权人系信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应的是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并非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2. 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人与为破产时的一般债权人并无本质差别,即使债务人破产,其信赖的基础仍是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非特定财产,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仍可对抗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人。

3. 虽然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抵押权仍然设立。但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可能办理抵押登记,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端。同时,也防止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二次抵押,导致当事人丧失对抵押物的顺位利益。

4. 需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动产抵质押登记机构,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于2019年4月20日实施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华融资产公司与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遵照履行。《抵押协议》项下抵押物为牛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华融公司对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牛只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与否为要件。但因未经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应是对同一抵押标的物享有物权关系的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因为一般债权人与抵押标的物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其系信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基于对抵押标的物未来价值变现的期待。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并不因此丧失其优先受偿的性质,否则即意味着无论抵押权是否成立,在法律效力上都与一般债权没有任何实质差异、都将被同等对待,这明显与《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故一审认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是正确的。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有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华融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华融资产公司与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中均约定在抵押物处分、毁损、灭失等情况下,华融资产公司享有抵押物相应价款、赔偿金、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的规定,原审依据《抵押协议》确认华融资产公司优先受偿权范围,并无不当。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有关抵押物中的部分牛只被其出卖或另行抵押的抗辩,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其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四合城牧业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金星牧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722号】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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