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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乌台诗案及其他

 峨嵋吹雪 2022-05-18 发布于上海
(网图)
听朱刚先生一席讲座“「乌台诗案」的审与判”。明白了几个点。
一、此案依法审理,档案留存
此案经过御史台弹劾,大理寺判决,审刑院复核,程序完备。至今有相关案卷留存,《东坡乌台诗案》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相互参证。
二、此案因出版引发
苏轼到杭州做官,当地出版商看见商机,为他出书《苏子瞻学士钱塘集》。
诗集畅销,不断重版,又增订为《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再增订为《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
他的主要罪证,就在集子里。白纸黑字,证据确凿。
三、苏学士最终招供
有两个问题。
第一,可不可以讽刺时政。支持者说,从诗经就有的传统,“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反对者说,苏轼讽刺不行。诗集公开出版,影响大,造成了“舆论”,干扰了施政。有人递刀子,神宗很生气。
第二,苏轼是否愿意招供。从记录看,苏轼一开始有点抗拒,但是后来陆续全招。因为所谓招供就是解释创作,如何构思,具体用典,含义何在。
有诗为证。
和述古冬日牡丹四首其一
一朵妖红翠欲流,春光回照雪霜羞。
化工只欲呈新巧,不放闲花得少休。
“化工只欲呈新巧,不放闲花得少休。”是说造物主整天想搞新花样,不让花休息。他自己交代,“化工”比喻执政,也即宰相,“闲花”比喻小民。意在讽刺。
四、最终结果
审理之中,有人要苏轼死,说他动机险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希望神宗直接下旨处罚。有人反对,顶住压力,要求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值得庆幸者,一有当时的司法制度,二有司法官员的专业精神。
最高法院判决,苏轼原免释放,皇帝敕令:“某人依断”,对苏轼按判决执行。
最终,皇帝给他一个“特责”,贬到黄州。
当然,在过程中,苏轼曾经做好了死的准备,甚至交代了后事。出狱之后,曾下决心,再不写作惹祸文字。然,虽有收敛,仍未停笔。作为诗人,他不会放弃表达权利,结果就被一贬再贬。
朱先生对照岳飞案。
岳飞是“特赐死”,意见来自皇帝,不是司法部门。
尤其是,苏轼没有被刑就全招,岳飞被残酷拷打,但一句不认。对付岳飞,甚至用了“众证定罪法”,找很多人做伪证。其中好像就有他多年的好兄弟王贵,也有当朝大将。不怕你不招,以证人证言定罪赐死。
在审判中,大理寺两位检法官相继辞职。坚守的是公平与良知。他们用行动守护了司法原则。
五、乌台诗案之外
木斋先生有文“乌台诗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说苏轼与神宗之间的矛盾是乌台诗案出现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是神宗对苏轼有嫉妒、怨恨与不满。另一方面是苏轼不间断的批评,即使批评的是王安石,根本上也是在批评神宗。岂能容你!
此说应该是成立的。
中国历代大臣蒙冤,往往与此相似,尤其岳飞“莫须有”一案。
而其根源则在于,这些大臣不够蠢,无法凸显当朝天子圣明绝伦。换句话说,他们都太能了。
儒生们讨论天下何时能安,前提条件是“贤者居上,不肖者处下。”
这一点说着容易,做来却难。自古创业之君出自竞争,或者属贤,而守成之君凭借血统,如何保证?有些明明就是傻孩子。制度不改,如何保证基因不变,代代领先?
只能死结。
那么,“贤者居上,不肖者处下”什么时间能实现呢?不妨去读读世界史吧。
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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