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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验尸和现代法医有什么不同?

 梦想童年594 2022-05-18 发布于江西

《洗冤录》源自成书于13世纪的《洗冤集录》,由南宋官员宋慈集结当时尸伤检验知识所着,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检验尸体专书,记载验尸方法、现场勘察、检验尸伤的法令及鉴定死伤判断等内容。后世流传不同版本,甚至各地官府也有可能使用不同版本,导致可能跨一个行政区,验尸结果就完全不一样。

我们目前所知的统一官方版直至1742年(清代)才由律例馆编篡刊行。

一件命案从侦察到审判相当耗时费神,从发现尸体、验尸到审问必须经过层层环节。古代怎么验尸?和现代有什么不一样?

古代验尸和现代法医有什么不同?

从古代刑案纪录中归纳出的大致通则是这样:当发现有人死亡,死者家属或证人通报地保、乡约。地保、乡约至官府通报命案,进入验尸准备程序。官员带仵作到尸所验尸,仵作相验时会报身长、性别、衣着、面色、有无生病、身体伤口形状、颜色,伤口是否位于致命部位等。仵作根据观察说明死因为何之后,官员会再次亲验,亲验无异后,返回衙门审问犯人及其他关系人。

这还只是第一次验尸,而且是比较理想、顺畅的流程。古代规定人命案件的判决需经过层层审查,州县一级审完再到府、省复审,最后才到朝廷中央。

每升一级,负责覆查的上司必须重新检视命案侦办报告中的各个环节,是否合情合理且合法。若审理结果和前一级相同,就会很顺利;反之,若发现案情不单纯,有时甚至必须重新验尸,因此通常一、两年以上的审理时间跑不掉。

古代的程序非常强调在尸所验尸,甚至禁止“吊尸检验”(意即将尸体带到他处检验)。同时,也十分强调涉案人、关系人和家属一定要在场,一般百姓也可以围观。强调这点的目的在于使验尸过程中,关于尸伤尸状的观察都能够“公同一干人衆,质对明白”(注1)。

也就是说,一份验尸报告的公信力,甚至说它的真实性,不单单建立在官方书籍里的专门知识,以及操作此专门知识的人的权威上,而是需要百姓的在场眼同监督,认可官府的确按照官方手册验尸,才能圆满。这是从验尸地点的差异,衍伸出清代验尸思维与现代的不同。

古代人面对死亡常常都是在街头巷尾,并直接跟尸体接触。相较于现代人办理死亡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细致分工以及一些程序上的规范,皆拉远了生与死的距离。

古代验尸和现代法医有什么不同?

另外,古代命案以斗殴致死为大宗,因此在报案时,多数已经知道凶手是谁,甚至在报案时便已被拎去衙门,再加上报案呈文的格式要求对案情做概略的说词,因此,当官府接获报案时,已经有一个既有的案情叙事,有待官府验证。

这种法律文化上的特色,直接影响到《洗冤录》的知识内容,导致书中常常以尸体、伤口两两对比的结构呈现。

《洗冤录》在告诉读者,什幺样的死因会对应到什么样的伤状时,例如,若为上吊自杀者,则脖子后的绳痕两端不会交在一起。相反地若是被人勒死,这两道绳痕会交在一起。

验尸过程中灵魂人物之一则是仵作。与现今的法医相比,古代仵作的身份其实是贱民,其子孙都不能参加科考。

即使如此,仵作还是要接受官府考评,官员会到各地抽验仵作对《洗冤录》是否熟习,没有考过的仵作必须罚钱。

从文献中偶尔会看到官员传唤医生到验尸现场,但是如果因此将尸体检验学理解为医学的一部分会有问题。因为研究刑案记录会发现,通常被叫来的医生,不是随机的,一定是死亡不久前曾医治过死者的医生。官员会依医生的证词来判断该次患病有没有可能是死因,所以医生给予的不是像当代法医的专家证据,而是一种目击证据。

大部分案子发生时,报案人对案情已有初步认知,所以报案时便会说是服毒,官员再依此描述用银钗验毒。而《洗冤录》中也有提到人若服下砒霜、断肠草等毒物后,尸体会呈现什么样的伤状。

后人增补毒杀实例时也有提到其他《洗冤录》没有提到的毒物。例如某嫌疑犯坦承用某物制成毒药,但是《洗冤录》却没有相关记载,官府因此不知如何结案。文献记载官员有将该物拿去喂鸡实验,不过后续如何不了了之。

官员有无将实验结果如实写进报告也无从得知。不过当时验尸都以《洗冤录》为根本,没办法用既有验尸知识验尸时,就得仰赖供词和官员查访,但这也脱离验尸知识的范畴了。

如果质疑验尸结论或是质疑官员、仵作收贿等都可以上告。不只被告家属,死者家属也可以上告。但是,官府会要求上告人必须写清楚陈控理由,必须叙明质疑的点是什幺。如果质疑的是验尸结果,还必须具体地说明哪个部位验错?正确应为如何。一旦重新启验发现尸伤与陈控内容不合,可能会吃上诬告的官司,罪行重至流放、死罪,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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