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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丨《聊斋志异》“《异史》系”抄本例考

 书目文献 2022-05-20 发布于北京

注:本文发表于《明清小说研究》2022年第2期,此为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李小龙老师授权发布!

《聊斋志异》“《异史》系”抄本例考

李小龙

[内容提要]:通过对《聊斋志异》校勘成果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异史》、二十四卷抄本及铸雪斋抄本相似的异文甚多,而与手稿本、青柯亭本差异较大,由此推测《异史》等三种抄本有着与手稿本不同的源头,暂称之为“《异史》系”抄本。这一推论从现存手稿本的涂改之迹亦可得到支持:手稿本系统多同涂改之后的文本,而“《异史》系”抄本则多同涂改之前的文本。当然,手稿本的涂改较为复杂,有一些特殊例证需进一步推考。经过细心比较,我们或许能够认可这样的结论,即“《异史》系”抄本或当录自某一比手稿本更早的录副稿本。
[关键词]:聊斋志异,异史,手稿本 二十四卷抄本 铸雪斋抄本

在中国古典小说中,《聊斋志异》的版本似乎并不是最复杂的。笼统来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系统,即刊本系统及稿抄本系统。作为第一个刊刻本,青柯亭本曾对底本进行了选择与删减,主事者赵起杲在《例言》中做了说明:其云“原本凡十六卷,初但选其尤雅者厘为十二卷;刊既竣,再阅其余,复爱莫能舍,遂续刻之”,则编次已紊;又说“卷中有单章只句,意味平浅者删之,计四十八条”,则篇章有阙;还说“其中文理不顺者,间为更定一二字”[1],则文字亦有更动。在当下各种抄本陆续发现的情况下,刊本已不适于作为《聊斋志异》的核心版本了。更何况,在多种稿抄本中,竟然还存有作者蒲松龄的原稿本——虽然仅存半部,未为完璧,实为千古之憾,但相比其他作品来说,已经非常幸运了。

既然有作者手稿本存世,单纯从文献学意义上来看,对《聊斋志异》版本的比勘、探源类的研究基本都可以停止了,因为版本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或通过版本流变之迹确定更接近作者原稿的版本,或通过不同版本的比勘求得作者原稿之真,这两个目的都会因作者原稿的存在而被取消或至少被削弱。

不过,《聊斋志异》版本研究却仍然需要推进,原因有二:从消极角度来看,蒲松龄的手稿本仅存全书之半,那么,另一半的文字勘定仍需要在没有作者权威加持的其他抄本与刊本中去讨论;而从积极角度来看,细勘现存的手稿本与各种抄本,会发现其实有一些抄本并非从现存手稿本抄来,它们极可能源于一个比手稿本更早的录副稿本。如此一来,对这些抄本的讨论就不会简单地因手稿本的存在而泯灭其价值,因为这种研究可以提供给我们《聊斋志异》成书过程中的更多细节。

一、“《异史》系”抄本的提出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前边所说的《聊斋志异》版本分法便并不妥当,事实上,手稿本与刊本系统的相同性非常大,可以看出,青柯亭本虽然参考了诸多抄本(如赵起杲在弁言中提及的周季和藏本、郑荔芗藏本、吴颖思藏本[2]),但这些抄本可能都是从现存手稿本抄出的。而现存的《异史》抄本、二十四卷抄本及铸雪斋抄本却与手稿本有着版本意义上的歧异。因此,笔者倾向于将《聊斋志异》版本重新简单分为手稿本系统与“《异史》系”抄本系统两大类。以下我们便以比勘为基础,来证明《异史》系抄本的存在及其价值。

任笃行先生《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对传世各本进行“全校”工作,虽偶有失校之处,但校勘成果应可反映各本间异文的概貌。以各本皆有之卷一为例,此卷63篇作品,共有校记1128条,仔细统计可以发现,虽然大多数校记较零散,但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异史》抄本、二十四卷抄本及铸雪斋抄本的异文相似度极高,这三个抄本作为一组出现的校记有302条,是有规律的校记中数量最多的——当然,我们知道,校记面貌的呈现与校勘底本的选择有关,此卷一文字底本皆用手稿本,即此便可以知道,上举三个抄本内部相似度很高,而与手稿本差异较大,这其实表明此三本与手稿本实非同一系统,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称之为“《异史》系”抄本。其他各卷情况比较复杂:因手稿本仅存其半,故全书另一半只能另寻底本,卷二与卷五基本以康熙间抄本为底本,卷六、卷八以《异史》为底本,则其校记所呈现的样貌会多有不同;即卷三、卷四、卷七而言,亦有个别篇章此有彼无,不如卷一那样完整,故不详列,但总体来说,将《异史》抄本、二十四卷抄本及铸雪斋抄本并列同举之校记数量亦甚多。

当然,《聊斋志异》的版本系统较为特殊,因其有作者手稿本的流传而在学理上拥有最终的判断标准。所以,如果认为“《异史》系”抄本与手稿本并非一个版本系统,那就意味着《异史》系抄本当晚于手稿本,而其不同亦当为后人所改。事实上,学界也正是这样认为的。但或许事实还要更复杂。比如,学界对《聊斋志异》分册分卷的研究尚有疑难之处,这是现存的手稿本也解决不了的。邹宗良先生在其《初稿本〈聊斋志异〉考》一文即通过详尽的考辨指出,“八册本《聊斋志异》手稿并非作者初稿”,“作者初稿当为十六册”,“作者晚年对《聊斋志异》初稿进行了改订,从而形成了今存四册的八册本《聊斋志异》手稿”[3],这些探讨都是可信的。承认这一点,则“《异史》系”抄本就不一定会因手稿本的存在而被贬低,因为还有另一种可能,即其版本渊源或可上溯至今传手稿本之前的某一阶段。那么,这种大胆的推测能否成立呢?

二、从手稿本的涂改之迹探讨《异史》系抄本的面貌

仔细考察手稿本,会发现其中有不少作者涂改的痕迹,将这些痕迹一一还原到文本的比勘中,会为上文的推测提供合理的证据。

第一,我们可以一部分涂改为例来探讨。

从任笃行先生全校本后所附《重要版本编次对照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几篇作品篇名有系统性差异。如卷三的《妾击贼》,手稿本原作“妾杖击贼”,后涂改为“枪棒妾[4]”,又涂去,改为“妾击贼”,这是一个很有趣的例子,从涂改的过程可以窥见作者为此篇命名的游移,而“《异史》系”抄本仍用手稿本涂改之前的原题。无独有偶,次篇的《驱怪》也与此相仿,手稿本原名为“秀才驱怪”,涂去“秀才”二字,“《异史》系”抄本亦用原题[5]。

更值得探讨的例子是《捉鬼射狐》篇,手稿本题下红笔注“李公”二字,二十四卷本即以此为名。而此篇任校云“不类作者笔迹”,故依原题,事实上,若将此篇与下篇同观即可有不同看法。其下篇为《蹇偿债》,手稿本涂改为“又”,实即上篇之附则,而任校仍云“似为后人涂改”[6],实并不妥,因为此二篇皆为李著明事,所以,手稿有以前篇为“李公”、后篇为“又”篇的想法。如果这不是作者自己的想法,后人如何恰好把皆为李著明之事并置于手稿本之中,并为后篇取“又”字之名呢?当然,在二十四卷抄本中,这两篇本不在一起,《蹇偿债》仍在卷九,而《李公》篇却在卷二,想来这或许才是作者初稿的样子,后来在定稿时,作者将两篇同写李著明者调整了一下,将卷二的《李公》改置于《蹇偿债》之前。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讨论这两处改笔是否蒲松龄笔迹时,有一个似乎不用讨论的前提,那就是《捉鬼射狐》与《蹇偿债》这两篇为蒲松龄所抄写,如果事实如此,虽然并不能必然地推出非蒲氏笔迹的改笔都是后人之妄改,但至少还有进行这一推论的基础;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在手稿本中,从《捉鬼射狐》的前一篇《双灯》开始,往下延伸了六篇,直到《念殃》的前半部分,抄工显非蒲松龄笔迹[7],这样一来,从逻辑上来看,我们已经不能以“李公”和“又”二处是否蒲松龄笔迹为证来推导出此二字是否体现了蒲氏之原意,因为连底本文字都并非蒲氏所录,则此数叶自然因各种原因不得不假手于外人抄录,其改笔非蒲氏亲笔亦可以理解。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这两篇文章虽由他人抄录,但仍代表了蒲氏手稿之旧,那么,对于其上之改笔,若无非常确切的文献资料佐证的话,就当承认仍是体现蒲氏意愿的改笔,正如承认此前的“妾击贼”为蒲氏所改一样。更何况,其实我们还可以证明这些改笔反倒更可能出于蒲氏之手(详下文)。

第二,也可以从某些增添的文字来探讨。

前例为典型之“涂改”,痕迹较显,其实加字也是一种“涂改”,只是没有涂去的痕迹罢了。如后于《蹇偿债》两篇的《胡四相公》,手稿本原题为“胡相公”,右下加一“四”字,则此亦为作者之改稿,故青柯亭本与黄炎熙抄本皆题为“胡四相公”,而“《异史》系”抄本仍用手稿原文。有趣的是,此例在任笃行先生初版与修订本之间态度相反,初版校记云“手稿本原题'胡相公’,后于'胡’右下帝(当为'旁’字)加'四’字”[8],并据之定名为《胡四相公》,则将此“四”字视为作者所加;然修订本则云“后人于'胡’右下加'四’字”[9],又将此字定为后人所加,故仍用“胡相公”为题。

其实,修订本的校改可能是错误的,请详论之。

首先,就版本而言,青柯亭本与手稿本为同一系统,其将手稿本旁添文字刻入正文,不可轻易否定,否则青、黄二本同改后文字就无法解释,若强为之解,就只能说是青柯亭本误刻,收藏手稿本的藏者又反据青本误改——但这无法解释黄炎熙选抄本那些同样的异文,因为据袁世硕先生的研究,黄炎熙选抄本“可以肯定”“是依据郑方坤的抄本选抄的”[10],也就是说,此本不可能据青本校改,它实与青本有着共同的来源。

其次,仅就手稿本来说,其实《胡四相公》这一篇恰好包括在前文所举从《双灯》到《念殃》的非蒲松龄笔迹的部分之中,因此,这个添加的字并不能因其非蒲松龄笔迹而否定它。

再次,就作品来说,蒲松龄之篇题也颇喜以排行为名,如《王六郎》、《耿十八》、《胡四姐》、《林四娘》、《黄九郎》、《商三官》、《田七郎》、《公孙九娘》、《辛十四娘》、《封三娘》、《荷花三娘子》、《胡大姑》、《萧七》、《周三》、《胡四娘》、《仇大娘》、《王大》、《王十》诸篇皆是,全书凡此类命名,几无例外。

最后,就人物命名角度来说,若无名如“某”、“某甲”或仅有姓氏如“李氏”或“霍生”,则稍嫌符号化,对于此类人名,读者的阅读接受是简单化甚至概念化的;若为小说人物拟出全名如席方平、聂小倩等,则又至为郑重,其人亦必有与此郑重态度相符之情节与性格展示;然介于二者中间者当如何处理呢?蒲松龄多以姓加排行称之,既能表此人物形象之独立,又不至于过分郑重,颇为得当。

综上四端,或当承认此处当是作者所加。

即此而言,另有一名篇之原题亦可商榷,即《邵女》。此篇康熙本及《异史》系抄本均题《邵九娘》,唯青柯亭本题《邵女》,张友鹤先生校本因“文内无九娘字样”而据青柯亭本定名;任校又云“以文中言'邵贫士,止此女’,故今据青本改”[11]。然此理并不妥当,虽然邵氏“止此女”,但古人排行亦可同族相序,并不能定论。不过,此篇手稿本不存,据上述情形推断,手稿本或亦有原题与改题之别,则此以《邵女》为名,或亦恢复作者改后之题了。

事实上,不只是篇名,正文可为证者更多。如《雷曹》中乐妻梦夏平子来“曰我少微星也”之后,手稿本原有“因先君失一德,促余寿龄”,然涂去,但《异史》系抄本均有;任校云“今参照卷四《土偶》'吾父生有损德’恢复”,检《土偶》,原语云“吾父生有损德,应无嗣,遂至促我茂龄”[12],确与此表达相类。不过,或正因相类,所以作者在最后定稿时才删去,以避前后重复。

此类叙述性语言若尚有疑处的话,那么人名之涂改当更可定案。如前所举《蹇偿债》,其核心人物手稿本原写为“王卓”,涂改为“某”。盛伟先生推断“'王卓’实有其人,又是同乡,为回避计,可能有意圈去”[13]。这一判断或并不切当,袁世硕先生曾指出,“《聊斋志异》中记述传闻逸事之篇什,事虽怪诞不实,然人物之明言姓名者却往往为实有,里籍、科甲均无误”[14],则此未必即需回避。事实上,很可能如前所言,有的人物不必有名,作者写作之时因有原型而直书其名,定稿时觉得此人有名反生滋扰,不如将其简化为“某”,反可使情节清爽——关于此,嘉庆间仿《聊斋志异》而作的《亦复如是》书前有凡例,作者有清楚的表达,“有是人而事不可为训,有是事而人不足取法,则以'某’称之,不欲明言其人也”[15]。然“《异史》系”抄本则仍用“卓”名。任笃行先生初校即用“某”字,显然相信改笔源自作者,但修订本又改用“卓”字,并校云“后被外人涂改,作'某’”[16],但不得不说,这个校记并不合理,因为就本篇而言,手稿本除这里提及的篇名及“某”字之外,改动还有十二处,任校均据手稿本校改[17],却偏偏在篇名和“某”字上定其为“外人涂改”,似乎并不妥当。

前述几例任先生之所以要以“外人”、“后人”、“不类作者笔迹”为辞,正在于若将手稿本作为最终且固定的判断依据,就无法解释手稿本涂去之文字竟与“《异史》系”抄本相同的情况。但是,如果把手稿本的产生看作一个动态的过程,便豁然开朗,“《异史》系”抄本借蒲氏原稿来抄录时,蒲氏尚未进行(或者只进行了一部分)我们在现存手稿本中看到的涂改,所以,这些抄本反倒保留了被作者涂去的原貌。那么,“《异史》系”抄本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恰恰代表了蒲松龄创作《聊斋志异》的某种中间样态。

 
三、对个别不利证据的进一步推考
 

前文从手稿本涂改之迹与“《异史》系”抄本的比勘中可以推导出其当代表了《聊斋志异》早期稿本的结论,但还有复杂的例证需要进一步推考,从此可以看出“《异史》系”抄本亦有分化,这更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聊斋志异》抄本复杂的传播样态。

如前面讨论的这一篇《蹇偿债》,手稿本在王卓求贷绿豆时,李公曾云“尔能刻苦作生计,大好事”,然为作者涂去;又末段原有“公已视为废物”等字,亦为涂去。从叙事角度看,后者涂去较当,以此语颇不符所刻画李著明之宽厚长者形象,然前者涂去则似稍有欠缺,未能明确李氏之意。但无论这些涂改当否,这些被涂去的字在“《异史》系”抄本并不像前文所述那样存在。

当然,讨论《聊斋志异》各本前后时,还要充分考虑版本的复杂性。因为还有个别更为特殊的例子。仍以前论之《蹇偿债》为例,赵伯陶先生校注时评云“本篇也有百密一疏之处,即乡人某入梦于寄居萧寺的李公,前后皆未交代乡人之死,则变驴偿债稍嫌突兀,令读者费解”[18],马振方先生也说“《蹇偿债》未写某人已死,乃是漏笔”[19]。事实上,二十四卷抄本在“悟曰'得毋驹为王卓耶’”后,还有“使人探访,卓于数日前果死矣”十二字[20],得此则意脉贯通。可惜的是,从张友鹤先生三会本[21],到《全本新注聊斋志异》[22],再到任笃行先生辑校本及赵伯陶先生注评,均未将此句增入正文。其中,三会本应该是没有看到二十四卷抄本,其他版本则都看到了,但均未据补——则或未留意,或认为此非蒲松龄原文。

要讨论此句是否原文,或许可以从其本事来源入手。此篇本事颇有争议,马振方先生于1989年发表文章称,此篇或从褚人获《坚瓠集》秘集卷四录《挥麈新谭》之“《牛偿债》一类传说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23],2017年发表文章称当源于《夷坚志》丁志卷五的《张一偿债》[24],而冯伟民先生于1995年已指出其真正的本事是《夷坚志》丁志卷一三的《高县君》条[25]。我们把相关文本勒表对照如下:

上表文字均从原文节出,并依故事元素提取关键词,分别系以编号。从中可以直观看出,《牛偿债》篇确如马振方先生所言,不能算作此篇本事的“准确定位”。相对来说,《高县君》及《张一偿债》才是蒲氏《蹇偿债》的真正出处。仔细对比当可承认,如果把蒲文的十个情节元素分为前后两段的话,前七节更多来自《高县君》一文,后三节则源自《张一偿债》。也就是说,蒲松龄从其亲家、也是李著明长兄的李友三那里听到李著明的事迹,用同出于《夷坚志》丁集的这两篇作品来撮合,最终撰成了《蹇偿债》的文本。

不过,《高县君》一文不仅为此篇70%的情节提供了渊源,更重要的是,除了情节路线相似之外,就连某些细节也有共同之处:比如主人公都姓李(虽然这一点颇为偶然,但也不能排除这成为蒲松龄撰稿的触发点),借钱者托梦都是在三年之后,梦中所言一云“今来奉偿”,一云“今来投偿”,几乎全同。还有一些相同隐含了演进的线索。如此前故事中偿债所变均为牛,《高县君》第一次有了改动,而且是“马生牝骡”,这个物种变化中隐含了“驴”,所以蒲氏便把王卓变成了驴。另外,此前故事仅云产一牛,并不言牝牡,《高县君》则云“牝骡”,至蒲文亦云“牝驴产一驹”,则此“牝”字或由前篇而来,唯将其前移而已。然而《高县君》增此字自有因由,以此前故事中偿债者均为男性,而《高县君》中则为高妻,故以“牝”字暗示其身份;至蒲氏之文,王卓为男性,若托生为牝驴则不合榫,故其将此字移于前,其实并无意义——生驹之驴自然为牝,何待赘言。若非牝驴,则此事不在“偿债”,而在“物异”了。

更重要的是此二篇中的第6与第7个情节片段的相似(虽然二者在各自作品中次序不同)。一个是要确认托生者的身份,所以前一篇中问“若果县君也,盍起行”,牝骡“应声跳跃行数步”;而蒲文则云:“见驹,戏呼王卓。驹奔赴,如有知识。”而另一个片段,恰是偿债人化畜后,要交待其人在人间的结果,《高县君》说“遗书扣高生,其妻正用是日死”十二字;与此相应的,《蹇偿债》在二十四卷抄本中亦有“使人探访,卓于数日前果死矣”十二字,二者何其相似!据此而言,这十二字应当是蒲氏之原文。

若果如此,那为何这十二字不见于蒲氏手稿本呢?其实,前文已经提及,即此篇正文并非蒲氏笔迹,当为书手所抄。而且,书手对作品较为陌生,抄录时也有些漫不经心。就以此篇为例,如其中两次把对李著明的称呼“公”抄为“公子”,可见对作品并不了解;再如随意地把把“务”抄为“物”,把“付”抄为“赴”[29],然后自己划去更正;也有自己不小心多抄出来的“少”和“家”两例。虽然这些错误或者被校订者校出涂改了,有些错误抄录者自己也及时发现并改正,但亦可看出抄录者的粗疏。所以,这很可能是抄手漏抄,而检查者亦未能查出的地方。

其实,由此例我们还要反过来考虑那些校订者的涂改究竟出自何人,就上例而言,这些涂改显然更能代表作者蒲松龄的意见。这并非仅为推测,还可以有较为确凿的证据。在此《蹇偿债》下有《头滚》一篇,与前例相同的是,其首句“苏孝廉贞下封公”被抄手漫不经心地在“廉”下抄为“大”字,“下”下抄为“太”字,然后圈去继续抄录正文[30]。而此篇书手所抄却于“遂以不起”处止,全篇共三十六字。此后,却为另一笔迹补了十八字,其正为蒲氏笔迹。也就是说,从此则之规律来看,正文抄手当然并非作者,反倒是对其正文之涂改恰出自作者之手。

不过,由于《异史》本及铸雪斋抄本均无此十二字,所以问题可能还要更复杂。或许在这几篇中,二十四卷抄本所依据的恰恰是最接近作者手稿原貌的抄本,而其他抄本,甚至包括手稿本自己,都已经不是最接近原稿的样子了,因为手稿经过了抄手粗心的重抄。当然,事情可能还要更复杂。比如在本篇结尾时,“牛医售驴,得钱千八百”,而二十四卷抄本则为“得钱四千八百”,究竟何者为正呢?其实,细观前表可以看出,《牛偿债》甚至赵伯陶先生所举《太平广记》卷四三四引《法苑珠林》之“牛偿债”故事所云,其所产之牛并未死,《高县君》篇也相同,那是因为要偿之债数量较大;而《张一偿债》则设置了“犊不疾辄死”的波折,之所以如此,是对方所欠甚少,不过八百钱,若以活骡为偿,则过其值;蒲文显然也沿袭了这一思路,甚至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凡人有所为而受人千金,可不报也;若无端受人资助,升斗且不容昧”的规律。为明乎此,作者故意将对方“无端受人资助”限在一石绿豆的价值上,其前所得,“常为役务”,故算“有所为”者。蒲松龄生活时期绿豆价格暂无材料可据,然明末有多处资料可证其约在一两银子左右,如《万历会计录》即约有近十处记录,从九钱到一两二钱不等,其卷八云“绿豆陆千石,每石折银壹两贰钱” [31]。虽然不同时代物价肯定有不同,但相对来说还是有参考价值的。王卓托生为驹,其值自超一石绿豆,故衡府内监欲以重价买,便不能成交,后来要让驹“龁折胫骨”,先已贬值,再经牛医之手“剖分”,更得其半。所以,此九百钱较为符合作者原意。也就是说,虽然前论二十四卷抄本多处当来自早期抄本,但仍然要全面衡量。

四、《异史》系抄本或当录自某一副本
 

绾结而言,《异史》系抄本所代表的很可能是蒲氏手稿的早期面貌,如此,其中的异文便也可能代表了作者定稿前某一阶段的想法。

当然仍然有例外出现,最典型的是《狐谐》一篇,手稿本涂改甚多,甚至有一处径将情节涂去,共224字,旁添124字为新改之情节,而《异史》系抄本亦均据手稿本改后文字。面对这种情况,若仅以其代表了手稿早期面目为释尚不圆融。袁世硕先生在讨论铸雪斋抄本时即曾推测,“朱家通过张作哲从蒲家借来的本子,当为《聊斋志异》的副稿”[32],这一推测是有道理的。从各种文献均可看到,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在写作过程中,不时应好友之请借去抄录,如果蒲家仅一部手稿本,而抄录又极费时间——朱氏抄录时,“出资觅傭书者亟录之”,“晷穷膏继,挥汗握冰,不少释”,如此急迫,还要“前后凡十阅月更一岁首,始告峻”,则其稿本自然供应不暇;更何况还有“为人借去传看,竟失所在”的危险[33],所以,他们有一部专供友人借录的副稿是非常合理的。副稿誊录手稿自然有时差,这个时差就恰好能解释前文所述的两种现象:《异史》系抄本与手稿本涂后文字相同之例,是其涂改在录副之前,故修改之迹在副稿中已然呈现;而其文字同于手稿本涂前文字者,则知其涂改在录副之后,自然无法更新到副稿中。

从前边对校记的统计中,亦可从另一角度看到这两种版本系统流传的痕迹。即卷一的63篇作品中,其中14篇作品共69条校记,却没有一条《异史》系抄本的整体性异文,这14篇作品分别是《喷水》、《雹神》、《僧孽》、《野狗》、《狐入瓶》、《鹰虎神》、《蛇癖》、《金世成》、《龁石》、《庙鬼》、《义鼠》、《地震》、《张老相公》、《猪婆龙》。与此恰可对比的是每篇中《异史》系抄本异文在9条以上者有15篇,其校记共有637条,其中《异史》系抄本校记203条,篇目包括《王六郎》、《娇娜》、《叶生》、《成仙》、《王兰》、《王成》、《青凤》、《贾儿》、《陆判》、《婴宁》、《聂小倩》、《水莽草》、《凤阳士人》、《珠儿》、《胡四姐》。细绎这两类作品,会发现后者均为作者苦心营构之篇目,前者则单篇只句,聊录奇闻而已。所以,这两类作品在《异史》系抄本异文数量上的不同,似可彰显出蒲松龄对这类作品反复修改的痕迹。当然,有人会认为后者篇幅较长(虽然这也是事实),故异文较多,可抵消前之判断,其实不然,因为我们还可以统计一下比例,前一类作品因为没有一条此类异文,也谈不上比例关系,即便将除后者之外的篇目集合在一起,48篇约二万四千余字,共99条异文,后者则约三万字,203条异文,几乎是前者的一倍。

因此,蒲松龄对他的作品改动越多,越会在异史系抄本和现存手稿本之间植下文本差异。这些差异也成为我们了解蒲氏创作过程的绝佳资料。因此,异史系抄本的提出不只是对《聊斋志异》版本系统的重新分类,更是对《聊斋志异》传世资料的重新评估,相信经过对异史系抄本与手稿本的仔细梳理,我们可以对《聊斋志异》一些重大的问题如分卷、创作次序以及具体的创作过程等均可以有新的认识。


[1]朱一玄编《聊斋志异资料汇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4页。
[2]朱一玄编《聊斋志异资料汇编》第312—313页。
[3]邹宗良《初稿本〈聊斋志异〉考》,《山东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4](清)蒲松龄著,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0页。按:任校为“枪棒女”,误“妾”为“女”;张友鹤所校不误(参张友鹤辑校《聊斋志异会校会注会评本》,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2年版,第507页)。
[5](清)蒲松龄著,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第733页。
[6](清)蒲松龄著,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第794、797页。
[7](清)蒲松龄《聊斋志异》手稿本,《中华再造善本·续编》影印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四册25—27叶。
[8](清)蒲松龄著,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齐鲁书社2000年版,第843页。
[9](清)蒲松龄著,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第806页。
[10]袁世硕《谈〈聊斋志异〉黄炎熙抄本》,《福建师大学报》2002年第3期。
[11](清)蒲松龄著,张友鹤辑校《聊斋志异会校会注会评本》,第883页;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第1263页。
[12](清)蒲松龄著,任笃行辑校《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修订本),第600、945页。
[13](清)蒲松龄撰,盛伟编《蒲松龄全集》,学林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
[14]袁世硕《蒲松龄事迹著述新考》,齐鲁书社1988年版,第431页。
[15](清)青城子著,于志斌标点《亦复如是》,重庆出版社1999年版,序第7页。
[16]任笃行《全校会注集评聊斋志异》初版,第832页,修订本第797页。
[17]只有一处例外,即原稿中有“立命”二字,手稿本已经划去,就连异史本、二十四卷本、铸本甚至青本均已遵照手稿改文删去,然张校(第554页)与任校(第797页)仍录入此二字,并未出校。
[18]赵伯陶《聊斋志异详注新评》,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41页。
[19]马振方《〈蹇偿债〉的本事与旁证》,《蒲松龄研究》2017年第4期。
[20](清)蒲松龄著《聊斋志异》二十四卷抄本,齐鲁书社2009年版,卷九第5叶A面。
[21](清)蒲松龄著,张友鹤辑校《聊斋志异会校会注会评本》,第555页。
[22](清)蒲松龄著,朱其铠主编《全本新注聊斋志异》,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1页。
[23]马振方《〈聊斋志异〉本事旁证辨补》,《蒲松龄研究》1989年第1期。
[24]马振方《〈蹇偿债〉的本事与旁证》,《蒲松龄研究》2017年第4期。
[25]冯伟民《〈聊斋志异〉本事琐证》,《蒲松龄研究》1995年第2期。
[26](清)褚人获辑撰,李梦生校点《坚瓠集》,《清代笔记小说大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0页。
[27](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75—576页。
[28](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第645页。
[29]张校云“稿本下原有'物’字,涂去”(第554页),任校亦云“手稿本'役’下原有'物’字,涂去”(第797页),实均为误校,因此二字均在正文行间,且“物”字于此无义,又与下字“务”音同,知为抄手抄误之自改。然相同情况之“赴”字二本则皆失校(分别参见第555页、第796页)。
[30]有趣的是,异史本及铸本却均保留了“下”下之“太”字。按:任校云:“铸本、异史本'贞’下有'太’字。”(第799页)误,应为“下”下有“太”字。
[31](明)张学颜《万历会计录》,《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第83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
[32]袁世硕《蒲松龄事迹著述新考》,第390页。
[33]朱一玄编《聊斋志异资料汇编》,第312页。

【作者简介】

李小龙,文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典文献学。

相关链接:
青年学者说文献学丨029北京师范大学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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