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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德的概念——《孔子》一书

 渐华 2022-05-21 发布于山东

我们经常说“道德”一词,道与德能并列组在一起,说明道与德是并列统一的,是不分高低上下的,从《尚书》的甘誓、汤誓里,我们可以发现道的观念是比德的观念先出现的,只不过那时候道的观念不用“道”来概括,而是用“天”来概括,道取代天可能在老子之后,德的观念是后来才出现的,在汤誓里商汤用“德”来概括夏桀虐民怠天的行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德初始的内涵与道的内涵是一致的,最初的道为敬天爱民,德与不德的标准就在于是否敬天爱民,自然的在夏商时期,忠、孝就不属于德的范畴,因为忠、孝在那个时候还不属于道,也或许夏商时期还不存在忠、孝的概念,忠、孝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应该是宋儒理学以后,宋儒将儒家文化“理”化了,何为“理”化呢,宋儒认为天、道、理是同质性的,就是说理与天、道是一样的,是宇宙规律、宇宙意志,所以“理”化是指儒家文化就是天、道、宇宙意志,故而有宋以后,儒家文化就走向了文化巅峰,德也理所当地成为了社会价值观的评判标准。从汤誓到孔子,从孔子到宋儒,道的观念在一步一步地扩展,德的内涵也在一步一步地扩大,道与德是应运而生、相得益彰,道是提出规范,德是评价规范,评价规范执行的怎么样,执行的好就是有德,执行的不好就是无德。在认识到道与德是并列统一之时,还要认识到德是依道而生的,没有道就没有德,我们也可以将道简单理解为规范,就是没有规范就没有德,如果我们不将敬天、爱民、忠孝、仁义礼作为自然规范、社会规范,那么也就不存在敬天、爱民、忠孝、仁义礼是德的观念,就像匈奴部落里的奴隶社会一样,既没有德这样的族群意志,也没有德这样的文化观念,故而忠、孝、礼、义并不是天经地义,也不是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德”与道并列而依存的关系,是我们认识与理解“德”的根本出发点,在我们的习惯里,大家更多的时候是说“德”德而不说“道”,这种习惯在《尚书》里就已经存在,比如在汤誓、泰誓上中下、牧誓这5篇誓里,道这个字出现的频率远远低于德,这种习惯或源于说德更符合人们的交流需要,道毕竟是在阐述宇宙秩序、自然规律,德才是在阐述人们秩序、社会规范,然而在我们说德说的多了以后,人们就会进入一种教条,慢慢地把德变成了道,甚至超越了道,把德变成了社会规范与人们行为的唯一标准与要求,事实上是德依道而生,是对道的基本表述,德不属于社会文化的范畴,它只是一种评判标准,以忠为例来简单诠释一下这个观点,毫无疑问忠属于一种社会文化,那什么是德呢,做到了忠就是德,显然我们很少说“为忠”是一种社会文化,“失德”总会迎来大众批判,这种批判的根本在于没有好好践行这种社会文化,而不是没有践行“德”的本身。道或者说社会规范,其实一直处在变化、进步之中,这就是说很多“德”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自然遗弃的,因为道变了,所以德也要变,故而我们在强调“德”的行为要求时,更需要加强“道”的建设,只有“道”的建设完备了,“德”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文化的导向作用,而不是本末倒置,忽视了规范秩序,重视了评价标准。

在古代有一个词叫“儒商”,何为儒商呢,爱国爱民、诚信友善、利兼天下,若更笼统地来说,儒商是以儒家文化为信仰的商人,现在这样的商人没有了吗?其实依然是很多的,只不过我们再也不用“儒商”这个词来称呼他们了,如企业公益捐赠,想来这种行为在古代是要纳入儒商的行列的,而现在这种行为有了一个新的称呼叫做“慈善”。慈善与行善有区别吗,听起来有区别,本质上其实没有什么区别,做慈善就是在行善,其区别可能在大家的感觉上,觉得慈善是完全的公益行为,没有任何目的性,而行善听起来像是有一定的目的性,像是故意为之,像是为了显示自己是善人。在古代人们将“待人以礼”称之为德,而现在呢,待人有礼貌被称为有素质、有修养,那有素质属于德吗,以现在的观念来看,有素质与德似乎没有多大关联,所以我们会发现,古代很多被称为德的行为,到现在社会都有了新的称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社会变了,德文化占一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安土重迁,习惯于自给自足式的封闭经济,大多数人一辈子的活动空间都是在邻近的村里村外,处理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家族内部的以及乡里乡亲的,而且那时的人们践行着同样的自我实现模式(耕作致富、读书科举),这一切单调、统一的社会活动决定了,以“德”为核心的社会文化足以涵盖人们活动的方方面面,再加上以“德”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本身就衍生于封建农业社会,所以从其诞生时,就决定了以“德”为核心的社会文化是可以很好适应并满足于社会文化需要的。现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80后身上表现的最为明显,对于多数80后来讲,孩提时还过着“农业”式生活,到二三十岁时,不知不觉间已经融入到了“城市”生活,自我实现的方式不再是耕作致富、读书科举,而是令人无暇是从的百种选择,处理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家族内部、乡里乡亲的,还有与同事的、同学的、客户的、领导的以及各类社会服务部门的,这一系列的新变化都需要我们有一套新的、成体系的社会文化来指导人们的社会活动。

社会变化未必一定需要新的称谓来概括这些新的社会活动,如企业家的捐赠行为,依然是可以选择用“德”来概括这种行为的,无非就是扩展一下“德”的内涵,古代就是这样做的,“德”的内涵从汤誓到《周礼》,从《周礼》到《道德经》,从《道德经》到《论语》,就是一步一步丰富起来的,按照这种逻辑,我们依然是可以将“慈善”划归到“德”的内涵里的,然而我们没有这样做,就是这样做了,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仅放弃了这种选择,而且还逐步削弱了“德”的内涵呢?以现今社会与古代社会相比,德”的内涵其实是在一步一步削弱的,古代有一句话“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皆是以修身为本”,古人观念里的“德”意识是很高的,这一点从现今社会保守而传统的耄耋老人身上就可以窥见一斑,而反观现在,人们虽然也经常说到“德”,但是观念里的“德”意识是越来越弱了,而且更多的时候,是用德的观念来约束别人而不是约束自己。德的内涵之所以削弱了,不是因为人们不再需要“德”,而是削弱掉的这些德的内涵换了一个新外衣,比如礼义被称为素养,孝悌被称为义务,仁德被称为爱心,敬老被称为素质,勤俭被称为精神,忠心被称为敬业,显而易见,现今的人们很少将素养、义务、爱心、素质、精神、敬业与德挂钩,事实上呢,这些本身就是德的基本内涵。为什么现今社会,德的内涵不仅没有扩展,反而还削弱了呢?因为人们不再习惯于用德去涵盖一切行为规范,更习惯于用一个规范体系去分门别类地规范,那这种习惯是进步还是倒退呢,不好回答,而随着人们社会行为的纷繁多样,若总是想着用内涵越来越庞大的“德”这一规范去评价,确实存在其不足之处,比如有的人很敬业、有爱心,但是礼节这一块做的却十分糟糕,那这种情况,该说这个人有德,还是无德呢?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性格是复杂的,对应的行为也是复杂的,如果我们总是不断地扩展“德”的内涵,然后再用“德”这一标准去评价一个人,那么评价来评价去,有德之人估计将寥寥无几,甚至亘古无一人。相反,用一套规范去分门别类地评价人,就可以很好地做出精准的评价,如某人爱岗敬业、富于同情心、业务能力很强,但是沟通能力很弱、人际关系不够和谐、不会处理上下级关系,显然这样的评价方法更契合于人们的客观实际,也更能快速让别人了解到这个人的品性。事物通常具有两面性,虽然人们最后选择了用一套规范分门别类地评判人,但是这种评判方法的缺点在于,不利于一个人全面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人们的个性与能力倾向,不断扩展“德”的内涵,并将“德”作为行为的评判标准,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自己那些地方做的还不够,这种方式利于一个人全面发展,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可以无限地靠近社会的全体规范要求。

在具体讨论这两种评价方式孰优孰略之时,我们需要先讨论德与法的关系,或者说先讨论文化与法的关系,因为德与文化在内涵上是相通的,尤其在现今的社会,我们更应该把德与法的关系,换成文化与法的关系,因为现今社会的多数文化都不再归入到德的内涵里,那么文化与法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文化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律法在于告诫人们什么不能干,文化在于引导人应该干什么,律法属于强约束,违背了就要受到律法制裁,文化属于弱约束,即便违背了也不存在必然的制裁,即便存在了制裁,更多也是文化层面的谴责亦或人们的疏远。对于一个社会来讲,律法与文化一样重要,一个都不能少,法家倡导法制至上,儒家倡导文化至上,这样的导向都是不全对的,法制与文化应该是同样至上的,应该作为人们社会活动的基本导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多的社会活动与律法关系不大,比如我们处理工作关系、处理周际关系、处理家庭事务、处理社会活动时的各种关系、再如思考自我实现的方式,这些更多与社会文化有关系。在工作中我们之所以追求爱岗敬业、守正创新,是因为爱岗敬业、守正创新是我们的一种职业文化,显然法律可以要求一个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无法要求一个员工必须爱岗敬业、守正创新,对于一个员工来讲,爱岗敬业重要,还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重要呢,或许都重要,或许爱岗敬业更重要,也或许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更重要,总之社会文化的价值一点不亚于律法的价值,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文化的价值是要远远高于律法的,即“导向”高于“制裁”,所以儒家自始至终倡导“德治”,不是没有道理的,也不是纯粹的空中楼阁。德治是指通过教化的方式让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守某种社会文化或规范,其弊端在于它只是引导人们该怎么做,而具体到实践中,人们是否会自觉地遵守这种社会规范或文化具有不确定性,即德治很多时候可能是失败的,并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尤其在这种规范或文化与人们的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可能会毫不犹豫地放弃遵守这种社会规范或文化,而理直气壮地选择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事实上即便是在封建社会,大多人都是选择这样做了,或许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们才慢慢地选择了用成套规范分门别类的评价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让人们对自己有了更加真实的感觉。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社会命题,社会文化或者说社会规范是否应该作为强制要求,如果可以不作为强制性要求,那么人们就可以自主地选择去遵守自己想遵守的社会文化,要知道社会文化的公众性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的个性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如古代孝文化下的无后为大这种观念,这一观念显然与自由式家庭生活的个性追求之间是矛盾的。从社会文化本身的软约束来看,社会文化不应该作为对人们的强制要求,而事实上社会文化也很难形成强约束,既然社会文化或社会规范不能形成强约束,那么宣扬、倡导社会文化还有其价值吗?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将视线放到封建的“德治”时代,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封建时代的“德治”还是比较成功的,或许人们没能完全地做到“德”,尤其在现实利益与“德”发生冲突时,人们更是会把“德”远远地甩开,但是在人们的精神领域,“德”始终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或者说人的潜意识里始终是把“德”放在第一位的。虽然在与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时,“德”被人们甩开了,但是这没有改变社会文化领域里“德”的主导地位,反之,如果社会里没有“德”这样的文化标准,那么人们在现实利益面前的选择将会更加理直气壮,所以存在有“德”这样的文化标准,对于调和社会矛盾的价值是不容估量的。就如拾金不昧这种文化导向,如果没有这种文化导向,那么多数人在拾到金子时,好一点的可能会不知所措,差一点的可能就直接装到了自己的腰包里,当这种文化树立以后,虽然不能避免直接装到自己腰包里的情况发生,但是对于拾金而昧者来讲,是要承受额外的心理负担,很多人可能会因为这种心理负担,慢慢地就从拾金而昧者就变成了拾金不昧者,此外这种文化的存在,会让那些拾金而昧者慢慢地变得不再被人认可,久而久之,对于那些一而再、再而三违背社会文化而行事的人,就会被人群慢慢地疏远。有时候我们觉得,社会文化不具有强约束,所以社会文化可能很难形成约束力,事实上远不是如此,一种文化一旦在社会上传播的久了、影响范围广了,那么这种文化就会形成人们自发的一种行为,这种自发性远远高于人们对律法的敬畏之心,就如明清时期的程朱理学繁盛于世,其根本原因不是因为程朱将儒学“理化”了,而是被“理化”的儒学经过几代人的传播以后,程朱理学深入人心,不是教条也慢慢的变成了教条,任何文化均是沿着这样的发展逻辑而发展的,从不具社会影响力,到具有社会影响力,再到人人信奉,最后演变为教条,任何经过几代人传承的社会文化,几乎都要被教条化,这样的案例在古今中外屡见不鲜。文化的教条化是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教条化以后呢,要看社会是否会发展到一种新的阶段,如果依然处在这种阶段,那么这种已经教条了的文化就会继续教条下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宣扬、倡导社会文化的价值永远是存在的,看似社会文化形成的是软约束,人们具有从与不从的选择性,而经过几代人传承的社会文化,其软约束所具有的自发性与潜意识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力远远高于律法带来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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