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新收入准则执行范围及时间 ①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②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但《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作废,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仍然是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仍然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删除“工程结算”科目。 4.“预收账款”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科目。预收项目工程款在该科目核算。(注意: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需要剔除) 5.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1.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主要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分包费:核算专业分包成本。建筑劳务分包成本和劳务派遣成本在人工费中核算。 3.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包括自有工人、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费和劳务派遣的生产工人,不包括公司派到项目上的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主要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4.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5.其他直接费用:(在预算上被称为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主要包括内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施工用临时设施摊销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5)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8)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0)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1)涉及和技术援助服务费。 (1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3)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 (14)检验实验费。 6.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人员职工薪酬; (2)工程保修费; (3)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 (4)项目部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5)排污费; (6)取暖费; (7)财产保险费; (8)项目管理用临时设施的摊销费; (9)其他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此为与应收账款的主要区别)。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1.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 2.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核算总分公司项目部之间的往来,尤其是在营改增后,项目部收到的进项发票以及预交是税款需要通过该科目与总公司对账。 1.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2.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3.购入、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 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 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临时设施主要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新准则不再单独设施临时设施一级科目,临时实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其使用期限内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 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对于尚未竣工结算的跨期存量项目,面临着新旧准则转化的问题,即如何将建造合同准则下项目的会计科目结转至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科目。 1.建造合同准则下,项目竣工结算前,“工程施工”科目一直有借方余额,“工程结算”科目一直有贷方余额,结算之后,二者对冲,余额为零。 2.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多属某一时段履行履约义务,会计科目方面,不再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而是引入了“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等新科目。 原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为负) 贷:主营业务收入 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结算科目在项目未竣工决算前不予结转,会有余额,故实施新准则,需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和工程结算科目予以结转。 (1)将存量项目的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结转至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必须按工程项目逐个计算结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合同结算—成本结转 (本文作者新设科目,可以探讨是放入合同结算科目还是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合适)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为负) ①确定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的金额,该金额根据该项目确认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确定,即累计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累计的合同毛利。 ②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科目余额全部结转,若有差额(即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减去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后的余额),则结转至合同结算—成本结转(本文作者新设科目,可以探讨)。 注:一般完工进度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不会有差额,而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计算则可能出现差额;同样在新收入准则下,采用投入法计算的合同履约成本期末无余额,全部会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而采用产出法计算,则可能出现余额。 【实操案例】泰友财工程建设集团TYC项目工程总价2400万(以下均为不含税金额),2020年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归集了1000万,预计总成本2000万,预计2021年才能完工。 ①若该公司完工进度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则2020年完工进度为1000万/2000万=50%,2020年确认收入2400万*50%=1200万,结转成本1000万,合同毛利200万,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万 那么其2021年首次执行新准则的调整分录为: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00万 合同结算—成本结转 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为负) 200万 ②若该公司完工进度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计算 a.假设测算的完工进度为48%,则2020年确认收入2400万*48%=1152万,结转成本2000万*48%=960万,合同毛利192万,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 96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9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52万 那么其2021年首次执行新准则的调整分录为: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152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为负) 192万 合同结算—成本结转 40万【差额为负数(即合同结算—成本结转在贷方)表示成本的投入进度超过工程完工进度,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工程成本超支,而干的事没有达到预期进度;二是成本归集不准确,提前归集了成本费用(比如提前索取了发票入账)。】 b.假设测算的完工进度为52%,则2020年确认收入2400万*52%=1248万,结转成本2000万*52%=1040万,合同毛利208万,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4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8万 那么其2021年首次执行新准则的调整分录为: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48万 合同结算—成本结转 40万【差额为正数(即合同结算—成本结转在贷方)表示成本的投入进度小于工程完工进度,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工程成本节约,而干的事超过预期进度;二是成本归集不准确,滞后归集了成本费用(比如发票未到事做了但未暂估入账)。】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为负) 208万 (2)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结算”科目与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核算内容无异,将已结算的工程款调整为: 借:工程结算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将预收账款余额调入合同负债 借:预收账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合同负债要求价税分离,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故用此科目,但也有争议,“财会〔2016〕22号”文件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显然,确认“待转销项税额”之前提,乃是“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此处显然尚未确认收入或者利得(营业外收入),自然并不符合确认“待转销项税额”之条件。) 【泰友财实务建议】实际工作中大可不必做这样的分录,期末出报表时分离一下增值税到其他流动负债(超过一年的列入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即可。 借:合同资产——质保金——XX公司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XX公司 来源:本文根据《新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肖太寿财税工作室、何博士说税、建筑财税之家等网络资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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