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损失谁来担?律师这样说

 timtxu 2022-05-25 发布于上海

疫情来袭,我们的正常生活与生产都面临着许多的变化和挑战,社区静默管控、人员封闭管理,一些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也可能遭遇暂时“停摆”,建设工程工期管理陷入“困局”。施工单位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申请延期工期?如何计算工期顺延时间?因疫情停工的相关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上海市工业经济(经济团体)联合会法治专委会、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与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共同举办了《新冠疫情下合同履行的常见问题、法律适用及裁判逻辑解读》专题线上讲座,来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孙玉军律师从法律的视角为大家答疑解惑。

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损失谁来担?律师这样说

约定“工期”后必须如期执行?

施工合同的“不公平”如何应对?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共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履行完施工任务的时间段,叫做工程工期。” 孙玉军律师首先明确了工程工期的含义,对于承包人来说,“工期”是乙方的义务,对于发包人来说,则是甲方的权利。

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损失谁来担?律师这样说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但有了“工期”的约定,是否意味着不论发生什么情况,承包人都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现实中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因素与不可抗力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工期的延误。那么,超出期限的问题究竟是一种违约行为还是合理的结果?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孙玉军律师认为,在讲解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晰“工程工期”所附庸的“合同”。《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承包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其中就包括了应当于何时完成工程的有关'工期’的约定。”孙玉军律师说道,“但是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为了承揽工程,经常在合同里面让渡大量的权利,造成合同内容在实质上的不公平、不平等,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所有的损失都由承包方承担’等。”

此时若发生纠纷,承包人能否以合同内容不公平为由拒绝按约履行呢?孙玉军律师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既然选择了签订合同,就意味着你选择认可了合同里的内容,不能认为条款不公平而主张无效,或者脱离合同按照政府文件、清单规范主张权利。”孙律师介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想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当然,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时间线长,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故,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根据相应情况提出履约抗辩。当出现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当出现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损失谁来担?律师这样说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损失谁来担?律师这样说

疫情“风险”能否成为延期理由?

停工损失谁来承担?

疫情时代,有关建设工程工期管理也涌现出许多热点问题,孙玉军律师也对此展开了解答。

建设工程领域有自己的特点,往往签订合同就得花费一两个月,履行合同更是可能会长达两三年,如此漫长的履约期限内,可能有许多因素导致工期延长与成本增加,这些都是建设工程中的“风险”。疫情之下,这些“风险”导致的后果应该如何处理?施工单位能否以此为由申请顺延工期?

孙玉军律师介绍,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施工合同会对风险导致的后果进行划分,如果合同已经对疫情防控的工期责任进行了后果划分,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以下三种原则进行处理。”

1、在新冠爆发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新冠应视为不可抗力,对于因新冠爆发及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材料短缺、施工人员不足或者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引起的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2、在新冠爆发之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性的新冠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超过当事人预见能力的重大、特殊新冠防疫政策才能视为不可抗力。例如在上海的本次疫情防控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但是其他的则不算。

3、在合同工期之外发生的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防控,不能按照不可抗力分摊风险。例如本次上海疫情防控,如果原本的工期是在3月1日前,但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在延长期内又恰逢疫情态势升级,工程又停工了,则发包人不仅承担工期责任,还需承担因此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是承包人的责任,则反之亦然。

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损失谁来担?律师这样说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那么,因为疫情防控而造成的工期顺延,时间又该如何计算呢?孙律师表示,关于这一问题应该明确两个时间节点:顺延工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就是所谓“停工”“复工”日期。

关于开始时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接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则应该立即发出停工指令与通知;如果因为疫情防控导致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短缺,进而导致工程项目不得不停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并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工程施工的实质性影响。

关于截止时间,当政府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复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并且应该留出适当的复工准备期,如果承包人对复工有异议的,视承包人异议是否成立确定复工时间。“总之,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应以疫情给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开始时间为起点,以结束时间为终点。”孙律师总结到。

在停工或延迟开工期间内,相应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孙玉军律师介绍,如果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则发包人损失自行承担,承包人损失双方合理承担,承包人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为疫情导致成本价格上涨时,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合同工期之外的停工损失,由工期过错方承担。”如果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则按照合同其他相关条文确定损失承担。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