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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仲裁中以人格混同为由主张关联人责任被驳回,无新理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构成重复诉讼!

 律师戈哥 2022-05-25 发布于河南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张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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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当事人关于两被执行人人格混同的主张已被仲裁裁决否定,其无新的事实理由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被执行人的主张及请求与仲裁程序中的相同,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

情摘要

1. 中铁物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以润和公司、中车山东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债权,以两公司存在子母关系、工作人员混同等为由,请求中车山东公司对润和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济南仲裁委作出(2016)济仲裁字第0280号裁决书,裁定润和公司还款,但对申请人关于两被申请人人格混同的主张以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未予支持。

3. 该仲裁裁决作出后,中铁物公司以润和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中车山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润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铁物公司的申请后,其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已被生效仲裁裁决否认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可否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

法院认为

诉讼与仲裁均是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商约定自主选择采用何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遵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程序解决矛盾纠纷时需遵从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视为对矛盾纠纷作出了终局处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中铁物公司提出其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救济程序、法律条文与其在仲裁案件中所依据的均不相同,本案不属于重复审理,但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一,从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目的来看,该诉讼类型是在经过执行异议审查后,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而设立,当第三人与当事人间的纠纷已在其他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被实质性解决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缺乏正当性。本案中,中铁物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中车山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和理由与其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具有一致性,其在仲裁庭已就上述请求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仍然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再次主张同样的请求,并在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具有正当性。

第二,从仲裁程序的救济途径来看,在仲裁庭裁决驳回中铁物公司关于中车山东公司对润和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后,依据一裁终局规则,除非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否则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铁物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中车山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行为,其实质是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并提出异议,这不符合仲裁程序的救济规则。

第三,从或裁或审原则来看,尽管中铁物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直接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但由于其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与仲裁程序中的请求相同,如果人民法院再次予以审理,实质上属于重复审理,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因此,中铁物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本案应当驳回中铁物公司的起诉。但考虑到原审法院驳回了中铁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尽管在处理结果上与驳回起诉不同,但也未对当事人的权益及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可驳回中铁物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034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实务分析

如果执行申请人曾主张的人格混同被判决或冲裁裁决否认,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环节中仍基于原有证据和事实主张追加的,法院不得做出与原判不应作为义务人的矛盾判定,应是毫无争议。

但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或基于新事实或理由主张追加诉讼中或仲裁中被否定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受理评价,不能径行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详见笔者后续文章结合权威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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