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小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小区业委会一直成立不起来。但是小区的物业公司,要么自己不想做了,要么其他原因,小区迫切需要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进场提供物业服务。 对于这样的小区,还是有物业公司想进场。原因在于,新进场的物业公司,没有历史包袱。对于原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历史积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自新物业公司进场之日起,它就可以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费了。 但是物业公司会有一个担心,因为他需要找到物业合同签订的主体。如果没有合同,将来业主拖欠物业费,会有很多诉讼上的麻烦(当然,不是完全没有破解办法的)。如果有一份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的官司就好打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或没有选出业委会的情形下,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相关职权。只要业主大会依法选出了物业公司,那居委会就可以代替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如果居委会怕承担责任,不愿意代行业委会的职权,那就只有推动小区成立业委会,这样才能让居委会从小区事务中解放出来。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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