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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

 言纪随 2022-05-26 发布于云南

纪 法 学 堂

《党纪处分条例》第136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判断违规要素。

(1)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比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取私利;充当“掮客”,插手、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道德败坏、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恶等。

(3)危害客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义务。  

(4)在危害结果上,强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

2.

判断有责要素。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过失,但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3.

综合判断。

在进行违规要素、责任要素判断后,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确保案件处理综合效果。认定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既要主客观相一致,也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领导干部平时对亲属是严格要求、经常提醒还是溺爱过度、约束无方;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上述因素对领导干部主观状况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把握,不搞“客观归错”“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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