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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头条:最高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汐京 2022-05-27 发布于山西

最高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在农村,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比如,农村的宅基地,一般来说,本村村民可以通过向村委会申请,经过政府批准获得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对于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一般情况下,不得侵犯其合法的使用权。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可以被收回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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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母亲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某区政府颁发的,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区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批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批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具体你条件包括: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二、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三、所收回土地为建设用地;四、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居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基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经过民主决议,并且经过区政府的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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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收回的。如果当事人对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是对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不服,提起的应该是民事诉讼。如果,是对区、县级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提起的应该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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