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6. The joint undertakers shall be liable jointly and severally to the principle except otherwise agreed. 共同承揽合同是指是承揽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为一方与定作方共同签订承揽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共同向定作人负责的合同。 定作人分别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共同完成某一工作成果的合同,不是共同承揽合同, 承揽人仅对其承揽的工作部分负责。 承揽人签订合同后将承揽工作转交他人完成的,也不是共同承揽合同,而是转承揽合同。 第三人与定作人没有合同关系。 定作人与原料供应方和承揽人共同签订合同,约定由原料供应方提供承揽工作所需要的材料,由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共同承揽合同。多个定作人与同一承揽人签订的承揽合同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共同承揽合同。 共同承揽体现在共同承揽上,而不是共同定作上。 连带之债或按份之债是按照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划分的,共同承揽人承揽人工作有些是相互独立并可能明确区分的。因此,如果非必须, 承揽人尽量不要签订共同承揽合同。与他人签订共同承揽合同即意味着要与他人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承揽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并非由于你的原因所造成。承揽人对自己的工作有把握,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是成本效益比最高的选择。 必须与他人共同承揽时,最好能分别相关责任,仅对自己承揽的工作负责。 如果定作人违约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 则不仅需要明确定作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损害赔偿,还必须在共同承揽人之间进行区分,造成诉累。 Art. 377 The customer may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at any time before the work is completed provided he pays for work already done and indemnifies the contractor in f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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