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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昵称华强审计 2022-06-02 发布于陕西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操作指南》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青财绩〔2019〕7号)要求,结合我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操作指南》,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为规范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程序,结合我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绩效评价基本要求

  (一)基本概念

  财政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政策和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型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二)基本原则

  1.明确主体。财政绩效评价是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部门是评价报告出具主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2.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政策和整体支出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3.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三)对象和内容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对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开展周期性绩效评价。财政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决策情况;

  2.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4.实现的产出情况;

  5.取得的效益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四)评价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3.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4.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5.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6.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7.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五)评价范围

  财政绩效评价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债务等涉及财政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执行。

  (六)评价方式和报告主体

  财政绩效评价分为委托中介机构评价和自行评价两种方式,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根据需要适当聘请专家参与评价。其中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方式的专家选取和付费由中介机构负责,受委托中介机构为出具报告主体;采取自行评价方式的财政部门为出具报告主体。

  (七)评价类型

  财政绩效评价分为项目评价、政策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三种类型,政策评价可参照项目评价执行。

  (八)评价期限

  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九)评价指标

  1.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2.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十)评价标准、方法和结果

  1.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需要共同确认的其他标准。

  2.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3.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

  二、财政自行评价实施流程(见附件1-8)

  财政自行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明确职责分工

  绩效处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基本框架、评分标准、分行业、分领域指标体系等相关办法、标准和工作规程,负责制定印发包含对象、范围、类型、数量、方式等内容的年度评价计划通知和评价实施总体工作计划,牵头财政评价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汇总分析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绩效处评价项目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报年度财政评价对象、范围、类型、数量、方式等评价需求,并按照评价实施总体工作计划,对由其评价的项目制定评价实施具体工作计划、指标体系、报告出具主体等要求,组织实施,按期出具报告;负责反馈部门并按报告意见督导部门整改落实,按期完成评价报告公开,对评价结果总结分析应用,提出改进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措施并贯彻执行。

  评价报告负责人负责制定具体项目评价工作计划,专家选取、考评及付费,组织对评价实施具体工作计划和指标体系提出意见、现场评价、对评价报告提出意见,资料存档等报告后期工作。

  专家按评价要求会同财政部门、被评价部门研究制订评价实施具体工作计划、评价指标体系等报告事项,负责专业数据查勘,为评价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

  (二)印发年度财政评价计划通知

  绩效处按照全局重点工作要求,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对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按优选原则和评价周期,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支出的评价需求计划,绩效处汇总后,报局统一研议审定后,向相关处室印发年度财政评价计划通知,明确评价对象、范围、类型、数量、方式等事项。

  (三)选取专家

  相关处室根据年度财政评价计划通知要求,按《青岛市财政局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预评〔2017〕3号)文件规定选取专家(见附件7.1),专家可承担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查勘专业数据等工作,为绩效评价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

  (四)制定评价实施工作计划

  绩效处按照财政评价工作总体时间要求,明确资料收集、设定指标体系、现场调查、撰写报告、意见反馈和出具报告等分阶段时间期限,制定评价实施总体工作计划(见附件1)。财政评价实行评价报告负责人制,相关处室应安排评价报告负责人,由评价报告负责人召集建立评价小组,并根据总体工作计划制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将具体工作计划报送绩效处备案。

  (五)下达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

  绩效处向被评价部门印发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明确评价范围、组织方式、评价内容、工作时间等对接事项,评价小组凭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完成与单位的对接。

  (六)收集评价前期资料

  评价报告负责人应召集评价小组、被评价部门等相关方,做好评价政策文件等相关绩效管理资料收集准备工作,按评价人员分工,全面分析研究,确定评价重点,做好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评价资料的有机衔接。

  (七)制定指标体系

  绩效处根据财政部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制定《项目支出指标体系》和《整体支出指标体系》(见附件2.1和2.2),评价报告负责人依据以上两个指标体系,召集评价小组人员会同被评价部门共同研议,设定完整的指标体系。评价小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各方认可的评价指标体系,被评价部门签章认可后,确立为本次评价标准,一般不予调整。

  (八)核实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初稿

  评价小组结合前期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对被评价部门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预算评审报告、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评价资料,采用现场调研、座谈和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现场查验核实。按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价报告初稿。

  (九)征求财政部门和被评价部门意见

  评价报告负责人应召集处内相关同志对报告初稿进行集体研议,提出改进意见,经处负责人审核后进一步完善报告初稿。将完善后的报告初稿附征求意见函发送被评价部门征求意见(见附件3.1和3.2),明确被评价部门复函意见、期限和不按期复函约定等事项。收到被评价部门回复意见复函,评价报告负责人应落实复函内容,确定是否修改报告,组织对修改后的报告提出意见,按期出具评价报告终稿。

  (十)出具报告终稿

  按评价公开有关要求,评价报告负责人应提交财政绩效评价报告终稿完整版(见附件4.1和4.2)及简版(见附件5.1和5.2),完整版用于反馈部门,简版用于信息公开。绩效处负责牵头组织评价的,应将2份绩效评价报告完整版和简版移交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部门预算管理处牵头评价的,应将1份绩效评价报告完整版和简版送绩效处。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青岛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青财绩〔2019〕7号)要求,印发评价报告反馈通知,将本处室牵头组织和绩效处移交的评价报告完整版统一反馈被评价部门(见附件6),督促单位按报告要求逐条整改,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被评价部门按规定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

  (十一)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财政绩效评价报告终稿出具后,评价报告负责人应按照我局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家考评和付费(见附件7.2和7.3),并将评价通知、专家需求表、工作计划、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指标体系、评价报告初稿、评价报告终稿(完整版和简版)、专家考评表和专家付费表等评价材料及时整理建册归档。

  三、财政委托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实施流程(见附件2、9-15)

  财政委托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明确职责分工

  绩效处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基本框架、评分标准、分行业、分领域指标体系等相关办法、标准和工作规程,负责制定印发包含对象、范围、类型、数量、方式等内容的年度评价计划通知和评价实施总体工作计划,牵头财政评价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汇总分析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绩效处评价项目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报年度财政评价对象、范围、类型、数量、方式等评价需求,并按照评价实施总体工作计划,对由其评价的项目制定评价实施具体工作计划、指标体系、报告出具主体等要求,组织实施,按期出具报告;负责反馈部门并按报告意见督导部门整改落实,按期完成评价报告公开,对评价结果总结分析应用,提出改进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措施并贯彻执行。

  评价报告负责人负责制定具体项目评价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对接、对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对评价实施具体工作计划和指标体系提出意见、现场评价、对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完成中介机构考评及付费、资料存档等报告后期工作。

  中介机构按评价要求,会同财政部门、被评价部门研究制订评价实施具体工作计划、评价指标体系等报告事项,实地调查取证,形成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按期出具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取专家参与评价工作,取得专家对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专业数据查勘、评价结果等事项书面意见,为评价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

  (二)印发年度财政评价计划通知

  绩效处按照全局重点工作要求,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对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按优选原则和评价周期,由相关处室提出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支出的评价需求计划,绩效处汇总后,报局统一研议审定后,向相关处室印发年度财政评价计划通知,明确评价对象、范围、类型、数量、方式等事项。

  (三)选取中介机构

  绩效处根据年度财政评价计划通知要求,按《青岛市财政局选用中介机构服务内部规程》(青财绩[2020]4号)文件规定,选取中介机构。按照选取结果,财政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受委托中介机构是评价报告出具方,按委托协议约定实施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报告。财政部门是评价工作委托方,要做好与评价工作各方沟通协调,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指导,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为提高评价报告的权威性,中介机构可聘请专家参与评价工作,专家付费由中介机构承担。

  (四)制定评价实施工作计划

  绩效处按照财政评价工作总体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中介、资料收集、设定指标体系、现场调查、撰写报告、意见反馈和出具报告等分阶段时间期限,制定评价实施总体工作计划(见附件9)。财政评价实行评价报告负责人制,相关处室应安排评价报告负责人,由评价报告负责人召集建立评价小组,并根据总体工作计划制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将具体工作计划报送绩效处备案。

  (五)下达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

  绩效处向被评价部门印发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明确评价范围、组织方式、评价内容、工作时间、委托中介机构名称等对接事项,评价小组凭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完成与单位的对接。

  (六)收集评价前期资料和培训

  评价报告负责人应召集中介机构、被评价部门等相关方,做好评价政策文件等相关绩效管理资料收集准备工作,按评价人员分工,全面分析研究,确定评价重点,做好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评价资料的有机衔接。同时,采取“在干中训,在训中干”等多种方式对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政策培训。

  (七)制定指标体系

  绩效处根据财政部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制定《项目支出指标体系》和《整体支出指标体系》(见附件2.1和2.2),评价报告负责人依据以上两个指标体系,召集评价小组人员会同被评价部门共同研议,设定完整的指标体系。评价小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各方认可的评价指标体系,被评价部门签章认可后,确立为本次评价标准,一般不予调整。

  (八)核实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初稿

  评价小组结合前期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对被评价部门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预算评审报告、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评价资料,采用现场调研、座谈和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现场查验核实。按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价报告初稿。

  (九)征求财政部门和被评价部门意见

  评价报告负责人应召集处内相关同志对报告初稿进行集体研议,提出改进意见,经处负责人审核后进一步完善报告初稿。将完善后的报告初稿附征求意见函发送被评价部门征求意见(见附件10.1和10.2),明确被评价部门复函意见、期限和不按期复函约定等事项。收到被评价部门回复意见复函,评价报告负责人应落实复函内容,确定是否修改报告,对修改后的报告提出意见,并要求中介机构按期出具评价报告终稿。

  (十)出具报告终稿

  按评价公开有关要求,中介机构应提交财政绩效评价报告终稿完整版(见附件11.1和11.2)及简版(见附件12.1和12.2),完整版用于反馈部门,简版用于信息公开。绩效处负责牵头组织评价的,应将2份绩效评价报告完整版和简版移交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部门预算管理处牵头评价的,应将1份绩效评价报告完整版和简版送绩效处。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青岛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青财绩〔2019〕7号)要求,印发评价报告反馈通知,将本处室牵头组织和绩效处移交的评价报告完整版统一反馈被评价部门(见附件13),督促单位按报告要求逐条整改,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被评价部门按规定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

  (十一)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财政绩效评价报告终稿出具后,评价报告负责人应按照我局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付费和考评(见附件14),并将评价通知、评价业务委托书、工作计划、绩效评价工作对接函、指标体系、评价报告初稿、评价报告终稿(完整版和简版)、中介机构考评表和费用支出表等评价材料及时整理建册归档。

  四、绩效评价报告公开

  部门预算管理处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6〕24号)要求,做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时限为财政部门反馈结果后20日内,公开内容为简版报告。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要与预算安排挂钩,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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