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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理解

 峰言疯语 2022-06-03 发布于安徽

一、“真实性原则”的内涵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经济业务真实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就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基于此税法规定,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

(1)合同、协议

(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

(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

(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和决算单;

(6)书面的咨询报告;

  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

(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

(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的工资表入账;

(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

2、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或者已经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实际支付全部款项实际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层意思。

  “实际发生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合法性原则的内涵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别要注意“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1)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

   形式合法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开具的内容、时间、对象等要合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合法  

   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合法是发票等税前扣除凭本身来源合法。如发票是企业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并有资格开具的。因此,非法的支出不得扣除。例如,虚购业务买回来的发票不得扣除,超过年息15.4%的民间借贷不得扣除,行贿支出不得扣除等等。

 第三、“关联性原则”的内涵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条第四条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关联性”=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有证明力,特别强调税前扣除凭证要有证明力。没有证明力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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