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21)京73民终4330号 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特许加盟并使用被告持有的品牌及商标。协议约定了特许加盟费、管理服务费,并约定了被告定期向原告提供课程体系、课程更新、人员培训、指导等。后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主张解除本协议,并最终得到支持。 【理由】 基本案情不描述过多,我们的目的是从这个案件中得到自己想要的观点或依据。选择这个案件,也是因为这个案件可以让我们更能理解“经营资源”,也可以从“经营资源”角度去分析如何解除《加盟合同》。 【分析】 特许经营(以下简称“加盟)的关键点是“经营资源”,加盟商们看重的是品牌方的品牌效应和成熟的经营模式,希望通过加盟让自己尽快步入经营正轨,实现盈利,而落实到初期,就是加盟商是否能够使用到品牌方的品牌和经营资源。 从大多品牌现有的招商模式出发,都有一个共性:都会宣称拥有商标、成熟的经营模式、等;会承诺给予各种扶持,包括选址、装修、培训、开店、原材料或消耗品等供应等。 而这些往往是整个合同能否履行,能否达到签约目的的关键。若加盟商签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使合同未约定可解除,我们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就如本案: 被告授权品牌及商标,但纵观被告的商标注册记录,商标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或已失效,而关于品牌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相应优势,所以无法得出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经营资源这一结论。 原告加盟的目的从根本而言,就是使用品牌方的品牌和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而被告未提供经营资源,也未向原告披露过此重要事实,原告签约加盟的目的显而易见是无法实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原告提起根本违约解除加盟协议定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文书来源自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文书,如有侵权等行为请及时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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