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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资源角度主张解除《加盟合同》

 郑章章律师 2022-06-06 发布于浙江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21京73民终4330号

2.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特许加盟并使用被告持有的品牌及商标协议约定了特许加盟费管理服务费并约定了被告定期向原告提供课程体系课程更新人员培训指导等后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主张解除本协议并最终得到支持

理由

基本案情不描述过多我们的目的是从这个案件中得到自己想要的观点或依据选择这个案件也是因为这个案件可以让我们更能理解“经营资源”也可以从“经营资源”角度去分析如何解除加盟合同》。

分析

特许经营以下简称“加盟的关键点是“经营资源”加盟商们看重的是品牌方的品牌效应和成熟的经营模式希望通过加盟让自己尽快步入经营正轨实现盈利而落实到初期就是加盟商是否能够使用到品牌方的品牌和经营资源

从大多品牌现有的招商模式出发都有一个共性都会宣称拥有商标成熟的经营模式会承诺给予各种扶持包括选址装修培训开店原材料或消耗品等供应等

而这些往往是整个合同能否履行能否达到签约目的的关键若加盟商签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使合同未约定可解除我们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就如本案

被告授权品牌及商标但纵观被告的商标注册记录商标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或已失效而关于品牌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相应优势所以无法得出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经营资源这一结论

原告加盟的目的从根本而言就是使用品牌方的品牌和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而被告未提供经营资源也未向原告披露过此重要事实原告签约加盟的目的显而易见是无法实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原告提起根本违约解除加盟协议定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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