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律茶一杯 END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鹿或其研究员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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