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尽职调查的工作要点 尽职调查是推进破产程序的基础,不仅直接决定破产工作的方向,对于维护债权人、破产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正当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职责。在破产业务中,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展开尽职调查,而且调查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相较于债权人或投资人尽调,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难度更高,对于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准确性要求也更高。结合过往尽职调查的经验,本文尝试对破产业务中的管理人尽职调查要点进行总结。 目录 01 基本情况调查 02 资产情况调查 03 负债情况调查 04 经营情况与行业背景调查 05 劳动人事情况调查 06 税务情况调查 07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调查 08 结语 01 基本情况调查 对于破产阶段的尽职调查而言,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是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尽职调查的起点,通过对公司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东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可以初步了解破产企业的基本架构与轮廓,为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奠定基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尽调的一般方法是前往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或根据部分地市特殊做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进行线上调阅。 (一)对于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和历史沿革的调查,需要尽调的内容 核查破产企业最新且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核查破产企业设立、历次资本增减及股权变更有关的重要协议或文件; 核查破产企业最新有效的章程及设立以来的重要修改及补充文件; 核查破产企业设立、历次资本增减及股权变更有关的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 核查破产企业有关的重要资产评估报告。 此外,还应当关注破产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要且已经持有的各种批文、资质证书、经营许可等有关文件,公司是否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财政、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破产企业对以上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二)对于破产企业股东情况的调查,需要尽调的内容 核查破产企业公司章程; 核查破产企业验资报告; 核查破产企业股东名册; 核查破产企业股东股权质押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包括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文件、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文件等; 核查破产企业股东是否存在代持股/信托的相关协议或文件,包括有关代持股/信托情况,核查代持股/信托的发生原因、各方为代持股/信托签署的协议或文件及其履行情况、代持股协议/信托协议和其他履行证明文件; 核查破产企业股东间协议及其修改和补充,包括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管理、所有权或控制权、包括投票权等达成的一切协议; 核查与股权转让以及股东间协议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 此外,必要时还应当可查破产企业股权结构图、重要股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全称、住所、设立日期和地点、联系方式、经营范围、股权性质(是否为代持股)以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02 资产情况调查 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是尽职调查的核心之一,关系到破产工作的基础,破产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往往是管理人最关心的内容,也是潜在的重整方案中最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对于重资产运作的破产企业而言,资产情况更是尽调的重头戏。 资产情况尽调应当首先关注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掌握各个资产科目明细情况,以及各个资产科目占资产总体的比例,重点关注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建工程等资产情况。核查资产科目明细的目的在于,破产企业账面资产初看起来可能比较乐观,但存在大量对关联方的应收、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实际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并没有那么多,导致企业实际情况可能比账面体现的更为糟糕。因此在分析账面资产后,应当及时归纳出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其次需要掌握资产的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情况、查封冻结、融资租赁等;最后应结合负债情况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和速动比,为整体分析提供基础。 (一)关于资产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注意是否存在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以便及时着手扫清相关障碍,确认产权关系; 注意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和范围、行使期间等问题; 如果破产企业涉及房地产企业,则需要注意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的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有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项下购房人是否为商品房消费者、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及如何履行; 如果破产企业存在对外租赁资产的情况,要注意租赁对于未来潜在重整计划的影响;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未实缴但需要处置的问题; 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是否存在提前清偿的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个别清偿的行为,如: (1)核查破产企业最近一年重大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大额财务支出情况; (2)核查破产企业最近六个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清偿的债权人、清偿金额、清偿日期及清偿债权的性质。 (二)各类资产需要尽调的具体内容 1、土地使用权 (1)在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调取的破产企业全部土地登记档案; (2)核查破产企业自有的、使用的、或占用的所有土地的情况,并核查权属、位置、数量、面积、取得方式、土地对价款、用途、使用年限、账面价值、地上房屋(标明房产证号)以及抵押、查封情况; (3)如破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核查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及相关契税的缴清证明; (4)如破产企业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核查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对价及相关契税的缴付证明; (5)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核查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协议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其它登记证明文件; (7)土地使用权查封相关材料(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查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8)如有土地租赁情形,则需要审阅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核验租金支付履行情况。 房产 (1)在自然资源局等相关房产登记主管部门调取的破产企业全部房产登记档案; (2)破产企业自有的、使用的、或占用的所有房产的清单,并注明权属、位置、数量、面积、取得方式、房产对价款、用途、使用年限、账面价值、占用土地(标明土地证号)以及抵押、查封等情况; (3)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文件,若房产因历史问题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需要在房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上注明相关情况; (4)房产抵押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等)及房产抵押登记文件或他项权证; (5)房产查封相关材料(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查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材料); (6)如存在公司对外出租房产情形的,则需要审阅房产租赁合同,并核查承租方交付租金的履行情况; (7)如存在公司承租使用房产情形的,需要核查租赁合同及相关所有权证。 在建工程 (1)如破产企业存在尚未建设完毕的房产或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则核查相关明细清单及账面价值;核查抵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担保债权情况和抵押合同等; (2)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环评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文件(包括规划、环保、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等); (3)在建工程抵押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等及在建工程登记文件或他项权证; (4)如在建工程存在抵押之外的其他性质的他项权益(如拖欠工程款等情况),则需要核查相关情况; (5)在建工程司法查封相关材料(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查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类资产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种、类别、原值、净值、数量、使用及折旧情况以及采购合同、发票; (2)机器设备的抵押清单以及相关的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3)机器设备的查封清单、查封通知书、相关判决书等诉讼材料; (4)租赁资产清单、租赁协议及租赁登记备案文件。 对外投资 (1)破产企业所有的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图和清单,包括破产企业所有境内外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需要核查每家公司的准确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及经营范围; (2)破产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权是否设置了质押或任何其他对股权转让有限制的情况,并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及有关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 (3)如破产企业持有的上述股权涉及被查封、冻结,需要破产企业提供查封清单、查封通知书、相关判决书等司法文书; (4)破产企业签署或拟签署的任何合资、合作、联营以及承诺对外投资的文件; (5)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破产企业境外投资的批复。 知识产权 (1)需要破产企业提供持有的全部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商号、专有技术、标志、域名、软件著作权(包括对前述内容的申请)的汇总表,并注明账面价值及相关权利证书标号; (2)特别关注破产企业中掌握核心技术的重要人物,以及作为股东出资部分的知识产权; (3)破产企业内部关于职务发明的规章制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4)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东会(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重要的会议记录; (5)过去或现在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情况说明、判决书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罚通知书; 对于知识产权的核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查阅并验证权属证明文件、网络检索、咨询专利代理机构、查询专利公报、走访相关部门等。 其他资产 (1)核查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的详细清单,其中银行账户应查明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余额等,对外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需要破产企业注明破产企业名称、债权发生时间、债权发生原因以及债权金额; (2)核查破产企业持有或者购买的债券、股票以及对外委托贷款等情况; (3)核查其他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存货、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及破产企业对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或可依法使用的证明文件及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 (4)核查上述资产之上是否设置了任何担保物权或任何其他对资产转让、使用有限制的情况,如有,则需要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有关登记证明; (5)如破产企业上述资产涉及被查封、冻结,则需要破产企业提供查封清单、查封通知书、相关判决书等诉讼案件材料; (6)核查租赁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相关租赁协议。 03 负债情况调查 负债情况关系到破产企业净资产核算、准确估值的问题,是尽职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查目的是核查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分析负债对破产工作产生的影响。基于上述目的,对于负债情况的核查不能仅限于账面负债,也要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记录的相关或有负债及其他潜在的表外负债。 (一)负债情况调查,需要关注的问题 金融机构如成立了债委会,或者地方政府召集金融机构进行过协调,则需要破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对于经营性负债进行调查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核查与股权转让以及股东间协议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 (二)负债情况调查,需要尽调的内容 核查破产企业最新债务清册,按照债券、金融借款、关联方债务、商业负债、担保产生的债务、职工负债、欠缴税费等类别分表统计,内容应至少包含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债权发生时间、债权发生原因及债权性质; 核查破产企业债券类债务清单,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时间、存续时间、兑付方式、兑付情况、持有人名称及持有数量、主承销商,债券发行文件以及最近一次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等; 核查破产企业金融类借款清单,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借款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 核查破产企业关联方负债清单,破产企业与关联方(指能够控制公司的、或被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借贷或其他往来欠款,包括破产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欠款余额以及欠款形成原因等,以及相关合同等文件; 核查破产企业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协议; 核查破产企业商业负债,包括采购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清单,包括债权人名称、债务金额、债务发生时间等; 核查破产企业所有现有或潜在违约、侵权事件的详细资料,如该等违约或侵权可能导致破产企业须在债务未到期时提前偿还,或者导致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协议被终止,或者导致破产企业承担重大民事赔偿责任等事项的发生; 核查与股权转让以及股东间协议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 04 经营情况与行业背景调查 (一)经营情况调查 关注破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于具有潜在重整可能性的破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目的是为了准确了解破产企业是否还具有市场竞争力,后续是否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等。从而进一步了解破产企业是否在未来仍有可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以及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破产企业的经营情况的尽职调查对潜在的重整计划设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查阅破产企业业务制度、实地考察破产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业务环节,结合破产企业行业特点,了解破产企业关键业务流程。需要尽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核查破产企业现阶段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业务板块经营模式、经营情况(包括收入、成本、毛利、财务费用、折旧息税摊销前净利润等)、行业对比情况及优势、核心竞争力、未来发展规划、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对象、市场占有率等); 核查破产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登记、备案、许可、特许经营、同意或其他形式的批准)及对应的文件; 如破产企业系上市公司,还要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核查其他有关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重要情况; 核查破产企业供应链及其管理,以及存在的经营风险; 核查破产企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或服务流程、营销体系; 核查破产企业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清单及其相对应的特许经营协议; 核查破产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业务、所进行的项目、项目审批的权限和具体运作等方面相关的特殊政策、行业规定文件; 核查破产企业持有的全部资质证照,这是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法律文件,也是行业门槛和竞争优势; 核查与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批文、进出口业务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业务合同、代理商名称及其签订的合同; 核查破产企业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情况,产品的研发和质量控制体系;核心产品或服务的研发流程、周期以及更新换代计划; 核查破产企业重要资本投资项目的投资流程,包括投资决策机制、可行性和投资回报分析等。 (二)行业背景的调查 每个行业都有其相对特殊的背景及规则,破产企业是否仍有通过重整存续的可能,未来发展能有多大的空间,与该行业的未来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尽调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破产企业所处行业有关的研究或报道,检索市场上公开数据,注意研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发布的有关报告,汇总该行业所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客观、全面分析破产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需要尽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行业内相关企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该行业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规模; 行业供应链的基本情况,与上下游的关系; 行业的竞争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较高的行业壁垒; 国家对该行业的是否存在较严的监管体制,是否存在政策扶持或激励,以及产业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 影响该行业发展的其他利害因素。 05 劳动人事情况调查 在破产尽职调查中,劳动人事情况应当主要围绕是否涉及职工债权及其金额这一核心展开。常见的调查方式有:核查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调取破产企业社保档案;查询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记录、汇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案件、法院诉讼及执行案件情况;查阅内部人事档案、查询账册中的工资表等。 (一)关于劳动人事情况调查,需要关注的问题 注意是否存在破产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况。关于赔偿金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实务有两种不同做法:一种认为属于一般债权,不列入职工债权,另一种是将赔偿金的一半列入破产债权; 注意是否存在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的情况,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注意是否存在由破产企业将拖欠工资约定为借款、并约定一定的利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本金仍要按照职工债权处理,利息可以按照民间借贷认定为普通债权; 注意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不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的情况,另一倍的工资实际上具有惩罚性,不应被纳入具有优先受偿性的职工债权; 注意是否存在绩效奖金未发放的情况。破产法中的工资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优先性是建立在劳动者付出自身劳动价值而获得等额回报,体现出对于职工弱势群体的保护,而绩效奖金的发放往往建立在公司盈利的基础之上,不应归为具有优先受偿性的职工债权。 (二)关于劳动人事情况调查,需要尽调的内容 核查关于职工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签署情况、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工资标准及平均年龄、平均工资、平均工龄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情况,并核查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范本;如存在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需要核查具体金额及构成; 核查破产企业职工花名册,并核查各类别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临时工)的人数、工种等; 核查破产企业用工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现状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维稳预案等; 核查破产企业自设立起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信访上访事件,以及其他涉及员工的罢工、停工、怠工、规模诉讼或者仲裁等重大纠纷的情况; 核查破产企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书,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稽核、调查或者处罚的情况。 06 税务情况调查 在破产尽职调查中,税务情况也应当主要围绕是否涉及税务债权及其金额这一核心展开。实践中,可以管理人或破产企业身份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一)关于税务情况调查,需要关注的问题 应当以破产受理日作为税务债务金额计算截止日; 所欠税款也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两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破产前欠缴滞纳金和特别调整利息也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当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不具有优先权; 破产前未缴纳的税务罚款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当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 (二)关于税务情况调查,需要尽调的内容 核查与破产企业经营有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或是其他各种税种、税率、纳税时间; 核查破产企业取得的与减免税或退税优惠政策有关的文件,及任何关于特殊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文件; 如破产企业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需要核查欠缴的税款类别、欠缴金额、主管税务机关、滞纳金; 核查任何有关破产企业重大税务纠纷的文件及信函,包括正在进行的税务纠纷的清单及有关收入报告、文件和信函; 核查破产企业在税务方面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 核查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破产企业的补助或补贴的协议、批准或其他安排的文件。 07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调查 对破产企业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调查主要查询破产企业是否有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调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尽调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注意对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告知法院、仲裁委中止法律程序,等待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恢复审理。对未中止的执行案件,应告知经办法院中止执行程序。法院对破产企业名下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若发现破产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司法拍卖,但拍卖所获款项未进行分配的,管理人应即使通知法院,变价款项作为破产企业财产应由管理人接管。 (二)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调查具体需核查的内容 应当核查破产企业所有有关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情况,并及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天眼查、企查查、无讼等相关网络平台对上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核查。关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需要尽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任何涉及破产企业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全部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核查如下文件: 立案通知书或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 答辩状或仲裁答辩书; 反诉状或仲裁反请求书;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和解协议; 若有二审,则需要核查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若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则需要核查有关申请书或答辩文件及法院的裁定书; 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导致执行终结并由公司领取债权凭证的,则需要核查相应的债权凭证; 核查涉及破产企业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及其他行政处罚,需要核查以下文件: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 08 结 语 关于破产业务中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以上重点内容关系到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破产企业的未来潜在的重整可能性,因此本文对此进行了重点阐述,具体尽职调查工作中,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破产企业制定个性化的尽调方案。 同时,在涉及破产业务时也应根据一般项目尽调要求,对于关联人员、关联公司、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等进行调查,其中涉及的潜在的、深层的债权或债务均是管理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通过以上方式对破产企业进行梳理,并总结法律风险,能够较为准确了解破产企业资产、负债以及未来前景等情况,为管理人推进破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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