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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论——评黄花非鱼《论价值与效用的客观性》一文

 羽轩阁 2022-06-08 发布于江西
真理越辩越明,基于逻辑演绎的反驳,是对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的真正尊重。
      前言:本文表面上是在评论黄老师《论价值与效用的客观性》,其实是在试图介绍一个行动意义上的价值理论,这个价值理论也是米罗两人的价值观,并通过将不同的价值观放在一个“平面“进行解析,以利于大家对价值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当然,本文对米罗的观点理解不一定对,甚至米罗的观点也不一定对,欢迎反驳和讨论。
说明:褐色文字是黄老师原文,括号里的蓝色文字是我的解读和观点。

主要观点:

价值是主观的,是行动人对于“目的—手段”一体化的评估,个人只能基于目的的重要性进行排序,而不能进行量上的衡量,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客观价值,货币也不是衡量价值的标准。
下面分别是黄老师原文和我的评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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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一个多义词,在经济思想史中存在多种含义和用法,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本文所使用的效用和价值的概念如下:
效用是人实现某一目的所获得的满足的程度,类似于古典经济学中的“使用价值”。
价值是财货对于个人的重要性程度,类似于古典经济学中的“交换价值”。
确实,不同学者对价值的看法不同,就是在所谓的奥派之中,不同的奥派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界定。本文对黄老师这篇文章的分析,都是基于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的观点来进行的。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在价值上的观点是一致的。米罗的理论中提到心理效用、价值(很多时候被惯称或误称为效用,比如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准确来讲,是边际“价值”递减规律)和价格这三个概念。价值是行动人赋予终极目的的重要性。只有终极目的才被赋予主要和原始的价值。手段则是按照它为实现终极目的而作出的贡献来评价的,因而它们的价值是从其可以实现的各种目的之价值引申出来的。它们对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有可能使人实现某些目的。(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版,107页)。米塞斯这段话说明,对于手段(财货)的价值评估与其目的是严格一致的,手段——目的是一体的。比如,虽然空气可以满足人的心理效用,但是除了在个别场景外,由于空气的不稀缺性,人从来不把呼吸空气作为一个行动的目的,因此,空气不是财货,也不具有行动意义上的价值。行动学不研究心理效用问题。
黄老师区分了效用和价值,认为效用对应的是目的,价值对应的是财货。这与米罗的“财货——目的”一体化是不同的。他认为价值类似于古典经济中的“交换价值”,这令人困惑。因为价值由边际效用决定的,是个人主观的,然而,交换价值(价格),即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它一定涉及到两个行动人以上,两者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因此,说价值是交换价值(价格),不成立。黄老师可能也意识到这两点不能对等,所以用了“类似”此词。在下文的分析中,黄老师还把商品的货币价格看作是商品的价值标准。正是因为他对价值的误解,导致了这一脉相传的错误看法,下面将根据他的行文解释这种一脉相传的误解是如何产生的】
需要指出的是,效用对应于目的,价值对应于手段(财货)。例如说水的效用是解渴是不严谨的,实际含义在满足解渴这一目的时水所提供的效用。效用必须与具体目的相关,价值则不然,当我们说水的价值时,其所指是相同品质的每一升水的价值。
【如前所述,在米罗的价值理论中,手段与目的是一体的,手段是因为满足了行动人的某个目的而被赋予价值。在对米罗价值理解中,有一个小小的难点,即:一方面,随着目的排序的递减,不同的目的对应的每一升水的价值是递减的(这是边际价值递减规律,为了明确概念,本文都将惯常所称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称为边际价值递减,效用特指人的心理意义上的满足感),另一方面,对于行动人拥有的所有的每一升水,其价值都是由边际上,即最后一个目的所决定的,行动人对于其拥有的每一升水的价值评估都是一样的。
如何理解以上看似矛盾的价值论?举个例子,甲拥有4升水,他对4升水目的排序,分别是解渴>煮饭>洗衣服>浇花,此时,他对每一桶水的评价(价值)都是基于第四个目的,即浇花,换句话来说,在边际上,对于行动人来说,这4桶水都是第四升水,即他对这4桶水的价值评估都是一样的。需要注意,排序是行动意义上的,不是心里效用意义上的,而且,行动都是在边际上做出的,行动人对于财货的价值也是边际评价。因此:财货的价值由最后一个单位财货,即边际价值所决定的。
那么,又如何理解边际价值递减规律呢?
假设行动人甲拥有4升水,此时他对4升水的评估的价值都是对应浇花这个目的,假设他还拥有1个苹果,对应两个目的,一是充饥,另一个是解馋,他的总的目的排序是:解渴>充饥>煮饭>洗衣服>解馋>浇花。而另外一个行动人乙拥有2个苹果和1升水,他的目标排序是解渴>充饥>煮饭>解馋,此时,甲和乙就有交易的动机,甲用1升水换乙的1个苹果。此时,甲只剩下3升水了,甲对这三升水的评价就都是由第3升水所多对应的目标所决定的,此时他就不会再愿意用他的每1升水(共有3升)来换苹果了。如此类推,随着甲拥有的水的升数减少,假设其它条件不变的话,甲对每升水的价值评估就会提高,这是边际价值递减规律——也可以从甲拥有1桶水增加到拥有4桶水这个过程中理解边际价值递减规律,只不过理解的方向相反而已。
关于边际价值递减规律,可以点击这篇文章了解更多边际价值递减与时间偏好
要特别强调的是,行动人的价值排序表是行动意义上的,不是心里效用意义上的排序表,排序表是行动出来的,不是根据一个所谓的心理上的效用的层次性而排序的。
从行动意义上理解价值及价值排序非常重要。在下面的分析中可以更加具体理解这一点。)
价值理论最大的困扰是经济学家常常用价值一个词表达效用和价值两种含义。
如前所述,米罗的系统中,心理效用和价值(常常被惯称或误称为效用),还有价格,这三个概念是不同的,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奥派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财货的价值由其边际效用决定,边际效用是最后一单位财货所提供的效用,或者说满足的最后一个目的的效用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拥有五袋米,用于不同目的,这五袋米的价值是相等的,也就是都等于第五袋所提供的效用,但是这五袋米各自提供的效用并不会有任何改变。换个例子,现实中水的价值极低,但是我们所饮用的水仍然满足维持生命这个目的,也就是说其效用没有丝毫降低。只有严格区分价值和效用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点。
【此处,黄老师的问题来了。他认为,现实中水的价值很低,但是所饮用的水所对应的目的决定的效用没有丝毫降低——这似乎对应了他所定义的价值和效用的概念。看似很有道理,但是经不起推敲。我们知道,价值是主观的,每个人对水的评价是不同的,则在每个人的价值排序表中,对于最后一单位的水的价值评估也是不同的。然而,当黄老师说,每升水的价值是很低时(其实,黄老师所言的这个价值应该是价格),这意味着每个人对水的边际评价是一样的——此处,黄老师完成了一个“谜一般”的转换:从不同人的主观的边际价值一下子演变所谓的“客观价值”(也叫交换价值或价格),这大概是黄老师认为价值“类似于”交换价值的原因。那么,问题是:如何从个人主观的价值(边际价值也是价值,只不过是行动人对其最后的一个单位财货的评估)一下子跳跃变为“交换价值”(价格)呢?并且,这个价值竟然从主观的变为“客观”了呢?黄老师没有任何的逻辑演绎。】
不只是黄老师,其实还很多人都在这里,毫无逻辑地完成了从主观价值到客观价值的跨越。并且认为客观价值是可以衡量的,而衡量的标准就是货币!
有人给出以下典型的例子说明:一个女人根本不喜欢茅台酒,喜欢连衣裙,但是现在有人愿意给她一瓶价值3千元的茅台酒和一条1千元的连衣裙选择,她会选择茅台酒,而不是连衣裙,因此,她对茅台酒和连衣裙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即客观价值,这个客观价值是由商品的货币价格决定的。在货币经济中,由于各种商品都有货币价格,因此,货币是衡量所有商品的客观价值的标准。
 价值当然是主观的,而且是不可以衡量的,货币也不可能是衡量货币的标准。
那么,他们的错误在哪里?
首先,价格与价值是完成不同的两个概念,在界定价值的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助行动公理演绎出价格形成的过程。
我们知道,每个人对每种财货的边际价值评价都是主观的,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价值排序表。在两个上以上的社会中,不同的行动人的不同的价值排序表内生了对各种财货的供求,我们可以经由边际价值递减规律所产生的供求规律,逻辑演绎出各种财货的价格。】
罗斯巴德在《人,经济与国家》中对价格(包括物物交换的价格以及在以货币为交易媒介中的货币价格)的形成进行了极其详尽的分析,也可以请点击这两篇文章稍作了解物物交换中的价格  间接交换与货币价格
需要特意指出的一点是,价格,意味着两种财货的交换比例,但是并不意味着两种财货是等价的。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这种商品交换公式:一升水=一个苹果。
以上等式并不意味着一升水的价值等于一个苹果,它只意味着:甲愿意用一升水换一个苹果,乙愿意用一个苹果换一升水,甲对一升水的评价高于苹果(都是在边际上进行的),乙对于一个苹果的评价高于一升水(也是在边际上进行),两人对两种财货的评价的次序正好相反,仅此而已。
其次,行动人在货币经济中“偏爱“价格高的商品过于价格低的商品,并不是因为行动人对价格高的商品的评价高于价格低的评价,而是因为行动人会进行经济计算。
比如,一个不喜欢茅台酒的女人,并不会因为茅台酒价格高而改变对茅台酒的主观价值评价。而是因为她会进行经济计算。关于经济计算,可以点击这篇文章了解 效用(价值)第二定律与经济计算
行动人进行经济计算是基于“价值第二定律”,即价值总数公理进行的。
价值的第二个定律,也叫总数规律,即对于同一种财货A来讲,假设m>n,即行动人的价值排序是:mA>nA。
在一个女人的价值排序表中,她对3千元的连衣裙的评估高于一瓶3千元茅台酒,因为对于她来说,漂亮比喝酒更重要。但是,如果让她在一瓶茅台酒和一条连衣裙之间选择,她会选择茅台酒,原因并不是她的价值排序表发生了变化,而是她知道,她可以通过卖掉这瓶茅台酒,得到3千元,然后可以购买3条连衣裙,根据价值总数原理,她对3条连衣裙的价值评估高于1条连衣裙的价值评价,她的状态可以得到改善。
注意,行动人不只是在货币经济中可以进行经济计算,在物物交换中也会进行经济计算。只不过,货币的出现,使得各种商品的交换比例都统一由货币显示出来,这大大方便了行动人的计算。然而,根据前面的分析,当我们说:一瓶茅台酒的价格是3千元,一条连衣裙是1千元,并不意味着一瓶茅台酒的(客观)价值是3千元,一条连衣裙的(客观价值)是1千元,3条连衣裙=1瓶茅台酒也不意味着3条连衣裙的价值等于1瓶茅台酒,它仅仅意味着,行动人之间对于这两者一个价值相反的排序,因而他们愿意实现这个交易(用3条连衣裙换1瓶茅台酒)。货币仅仅是称为促成这个交易的媒介,它不是商品的客观价值的标准。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客观价值,也不存在一个可以衡量价值的货币标准。
顺便指出,著名的钻石和水的价值悖论,只用边际价值的解释是不充分的,必须将边际价值与价格结合在一起才能准确和充分说明。
比如,钻石对于某个人来说,几乎毫无用处,甚至是负效用(因为戴上钻石会让他行动不方便)。在他的行动目的决定的价值排序表中,钻石的排序非常低的。但是其他人对于钻石的排序却可能很高,并且由于钻石在总量上的稀少,因此行动人普遍拥有较少钻石量,因此,在很多人的价值排序表中,钻石的排序还是很高的。而同样我们可以理解,水在很多人的价值排序表中,排序是较低的。以一个不太严格的态度,我们可以说:因为价值是由边际价值所决定的,总体而言,由于水比钻石多得多,因此水的边际价值比钻石边际价值低得多,所以,钻石的价值比水的价值低。但从一个严格的学术态度看,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钻石的价值比水的价值高,因为价值是主观的。
准确来讲,是水的价格比钻石的价格低,当然,这归根到底与水的供给量和钻石的供给量有关,并由边际价值递减规律的作用导致的。
奥派的“主观价值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价值源于效用;二、每个人的效用表(目的排序)不同。
(效用是一种心理满足感,与价值不同,但是确实存在价值被惯称或误称为效用的情况)
第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目的是手段的原因,我们之所以需要某物,完全是因为它能够满足我们的某个目的,古典和奥派经济学家都承认这一点。
第二点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它可以细分为两层含义:1、效用是序数的而非基数的;2、每个人的效用表不同。
说效用是序数而非基数的主要理由是不存在度量效用的尺度,罗斯巴德的《重建效用与福利经济学》中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然而,效用代表满足、幸福和快乐,不存在度量尺度并不足以否定效用的基数性,人的每个目的都有其客观的内涵,绝非仅仅是为排序而排序,而是想实现一个个具体的目的。不过,对此问题本文不想费太多笔墨,读者可以自己仔细思考。
第二层含义所说的效用表不同,不仅指不同个人的目的排序不同,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的目的排序也不相同,存在大量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结论,以至于质疑它们反而显得有些不可思议。
对此,本文想指出的两点是:A、经济学家夸大了效用表的差异性,而忽视了其一致性。B、效用表相同与否与经济学关系不大,至少是个次要问题。
生活中存在大量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例子,但是经济学家对于效用表的差异性的强调忽视了人的目的的层级性,吃萝卜或白菜都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为了维持生存、获取营养,品尝美味这个更根本的目的,在这个目的的层级中,越是根本的目的,人们的排序就越一致,当然,对于是否存在衡量人的目的的终极标准,不同的哲学立场有着不同的结论。米塞斯认为对于人的目的不存在任何标准。但是,显然人的效用表不是随机的,只要我们摆脱对细节目的的过分关注,就会发现,其一致性远远超过了差异性,人们都偏好健康胜过疾病,偏好财富胜过贫穷,偏好幸福胜过不幸。
过分强调效用表的差异是因为经济学家错误地认为,只有效用表不同,交易才有可能发生,并因此将其视为经济学的必要基础。但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世界,其中每个人的效用表都是一致的,基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只要每个人拥有的财货数量不同,他就会愿意用自己拥有较多数量的财货交换拥有较少数量的财货。在真实世界中,交易发生的原因有99%以上要归于此,而与人的效用表不同无关。也就是说,效用表不同不是交易的必要条件。
【黄老师写出以上几段文字,说明他并不真正理解价值排序是“行动“出来的涵义,当他说人的效用表排序一致时,其实是说人的需求层次等级是一样的,这是一种根据心理需求进行的效用排序,而不是基于行动的排序而米塞斯明确指出:在经济学领域里,与反映在人之真实行为中的价值等级不同的需求是不存在的。“(米塞斯,人的行动,余晖版,108页)
人只会在边际上行动,而且对财货的评价也是在边际上进行的。两个行动人的排序表一样,说明两个人在边际上对每种财货的评价是一样的排序的。比如,即甲此时在边际上想用一个苹果换一个梨子,乙也想用一个苹果换一个梨子,两个都对苹果和梨子的排序是一样的。此时,两个人肯定比不会进行交易。只有两个人对于苹果和梨子的排序相反,即价值排序表不一样了,才会发生交易。如果两个人排序表一样,两个人就失去了所有交易的动机。
而黄老师认为所有人的目的排序时一样的(其实他的排序不是行动意义上的排序,而是一种基于心理需求层次的排序),但是,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人会愿意用自己较多的财货交换子较少的财货。在真实世界中,交易发生的原因有99%以上要归于此,而与人的效用表不同无关。也就是说,效用表不同不是交易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黄老师的演绎正好反了,而且错了。由于边际价值递减规律,人对自己拥有较多财货的“边际评估“,即边际价值往往都会比较低。比如,拥有很多苹果和很少梨子的人对于苹果的边际评价往往高于梨子,而拥有很多梨子和很少苹果的人对梨子的评价往往高于苹果,两者就有了很高的交易空间。
分工的细化和发展,使得每个人拥有的财货有极大的不同,而边际价值递减规律使得他们的价值排序表有极大的不同,不同的价值排序表内含了对各种财货的供求,供求两种力量的竞争使得财货的价格可以达到“很低“,在货币经济中,人们利用货币价格进行经济计算,因此,每个人都可以从交易中得到很大的”消费者“剩余,这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带给人们的好处。
再次强调一下,黄老师所说的基于目的的效用排序,其实不是基于目的,目的都是基于行动,所谓的“边际内”的效用是没有意义的,在边际内的效用只是是一个假想的,价值只有在行动中才能得到显现。
除了混淆效用和价值的概念以外,强调效用的序数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经济学家们担心,一旦承认效用是基数的,且每个人的效用表在整体上存在一致性,就会得出将富人的财产转移给穷人会增加社会总效用的结论。当然,效用基数论并不支持这种结论,财富再分配侵犯个人的财产权,摧毁的是最根本的生产动机。顺便说一下,以“人际之间效用不可比较”来反对财富再分配明细说服力不足,因为至少在公众看来,一元钱对于穷人显然比对富豪的效用更高。(最后这句话完全多余了,并且不成立)
序数效用论的一个糟糕的推论是否认财富概念,如果效用是序数的且人际之间不能比较,那么什么是财富呢?我们如何能够说现代人的境况比原始人更好?(如前所述,价值是主观的,价值只能排序,价值不能比较。但是财富能不能比较,这在于财富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将财富定义为人们所获的消费品的量,根据价值总量定律,是会很容易发现现代人拥有了比原始人多得多的财富,现代人比原始人的境况要比原始人好得多。因为原始人整天劳作,只获得很有限的消费品,极少的休闲——休闲也看作是一种消费品——而现代人获得极丰富的消费品并拥有了更多的休闲。然而,如果非要从价值的角度比较原始人和现代人,谁更幸福,恐怕是比较不出来的。)李嘉图在两百年前就对价值和财富进行了区分,简言之,财富就是总效用,其中包括那些免费获得的效用。在奥派经济学中,免费财货与经济财货分开论述,实则完全没有必要,免费财货也符合价值由边际效用决定这一条规律,只不过它们的边际效用为零。以空气为例,人们呼吸的空气所提供的效用是他的财富的一部分,但因其取之不尽,其边际效用和价值均为零。
(心理满足意义的效用与行动意义的价值是不同的。空气为我们心理所需,但是它在行动上不具有任何价值,除非特别场景下,在一般情况下,行动人不把呼吸空气作为一个目的来行动,因此空气没有价值。)
不同个人对于细节目的的排序不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对目的的排序不同,经济学家一直过度关注这些次要问题,以至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实际上这些都不妨碍我们说效用具有客观性。这可以使我们理解,效用是最高准则,因为效用对应于目的。
举个例子说明效用而非价值是最高准则,假设一个人拥有五袋米,显然他希望拥有更多袋米,随着他拥有更多袋米,他所获得的总效用是增加的,但是一袋米的价值,也就是边际效用是降低的,他所拥有的总价值也可能是降低的,因为从价值角度,增加一袋米虽然带来相应的价值增加,但是同时也是的对于之前拥有的米的依赖性下降,也就是之前拥有的米的价值下降。我们可以想象当米多到成为一种免费财货时,其总价值将下降为零,而其总效用却是最大值。显然,人的目的是拥有更多效用,而非更多价值。关于这部分内容参见维塞尔的《自然价值》。
(根据价值总数定律,行动人对数量多的同一种财货比数量少的同一种财货的评价更高,数量越多,评价越高,但是仍是没有量上的意义,也就是,这种评价不能在量上累加,比如,我们对5个苹果的评价肯定高于3个苹果,但是我们无法知道5个苹果的价值总量或者3个苹果的价值总量是多少。
在原始经济和货币经济中价值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如上例中,价值是以边际效用表示的,边际效用本身是可变的,因此总价值可能增加或减少。在货币经济中,价值是以货币表示的,如果我们假设货币总量恒定,则总价值就是恒定的,随着商品增加,人们获得的总效用增加,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货币是价值的客观标准。
(在原始中和货币经济种,价值的概念是没有区别的。行动公理是先验的,对于原始人和现代人都是适用的。价值是主观的,不仅不同的人的价值排序表不同,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价值排序表也是不同的——在原始经济中是这样,在货币经济中也是这样。说原始经济中价值可变,而货币经济中,价值是恒定的,完全不具有说服力。归根到底,是因为黄老师将价值误解为价格,并认定存在一个客观价值,进而把货币作为衡量所谓的客观价值的标准。对此,前文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
历史上,无数经济学家寻求价值的终极或客观标准,其中最著名的是李嘉图和庞巴维克,不过他们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是他们想同时找到价值和效用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根据我们上面的讨论,在货币经济中,货币就是价值的客观标准,不过,显然它不是效用的标准。
(价值和心理意义上的效用都是主观的,不可能找到衡量他们的标准。
但是这里有一个看似的矛盾,虽然效用是最高准则,但在货币经济中,人们好像追求的是更高的总价值(总货币)。其实这很好解释,虽然效用是最高准则,但是货币,也就是价值是获得效用的手段,因此在货币经济中,货币,也就是价值成为了看起来更重要的标准。
在货币经济中,我们可以简单假设所有商品都可以卖出交换货币,同时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所有商品,这就使得货币经济与原始经济有了一个根本的不同,在原始经济中,价值来源于效用,人的行为往往基于效用的比较进行。在货币经济中,价值依然来源于效用,但是由于货币交换所有商品的特性,使得价值反过来又成为商品的效用之一。举例来说,一个人得到一件对自己毫无用处但是市价很高的商品,他不会将之抛弃,而是会在市场上出售;一个人想要一件对自己非常重要但是市价极低的商品,他会去市场上购买。因此,市价虽然形成于每个人的效用,但是市价又会成为每个人的“客观”的价值标准。除了消费品的选择以外,货币成为经济计算的工具。
成本是指为完成某件事或取得某件商品所做出的付出,显然,滥觞于现代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不是成本。在货币经济中,成本就是指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币量。
(此段最后一句话,黄老师认为“机会成本“不是成本,这再次说明他不是从行动的意义上理解成本。如前所述,行动都是在边际上做出的,对于行动人来说,过去为完成某件事或取得某件商品所做出的付出并不是他在边际上进行行动所要考虑的成本。行动人要行动,考虑的正是机会成本。对于此刻他所拥有的手段,可以达到不同的目的,他选择的是他最为迫切的目的,为此,他必须放弃其它目的(机会)中最为迫切的目的,构成他此次行动的机会成本。关于机会成本,可以点击这篇文章了解更多机会成本为什么如此重要
在货币经济中,商品的名义价格等于货币量除以商品数量,商品的相对价格取决于成本,但同时效用为商品的成本设定上限,也就是说,当成本高于效用时,价格由效用决定,当成本低于效用时,价格由成本决定。对于成本决定价格,很多人会以捡到钻石来反驳,实际上这个问题李嘉图在二百年前就回答过了。对于碰巧捡到的钻石,其成本仍然是无限大,因为成本是你再增加一颗钻石,因此仍然是其效用决定价格。在货币经济中,成本决定价格,效用为价格设定上限,需求则会决定消费和生产的数量,也就是说决定供给的方向。
由于价值来源于效用,资本品的价值来源于消费品的价值,早期奥派经济学家进而认为资本品也就是生产要素的价格直接决定于消费品价格。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一单位生产要素的价值等于损失掉它所损失的消费品的价值,这显然违背了上述讨论的原则,无论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多么大,只要它可以以很低的成本获得,那么它的价值就是它的生产成本。边际生产力理论还违背了古典经济学的工资基金理论,抛开对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本身讨论其定价。
基于客观基数的效用概念和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的理论,我们可以形成完整的价格理论,包括消费品和资本品如何定价等等,接下来还可以探讨资本家和工人在总收入中获得的比例,也就是利润和利息问题。基于利润理论,还可以形成关于商业周期理论的探讨,因为商业周期正是以企业利润为表象体现的。
【最后这几段大量的文字,都是黄老师在他界定的效用和价值的概念上进行的,因此需要沿着他的思路进行理解。但是,由于黄老师无法从逻辑上令人信服地演绎,主观价值是如何转变为客观价值(注意,即使把价格看作是所谓的价值,也不能说价格是客观的,只能说众多的主观的行动人的行动导致了价格的出现,价格,包括货币价格,显示了各种财货的交换比例),因此,他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相关问题的阐述,必然也是缺乏严谨的逻辑基础的。至此,通过对黄老师文章的评论和反驳,本文对行米罗价值论的核心观点也基本介绍完毕。】
【总结:黄老师对于价值的误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没有从个人(行动人)和行动的角度出发。虽然黄老师也称其效用对应目的,因此他的效用排序表也是基于行动的,但是从其他的实际论述过程中,他确实是在按照一个心理意义上的效用进行排序的。我们知道,行动都是在边际上进行的,所谓的“边际内”的效用是没有意义的,在边际内的效用只是是一个假想的心理概念,价值只有在行动中才能得到显现。黄老师所谓基于目的的效用排序表实质上是一个基于心理需求层次的效用表,这和米罗的价值排序表性质是不同的。只有个人才可以行动,只有从个人的价值排序表才能分析人的行动,经济学(作为行动学一个重要分支)必须基于此进行分析。在鲁滨逊经济中,只分析鲁滨逊一个人的价值排序表,在两个人以上的社会中,必须基于不同的人的价值排序表研究人的行动,比如,价格就是从多个行动人的价值排序表出发,根据边际价值递减等行动公理演绎出来的。而黄老师的分析中,人的行动消失了,取代的是一个心理意义上的静态的效用理论,并得出一个错误的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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