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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延期的法律效力?

 神州国土 2022-06-11 发布于河北

    董小某2019年入职于某文化有限公司,劳资双方签订从201947日起至202046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前10天,如文化公司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期,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是文化公司正式通知董小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后劳资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1227日,董小某在偶然的机会听说,文化公司马上要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董小某觉得文化公司实在是太任性了,说辞退就辞退,感觉自己没有任何权利而言,于是董小某前来找到律师咨询,此事怎么处理?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董小某入职时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文化公司与董小某所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关键是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到期前10天,如文化公司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期,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是文化公司正式通知董小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止。该约定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在202046日,董小某已与文化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从202047日,文化公司如果决定继续聘任董小某,应该与董小某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文化公司在第一份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期”,是免除了自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排除了董小某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另外,文化公司约定的....自动延期至公司正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很明显也是在规避文化公司应当依法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自动延期”的条款是剥夺了董小某的合法权利。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

   就此我们建议董小某可以向文化公司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董小某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后也得到仲裁的支持。

   合规建议: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及时处理,如果是第一份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在合同到期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二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丧失了解除权,而此时劳动者就享有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若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会造成劳动合同逾期未终止的情况,若逾期时间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则有可能面临着不能终止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法律风险,实务中某些地区,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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