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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刑法的时间效力

 时宝官 2022-06-11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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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关于新、旧刑法对跨法犯【连续犯、继续犯、惯犯】的适用:

(1)、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注意:当新法的规定重于旧法时,如果按新法处理,则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2)、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新法生效后的犯罪行为适用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

(1)、司法解释效力与刑法效力同步,即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时,对当时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适用司法解释;

(2)、行为时已有司法解释,依照旧解释,新解释对行为人有利的,适用新解释,即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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