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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预告】证据真实观的语言哲学思考|第283期

 我思故我在hyp 2022-06-12 发布于北京

2000年左右,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开始了从形而上学本体论到认识论的哲学转向。人们不再局限于在“本体论”意义上追问证据和历史事实、裁判事实究竟是什么(being的问题),而是在认识论的角度上反思:如何认识证据和历史事实,继而关注证据的判准和审查判断规则问题。这背后暗含了与(英美法系证据法学研究所遵循的)理性主义传统同样的假定:认识过去的事实是可能的。但认识论这种对于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对象的假定,同样没有摆脱形而上学所面临的责难:这不过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独断而已。证据法学研究尝试解决的诸多问题——证据是什么,证据何以能以及如何还原历史事实,或者说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何能与客观世界保持一致——始终没能得到有效的解答。

对此疑问,哲学家的答案是转向语言的分析:既然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主观认识只能够在某种“意义”上与历史事实/客观存在保持一致,就无法简单地假定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能够认识到什么东西的存在,而应该关注人们能够在何种“意义”上认识客观存在。主观认识即是人的思想,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因此对于“意义”的追问就自然而然的变成了对于语言的分析。当对于概念、语词和语句(语言表达式)的分析成为哲学家的主要工作之后,哲学的“语言转向”就发生了。

证据法学研究在认识论框架下所遭遇的困境,某种程度上可以在“语言分析”中找到答案:什么是证据,我们能否不借助其他实体发展出关于“证据”的一般性概念;证据的概念理论是否必须要提供这样一种机制,即判断某个东西是否构成了证据;如何理解证据的“属性问题”,“真”能不能算作证据的属性;证据与证明,何者更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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