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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戈哥 2022-06-12 发布于河南

安吉县某某信用社与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 日期: 09-26 15:5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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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湖商终字第225号
【裁判摘要】关于涉案的财产抵押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应予撤销的问题。案件材料反映,争议的财产抵押物系某某信用社的关联部门即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0年9月28日为某某公司的融资借款,与奇顿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完全一致,该登记的抵押物期限至2013年9月25日。合同约定了发生几种情形,无需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载明:本合同所称“本行(社),是指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辖属营业部、信用社(支行)。”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依法核准登记的一级独立企业法人,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某某信用社等均非独立核算,人、财、物均由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管理,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设分支机构的行为由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外承担责任。虽然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下属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不同的诉讼主体,但系同一的民事主体无疑。对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0年9月28日为某某公司的融资借款,与奇顿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约定,某某信用社认为可溯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分支机构与奇顿公司之间其后发生的融资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辩称,从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同一和不同抵押权人之间的特定关联分析,某某信用社的二次抵押行为,并非是新的抵押行为,而是延续性抵押行为,尚不完全符合破产法例举的属应予撤销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从金融机构的融资借贷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操作惯例来看,亦难以确认某某信用社事先就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或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主观动机。某某信用社对此节的上诉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二审予以采纳。鉴于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原则性较强,在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尚存在争议,实践中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如何操作,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基于此,从维护当事人对经济活动预期和交易安全考量,不宜扩大对偏颇清偿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平衡个别债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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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轮船有限公司与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日期: 10-28 14:0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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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权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撤销权纠纷归类于合同纠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并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返还财产是行为撤销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然而,本案的诉讼目的并非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而只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不尽合理。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4996099元,故本案纠纷争议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4996099元,未达到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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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协议应如何起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孙绍魁与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 日期: 11-08 22:0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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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监字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显失公平的协议应依照《合同法》第55条计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摘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和合同享有撤销权。《民法通则》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及起算点均未规定,《合同法》实施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计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包括所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要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和合同享有撤销权。民法通则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及起算点均未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解释,但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重大差别。我们认为,合同法实施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争议,而不宜再适用原有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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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与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上诉案

摘要1:评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对企业出售资产行为的影响及交易合法性认定——淮北市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为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原审被告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诉讼中的“合理价格”应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条件为判断标准。
【裁判规则】依法人责任财产原则,法人以全部财产对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人将实物资产通过有偿转让变为货币资产,买受人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给付对价后,法人财产仅从形态上发生变化,但其责任财产价值总额并未减少。银行债权落空是债务人未将出售实物资产所得价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所致,而非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资产的结果。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对已合法成立的资产交易,应予维护。

摘要2:【来源:《评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对企业出售资产行为的影响及交易合法性认定——淮北市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为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原审被告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00501】
【解读1】
(1)淮北建行于2001年1月3日知悉皖北矿业公司向友谊汽修厂转让煤矿,于2001年6月12日在其与皖北矿业公司、皖北铝业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追加了诉讼请求,提出撤销权主张,没有超过法定期间。
(2)2001年11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令皖北矿业公司偿还淮北建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72万元,皖北铝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驳回了淮北建行关于确认皖北矿业公司与友谊汽修厂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属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认为此项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淮北建行可以另行起诉,行使撤销权
(4)淮北建行于2002年4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故友谊汽修厂关于淮北建行起诉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以上事实证明,淮北建行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就一直在主张权利,因此其提起的撤销权之诉既未超过一年的期间,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友谊汽修厂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解读2】(1)资产评估价格并不等于资产转让价格,原审法院以资产评估报告(三个煤矿总资产共计12619万元)认定煤矿价格的直接依据违背证据规则;(2)价格在不同的时期受使用价值和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轴线波动;(3)综合评价,可以确认当时以6000万元价格出售三个煤矿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4)本案中资产评估价格虽然是实际成交价格的两倍多,但最高人民法院仍认定不能构成明显低价,其原因就是在当时情况下使用价值低于价值,不能形成市场价格。

邓晓克等与张康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 日期: 01-01 10: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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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邓晓克等与张康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裁判要旨】继承权的取得固然与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紧密联系,但继承一旦发生,则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相继产生,放弃继承就体现为一种财产处分关系。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
【裁判规则】债务人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其放弃继承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损害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案号】(2007)青羊民初字第1247号;(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

摘要2

李大全与重庆市罗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 日期: 01-01 10:3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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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李大全与重庆市罗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撤销权行使条件与推定规则的运用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未实际支付对价,可依法主张代位权,其主张撤销权的应予驳回。
【案号】(2008)铜民初字第2981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410号

摘要2

张敏与胡道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 日期: 01-01 10:5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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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张敏与胡道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判断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是不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准,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房管部门评估价,结合诉争房屋价格、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交易行为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和房屋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予以确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而非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
【案号】(2009)新民一初字第2491号 二审:(2010)徐民终字第841号

摘要2

债务人另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条件——江苏高院判决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诉副食品公司、射洪烟草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 日期: 01-06 21:0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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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债务人另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条件——江苏高院判决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诉副食品公司、射洪烟草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另案中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行为这一客观要件,以及债务人具有恶意这一主观要件。
【裁判规则】对于债务人在另案诉讼中以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造成损害为由行使债权撤销权,如该调解协议对债权人利益不构成侵害,亦不能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应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摘要2

陈香诉张广禹撤销权纠纷案

  • 日期: 01-10 20: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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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陈香诉张广禹撤销权纠纷案——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裁判规则
【案号】(2005)九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要旨】撤销权的成立,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务人与受让人在行为时均具有恶意。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但有权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以实现其债权。

摘要2

江苏省方强农场服装厂与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摘要1:江苏省方强农场服装厂与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从其抽逃出资股东处获偿的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追回股东出资,防止借企业破产之名达逃脱债务之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个别债权人从抽逃出资的股东处获得清偿行为的应认定无效,该部分财产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进行重新分配。
【案号】(2008)港民破字第0001号

摘要2:【解读】孙××因抽逃公司股权出资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的债务,作为公司的债务人及公司财产持有人孙××及其妻子孙××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申请人方强服装厂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仍然申请大丰市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执行,于2009年7月30日从孙××夫妻共同财产中受偿债权40万元,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清偿行为无效。

李文渊与洪美良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成立时间的影响

  • 日期: 02-20 11: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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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李文渊与洪美良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成立时间的影响
【裁判要旨】一般认为,基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债权人需是因诈害行为而应受其害的债权人,债权以在诈害行为之前成立为必要。但是若特定具体的债权在行使撤销权时虽未发生,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高,为逃避将来会发生的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事先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同样给予该准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
【案号】
一审:(2008)温民二初字第3557号 二审:(2010)浙台商终字第276号
第一次再审:(2011)浙台商再字第1号 第二次再审:(2013)浙民再字第21号

摘要2

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与瑞士嘉吉国际公司恶意串通纠纷上诉案

摘要1: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与瑞士嘉吉国际公司恶意串通纠纷上诉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于债务人主要资产的买卖合同因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并要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债权人通过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且债务人与其财产受让人恶意串通,即债务人与受让人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和串通、勾结的客观行为,从而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裁判规则】债务人和第三人串通,使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影响到债权人债权正常实现的,应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并无必要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为由,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也无法仅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当然适用,而应当在无效后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返还。应检讨《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和第59条的合理性,避免适用于恶意串通的规定。
【案号】一审:(2007)闽民初字第37号;二审:(2012)民四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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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蒙阴县支行与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行为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情形诉请撤销的,应对此充分举证。账面成本及低价转让部分资产均不能作为判定整个资产交易行为构成不合理低价的依据。仅判定转让资产中的一项库存商品存在低价转让行为不能据此判定整个资产交易行为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裁判意见】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发生在《合同法》生效前,债权人在该法生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
【裁判摘要】本案资产转让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前,而相关诉讼发生于该法实施后。在2003年11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鲁民二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中,该院在认定资产转让行为可能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债权人关于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让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之诉。在债权人起撤销权之诉后,该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当。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民二终字第321号判决的2003年11月20日。债权人于2004年3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
【解读1】当事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法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在这种情况下,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作出之日。

摘要2:【解读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其债权造成损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且应证明经过该资产转让行为,债务人已无力以其资产承担相应债务。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进行司法审计和评估,但未按时交纳审计评估费用,应视为其撤回司法审计评估申请,该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帆与刘永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抗诉案

  • 日期: 03-05 23: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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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提字第34号
【提示】债务人在借款前将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尚未取得债权,不能认定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不能要求撤销债务人在借款前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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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等撤销权

  • 日期: 03-08 16:2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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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等撤销权案(撤销权及其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已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同时,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前就已有效存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91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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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迎立、刘周宽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 日期: 03-09 08: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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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第三人可作为撤销权主体——以胁迫和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针对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第三人提出撤销权主张。
【裁判规则】被代理人未委托代理人代其签订协议,但其主动承担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表明其实际认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代理实务发生的纠纷的,可以以被代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摘要2

湖北工建集团宜昌经理部对宜昌光明公司和汪家林之间低价转让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被驳回案

  • 日期: 03-09 10: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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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点提示】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从该行为成立或者生效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因放弃而归于消灭。
【摘要】债权人明确知道撤销事由而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权后又以书面形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这是典型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之情形,其撤销权因放弃而归于消灭。同时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债权人从2002年12月25日开始本案的诉讼其请求一直是主张合同无效,2003年8月在二审中法院行使了释明权,但其仍坚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且在此次二审,上诉人在上诉状和庭审中也自认2002年12月25日起诉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未提起撤销权之诉,直至2003年9月重审时才将诉请变更为行使撤销权这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也导致撤销权消灭。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494号(2004年2月10日)
  二审: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494号(2004年10月12日)

摘要2

晋敏明、中平公司诉沈琪、汤金荣、富宏房地产公司虚假转移资产撤销权纠纷案

  • 日期: 03-09 10:3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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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084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关债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债务人以抵债为名转让巨额房产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债务,也未支付合理对价,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故意规避债务履行,该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该转让协议,但其最终目的为了实现其债权,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无效的,可不以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请求为限,对该协议的效力可直接作出认定。

摘要2

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诉漳平市双洋供销社等撤销权、代位权案

  • 日期: 03-09 10: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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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诉漳平市双洋供销社等撤销权、代位权案(撤销权、代位权)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不但未积极催讨,且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实质上变相放弃到期债权,债权人据此同时主张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经初字第08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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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诉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 日期: 06-28 20:3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合并审理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裁判摘要】依据王敏所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虽均涉及到业主对其所在区域的业委会行使业主的相应权利,但其诉讼请求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一是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二是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三是业主对业委会与案外人签署合约的撤销权;四是业主大会的召集权。结合太月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各项权利的行使依据不同、各项权利行使的程序以及救济途径不同、各项请求所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不同、当事人之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亦不同,故王敏在本案中将上述请求一并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经本院释明后,王敏亦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明确选择,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能否主张赠与撤销权

摘要1:【要旨】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要区分是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即使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也不能行使赠与撤销权;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则属于“房产赠与”,在房产过户或公证之前赠与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摘要2

张丽杰与高天智、杨秀英、高诗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日期: 08-12 16:1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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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吉中民再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通常是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是通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该法律行为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恢复债务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能力。债权人作为撤销权人,对债务人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应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并未举证证明三名被上诉人间存在上述法律行为,故其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

摘要2

金秀国税局与金秀炉料经营部追收税款纠纷案

摘要1:《税收征收纠纷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及其限度 ——以税务机关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为视角》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21辑)】
【提示】税务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税务纠纷限于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情形。
【裁判要旨】税务征收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税务机关对此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的,仅应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为限,而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主体。

摘要2:无

惠尔普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等协议,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协议?此时应当适用劳动争议案由还是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由?

  • 日期: 02-09 22:4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劳动协议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等协议,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由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协议本身均不涉及劳动争议实体处理,民事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

摘要2

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漳州东区热电站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日期: 06-15 13:3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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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00030—1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通过诉讼明确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协议以及申诉人占有案涉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而明确能否继续执行案涉财产。执行程序上,对上述财产转让协议及占有行为无权作出裁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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