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历史知识|三省六部制之门下省 ❖门下省是隋唐时期的重要中枢机构之一,掌出纳帝命,封驳诏奏。门下省长官隋代称为纳言,设二人,唐代复侍中之名,正三品,二人。随着门下省的名称变更,侍中先后曾被称为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 ▶︎侍中为宰相之职,掌佐天子而统大政,军国之务与中书参而总之,审议上下文书。上奏文书中的奏抄、露布由侍中审查。审核奏抄时,要根据给事中的意见,驳正违失。 ▶︎侍中之下,设门下侍郎二人,正四品上,曾被称为西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侍郎。门下侍郎贰侍中之职,参议政之弛张,事之与夺。 ▶︎门下省属官有给事中四人,从五品上,隋代称给事郎,唐高宗时更名西台舍人。给事中职掌重要。“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此外,官吏考课时,给事中一人担任监考使。发驿遣使,由给事中与侍中、门下侍郎审查准给驿券。侍中和门下侍郎出缺,则由给事中主持省务。中唐以后,侍中不再单授,门下侍郎又多为同平章事,门下省常务实际上由给事中主管。 ▶︎给事中的封驳权包括对制敕的封驳和对奏抄的封驳。凡有制敕下发,均须经给事中审察,认为不当则可以封还重拟,或者直接涂改奏还。涂改奏还者称为“涂归”。▶︎对于百司奏抄,给事中则要先行审读,指出违失,如有于理不当、于法不合者则要写出驳正意见。给事中掌握有部分司法权。三法司决狱失当,给事中可予纠正。但给事中监督三法司,需要有法律条文或案例为依据。如果经三法司审理而呼冤者,则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和监察御史联合审理,称之为“三司受事”。 ▶︎给事中之下,设有录事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九品下(开元二十四年升为从八品下)。其余流外官有:令史十一人(《新志》二十二人),书令史二十二人(《新志》四十三人),甲库令史七人(《新志》十三人),传制八人,掌固十人,修补制敕匠五人。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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