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二哥发了一篇文章,说了一下13%的进项税不抵,计入成本抵25%的所得税更划算这个问题。文章收到了很多朋友留言,有朋友表示这个问题搞清楚了,也有朋友又产生了新的思考。昨天二哥文章的结论是,一张进项税的发票肯定是抵扣更划算,而不是放弃抵扣计入成本更划算。原因很简单,比如13的进项税,直接抵扣可以减少成本13,而将13进成本却只能起到13*25%减少所得税的抵减作用,原因就是计入成本后减少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税额。有朋友说,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比如实际税负只有2.5%的话,可能更划算。 其实也不是,所得税税负越低,不抵扣的进项税能给企业带来抵减所得税的效应更低。小型微利假设税负2.5%,那么实际上13的进项税只能起到减少13*2.5%的税金成本支出,相对于抵扣减少13的成本效应,更不划算。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有一种情况下,这份13的进项税不抵扣能发挥大于13的抵减作用,那就意味着不抵扣更划算呢? 道理是这样的,但是细想一下,什么情况下,一张13的进项税不抵扣还能发挥大于13的抵减效应呢?有个读者说,如果企业因为这张进项税发票刚好影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就有可能不抵扣对企业更划算。这个时候这13的进项税如果抵扣和不抵扣刚好让企业处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临界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假设这里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其他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很显然,不抵扣进项税计入成本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让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企业反而因此受益。问题的核心并不是进项税13转变为成本后本身能产生的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为我们前面也说了,13的成本就算你100%的抵减效应,你顶天也就抵减13的所得税。真正导致这个结果反转的,是因为13的用途改变,导致企业整体的所得税率的变化,进而影响了企业本身整体利润的所得税大幅度下滑(享受了小微25%到2.5%、5%)后给企业带来的效应。我们可以把这个看做是不抵扣后特殊情况下间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日常工作中可能还有类似的情况,但是这些仅仅都是特例下的案例,正常情况下,我们自然肯定还是要抵扣的。取得专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人为选择不抵扣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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