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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钧官窑的11个特征

 立达国学 2022-06-17 发布于北京

《中国钧瓷》|来源
阎夫立|作者
  赵蕊 王鑫淼|编辑

官窑起自唐,有两种涵义,一是指贡器,一是指官厂。自唐代至元代(8—14世纪),官窑多有贡器,少有官厂。采取的形式是“官监民烧”。烧出的瓷器,“千中选十,百中选一”,进贡给统治阶级。

这种瓷器就叫做贡瓷或官瓷。那时,唐代在产瓷区设有司务,如唐景龙初(707—709),褚绥为新平(景德镇)司务,奉诏监烧献陵祭器。

宋代设监,如太平兴国年间(976—983),派殿前承旨赵仁济监理越州窑务。到了元代则设局,以提领监陶,后改为本设总管。

宋代是我国瓷器大发展的时期,宋代瓷窑有“官窑”与“民窑”之分。北宋和南宋时期,宫廷所需瓷器由官办瓷窑进行生产,这种官办瓷窑,称为“官窑”。
根据文献记载与窑址发掘以及对传世官窑瓷器的研究等,故宫博物院研究员李辉柄先生把官窑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十一项

01

所谓“官窑”,顾名思义是朝廷皇室直接控制而建立的瓷窑。正如《笔衡》所载: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这里的“京师自置”与“遂命汝州造青窑器”是两个概念:一是“命”,指“有命则贡”,“无命则止”的“民窑”贡瓷;一是“自置”,指由京师——朝廷建立的“官窑”。因此,“官窑”的概念,在宋代文献中已讲述清楚。

02

由于“官窑”是专门为皇室而设,所以,烧制的瓷器在造型、装饰、釉色等方面,均按宫廷设计式样进行生产。如三足炉、乳钉五足炉、双耳乳足炉、觯式瓶、胆式瓶等。因而,“官窑”瓷器具有浓郁的宫廷色彩,与民间用瓷迥然有别。

03

烧制更贡瓷的“民窑”,要将上好的产品进贡皇室,“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官窑”为满足宫廷需要,对瓷器要求则高。因此,它必须搜罗“民窑”中的能工巧匠,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经济上不惜工本,采用优质原料进行生产。

04

“官窑”与“民窑”在经营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民窑”属于商品生产,如北方的磁州窑、耀州窑,南方的景德镇窑、龙泉窑等,均有强大生命力。它们互相模仿、竞争,故而迅速发展成各种瓷窑系统。与此相反,“官窑”则属于非商品性的保守生产,无发展前途。根据宫中需要,时烧时停,因而,其产品少而精。

05

“官窑”瓷器不仅严禁民间使用,而且,“民窑”也不得进行仿制,故不能形成窑系。“官窑”规模小,延烧时间也短。

06

“官窑”瓷器烧成,经严格挑选,精良者送进宫中,对落选者加以处理,以防流散。

07

由于“官窑”的生产对“民窑”保密,所以,弃窑时,须作现场处理,不留烧窑痕迹。这是考古调查中“官窑”窑址不易发现的根本原因。

08

“官窑”瓷器由于不经商业途径而直接送入宫中,故多为传世瓷器。但因各种原因,世上偶或见之,亦是由宫中流出。

09

历代帝王均把“官窑”瓷器视为宫中珍宝,世代相传,不作明器陪葬,因而,在大量考古发掘中不见出土。

10

“官窑”文献记载不详,或几乎不见记载,其原因是当时对社会保密,非一般文人所能见到。

11

考古资料证明,皇室为了便于“官窑”生产的管理及运输,窑址多建立在都城附近。

“官窑”严格按照宫廷设计进行生产,在工艺上精益求精,不惜工本,产品属于非商品性质并严禁民用。

“民窑”生产则与“官窑”相反,不受宫廷的任何束缚,工匠来自民间,所产瓷器均供应城乡民众生活需要。

这是“官”、“民”两种瓷窑不同的根本所在。

这两种瓷窑的共存,不仅是宋代瓷器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该时期瓷器发展的主要特征。

“官窑”瓷器虽然在宋代瓷器中只占极少数,但由于“官窑”所处的地位以及具备的优越条件,使它在当时烧造了一批宫廷所需的高档瓷器。

这些“官窑”瓷器自诞生之日起,便经精选人宫,传世至今,已成为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

“民窑”是对“官窑”而言。广义地讲,凡属非官府经营的,进行商品性生产的瓷窑,都是“民窑”。

“民窑”的历史远比“官窑”早得多,陶瓷器均产生于民间。到了唐代,瓷器成了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远销印度、埃及和波斯等地。

据考证,在这些地区都发掘有唐三彩、越窑青瓷和邢窑白瓷等。“民窑”此时已有较大的发展,并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

唐代以后,各地“民窑”辈出,竞相媲美,往往有供不应求之势。宋元时,“民窑”发展较快,此时的“民窑”完全属于商品生产的性质,“民窑”在产量上所占的比例比“官窑”大得多,在质量上也有一定的发展。

到了清代,“民窑”占了绝对优势,“官窑”瓷器也为“民窑”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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