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自古以来人们习惯从自然中获取所需。今天,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也越来越懂得对自然的索取要适可而止,要平衡可持续发展。但仍有少部分人罔顾国家禁令,采用破坏环境的方法攫取私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潘某某在明知临安区於潜镇某河段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该河段电鱼10余次,非法捕捞鲫鱼、石斑鱼等水产品共计40余斤,其中用于食用或贩卖,非法所得共计2400余元。 潘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临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在禁渔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该行为已对涉案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潘某某赔偿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1232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普法课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 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案例中,潘某某在禁渔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即违反了上述第三种情形,故应受刑事处罚。 禁渔的目的本是为了让水中的生物能休养生息,潘某某在这期间采用了电鱼这种灭绝性的捕捞行为。过程中,不论鱼的种类、大小,都会被电死,一方面会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另一方面也会对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破坏。 损害修复计算标准是什么?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是计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国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的标准。 《办法》规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为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 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评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价值评估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执行。 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 间接损害评估主要评估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损害量。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两倍计算。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 本案中,潘某某的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已贩卖部分价值2400元,二是尚未贩卖部分的评估价值400元,合计价值2800元。 潘某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即2800元)和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按照《办法》规定,后者数额以前者的三至五倍计算。 本案中,直接损害计算方式为,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2800元+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评估价值2800元X3=8400元,合计11200元。 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即11200元X10=112000元。 因此,潘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价值为直接损害11200元+间接损害112000元=123200元。法院据此判决潘某某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123200元。 潘某某非法捕鱼获利2800元,最终自己被判刑、违法所得被收缴,还要承担123200元的赔偿责任,是其获利的44倍,乍一看,似乎不尽合理。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无法直观量化,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正宣示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决心,也是对心存侥幸者的警示。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临安法院始终坚定履行审判职责,发挥好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保护环境,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勤勉 善思 清正 为民 公开 公平 公正 公信 原标题:《电鱼获利2800元,被判刑还要赔123200元?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后果了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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