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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劲哥酷歌 2022-06-18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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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杭州人人有责。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建设平安杭州,杭州人社君推出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问答,帮助各位解答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疑问。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哪些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哪些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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