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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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无见证人签名的 | 《刑诉法》第133、142条,《刑诉法解释》第82、86、102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217、226、229、230、26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25、26、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3、116、126、127、138、139条 | 可补正证据 |
20 | 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等 | 《刑诉法解释》第8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3、138条 | 可补正证据 |
21 | 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中未体现物证来源、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方式的 | 《刑诉法》第56、141、142条,《刑诉法解释》第85、8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217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21条 | 可补正证据 |
22 | 现场勘查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无对该照片的细目说明,该细目说明未与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表述的名称保持一致的 | 《刑诉法解释》第86、102条,《现场勘查规则》第49、50条 | 可补正证据 |
23 | 辨认前让辨认人见过被辨认对象,辨认存在引诱或暗示的(注意通过讯问等方式发现该问题)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刑诉规则》第22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4条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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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辨认对象具有鲜明的独特特征,影响辨认结果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4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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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辨认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4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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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 | 可补正证据 |
27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案件重要辨认过程,在制作笔录的同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的 |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第3条 |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28 | 犯罪嫌疑人指认、提取隐蔽性证据的过程未进行全程录像的 |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34条,《刑诉法解释》第141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第 3条 |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29 | 未单独组织辨认,夹杂在讯问、询问笔录中辨认的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 | 可补正证据 |
30 |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260条,《刑诉规则》第225条、226条 | 可补正证据 |
31 | 被辨认的人员或照片、物品工具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 | 非法证据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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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辨认尸体等物证未制作辨认笔录的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 | 可补正证据 |
33 | 辨认笔录后附的辨认对象的照片,辨认人未在辨认出的人员或物证下签字、捺印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 | 可补正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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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辨认笔录无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没有记录辨认时间、地点的 | 《刑诉法解释》第80、10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 | 可补正证据 |
35 | 勘验、检查、搜查未制作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 《刑诉法》第133、140条,《刑诉法解释》第8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217、226、229、2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6、126条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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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补充勘验、检查未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存在矛盾 | 《刑诉法解释》10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5条 | 可补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