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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

 haoshj0531 2022-06-20 发布于云南
最高法院: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情简介:佰欣公司与弘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未全部完成施工情形下,双方签订会议记录,确认弘胜公司对于砌体分项工程、消防水暖安装工程不再施工,由佰欣公司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并约定针对以上因素造成竣工验收的问题,弘胜公司不负责任。其后,因工程欠款弘胜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付工程价款,二审予以维持。佰欣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符合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弘胜公司以佰欣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分别向佰欣公司、工程监理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按图纸设计内容及相关要求全部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佰欣公司工作人员在报告上签名并注明属实,监理公司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由工程师注明同意验收。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弘胜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佰欣公司关于竣工时间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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