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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适用中的风险问题

 法望天下 2022-06-22 发布于安徽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适用中的风险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按照示范文本说明部分对专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的说明,即“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从上述使用说明可知,专用条款在使用上优先于通用条款,如果专用条款没有约定,那么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就应当适用通用条款的约定。

另外,示范文本对于专用条款的使用说明第1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但是事实上通观专用合同条款全篇会发现,专用条款中不仅条款的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不一致,而且还缺少了相应的条款,比如:索赔。

结合上述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关系,加上历来承包商只注重专用条款的填写、修改,而忽视对专用条款中没有但是通用条款中又有的条款内容的补充,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一起关于工程索赔“逾期失权”的案件,因为承包人未按通用条款约定的“28”天索赔,发包人就引用了通用条款第19条索赔中“逾期则丧失索赔权利”的条款,致使承包人被迫撤诉。因此,在施工合同审核、拟定、对现场人员交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通用条款中所约定期限的条款交底,以避免因通用条款中期限的规定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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