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 为依法开展破产审判、规范破产行为、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要求 牢固树立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市场主体退出和拯救的司法职责。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对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申请,不得额外设置受理门槛,不得随意拖延受理时间。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审慎处理实体争议,有序推进审理进程,积极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冲突。根据实际情况,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在确保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3.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 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执行者。人民法院依法依规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支持、指导和监督管理人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勤勉高效地履职尽责。 4.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债权平等,保障同类性质的债权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集体清偿、公平清偿;禁止偏颇清偿和破产欺诈行为,最大限度地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依法保障、规范担保权人在不同债务清理程序中的权利行使与限制;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保障债权人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和行使实体权利。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依法处理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审慎协调各方利益。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来指导破产审判工作,建设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以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破除无效供给,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化解产能过剩;以完善市场退出及挽救制度为内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中的产权保护问题,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注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推动形成更有利于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和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6.坚持市场化导向 坚持市场化导向,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应当由市场决定的要素,一律回归由市场来决定,避免通过补贴、续贷等非市场化方式让“僵尸企业”无效存续。在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注重顶层制度设计,注重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 7.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以下案件: (1)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三、管理人 来源于:《上海破产审判理论与实践》并进行简要注释 华律睿云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多年汇聚破产法实务领域强大的专家讲师顾问团,可提供定制化法律培训课程,为困境企业、破产管理人、资管公司、网络债权人会议平台、拍辅机构等搭建业务合作,通过专业化服务,让宝贵而稀有的生产要素资源重新配置到最能实现其价值的地方,欢迎来电垂询!(18612190741) 文章来源:“ 上海破产实务 ”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