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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训练安全五项铁规 五个决不允许 六个禁止 六个严禁 六条红线

 松涛烹雪 2022-06-25 发布于辽宁

目录

1.作战训练安全五项铁规

2.五个决不允许

3.六个禁止条款

4.管酒治酒六个严禁

5.防范安全事故“六条红线”

作战训练安全五项铁规

一、凡在训练演练、执勤安保、比武培训等活动中造成亡人或重伤的,一律对活动组织机构的支队分管领导或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二、凡大队独立指挥的灭火救援行动,造成亡人或重伤的,一律对大队值班领导、大队主官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三、凡需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的灭火救援行动,造成亡人或重伤的,一律对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四、凡作战训练过程中,一次造成2人以上(含2人)亡人或重伤的,或一年之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作战训练伤亡事故,一律对支队主官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五、凡执行跨省(市)灭火救援作战任务,造成亡人或重伤的,一律对所属支队带队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五个决不允许

1.决不允许安排不会游泳的指战员在一线参与水域救援任务;

2.决不允许安排无证人员驾驶舟船艇或潜水作业;

3.决不允许水域情况不清盲目下水救援;

4.决不允许穿着非专用救援救生衣下水救援;

5.决不允许穿着灭火防护服执行水域救援任务。

六个禁止条款

1、严禁疏于防护。严禁不根据现场危害风险落实等级防护,严禁未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缺氧等场所,严禁通信、保障、宣传等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进入灭火救援现场。
2、严禁违规作业。严禁盲目超极限、超强度作业,严禁贸然深入危险的灾害现场内部,严禁无人被困或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且内攻条件不具备时盲目冒险内攻,严禁将佩戴的空气呼吸器面罩让给他人使用。
3、严禁擅自行动。严禁未按照指挥指令或单独深入灾害事故现场内部,严禁不执行作战编组同进同出要求,严禁未经请示报告擅自转移灭火救援阵地或紧急情况下转移阵地后不报告,严禁在接到紧急撤离信号后不及时撤离。
4、严禁擅离职守。严禁训练组织者不跟班作业,严禁现场指挥员脱离指挥位置,严禁安全员(助理)、驾驶员、通信员擅离岗位,严禁设置的紧急救助小组擅自承担其它作战任务。
5、严禁隐情不报。严禁发现危险情形、事故隐患不报告,严禁发现本人及队友受伤或身体不适等情况不报告,严禁发现车辆器材装备故障损坏不报告,严禁发生作战训练事故后不报告。
6、严禁急救中断。严禁队友发生心脏骤停、呼吸停止等危急情况急救中断,严禁将伤病队友交由医护人员后不随车全程陪护、不持续采取急救措施。


管酒治酒六个严禁

一、严禁工作日喝酒;

二、严禁值班备勤、执行公务、遂行任务期间喝酒;

三、严禁在营区和办公场所喝酒;

四、严禁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喝酒;

五、严禁单位双主官同一天喝酒;

六、严禁酗酒。


防范安全事故六条红线

一、灭火救援行动干部必须到场指挥,训练演练干部必须跟班作业;

二、灭火救援、训练演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员;

三、进入灾害事故现场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四、开展水域、高空、地下等训练演练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要求防护;

五、驾驶、乘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消防救援队伍公务车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六、新招录人员入职培训期间严禁到一线参加灭火救援行动。

违反第一条的,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违反第二条的,现场指挥员先停止履职,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违反第三、四条的,当事人及其直接隶属的现场指挥干部先停止履职,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违反第五条的,当事人予以诫勉。违反第六条的,负责管理、指挥的干部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来源:火焰蓝之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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