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实务问题
一、39号公告“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1. 如当期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未能实际抵减的,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只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应行次的“本期发生额”列次;不需作账务处理。 2. 如当期产生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应行次的“本期发生额”列次;实际抵减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应行次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次;本期实际抵减额需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按实际抵减额) 3.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看发票开具或取得时间,只要在符合加计抵减期间实际抵扣的,均可作为计提基数。 二、39号“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假设:2020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不符合,2022年符合;2023年元月1日政策已到期。 1. 2021年不得计提,但可以抵减2020年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因为,结余的加计抵减停止抵减的期限,是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而不是纳税人次年不符合政策的截止。 2.2022年结余的,2023年不得抵减。2023年不得抵减是指税款所属期,2023年元月纳税申报期申报税款所属期2022年12月的,仍可依规填报抵减。 三、39号“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按以上假设: 2020年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2021年不得补提。 2021年,只能对2020年结余的予以实际抵减,不得计提也不得补提以前年度的。 2022年,可以对2020年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部分,依规予以补提。 四、39号“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按以上假设: 1. 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2021年发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不需对2020已计提的追溯调减。 因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而2021年并未计提加计抵减额。 但是,不追溯调减的情形,应限于纳税人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正常情形,比如,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非正常损失等等。应不包括违规违法导致的。 2. 如果以后年度稽查检查发现,2020年度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的,作出不得抵扣稽查处理决定的,应一并调减加计抵减额予以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3. 原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的,现在作进项税额转出,应仍按10%相应调减。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1栏次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2栏次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五、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进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是直接作为进项税额的加计抵扣(用加计抵扣更严谨)。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加计额,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 当期产生应纳税额的:加计的扣除在前,抵减在后;加计扣除的全部被抵扣,加计抵减的不一定得以全部抵减。 2. 加计扣除可参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不会参与留抵退税。 六、加计抵减与税控设备全额抵减 优先抵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抵减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9栏“应纳税额”,计算税款时会在该栏自动减去。 税控设备抵减,抵减的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七、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 只要该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单独核算计税申报的即征即退项目可计算加计抵减。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按即征即退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单独计算计提,在附表四单独分栏填报,单独抵减即征即退项目应纳税额。 |
|
来自: luoqiushengzb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