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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实务问题

 luoqiushengzb 2022-08-20 发布于安徽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实务问题

主体

适用10%加计抵减

适用15%加计抵减

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超50%

基本要求

1.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适用,按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2.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销售计算期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抵减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39号公告“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1. 如当期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未能实际抵减的,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只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应行次的“本期发生额”列次;不需作账务处理。

2. 如当期产生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应行次的“本期发生额”列次;实际抵减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应行次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次;本期实际抵减额需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按实际抵减额)

3.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看发票开具或取得时间,只要在符合加计抵减期间实际抵扣的,均可作为计提基数。

二、39号“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假设:2020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不符合,2022年符合;2023年元月1日政策已到期。

1. 2021年不得计提,但可以抵减2020年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因为,结余的加计抵减停止抵减的期限,是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而不是纳税人次年不符合政策的截止。

2.2022年结余的,2023年不得抵减。2023年不得抵减是指税款所属期,2023年元月纳税申报期申报税款所属期2022年12月的,仍可依规填报抵减。

三、39号“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按以上假设:

2020年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2021年不得补提。

2021年,只能对2020年结余的予以实际抵减,不得计提也不得补提以前年度的。

2022年,可以对2020年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部分,依规予以补提。

四、39号“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按以上假设:

1. 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2021年发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不需对2020已计提的追溯调减。

因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而2021年并未计提加计抵减额。

但是,不追溯调减的情形,应限于纳税人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正常情形,比如,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非正常损失等等。应不包括违规违法导致的。

2. 如果以后年度稽查检查发现,2020年度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的,作出不得抵扣稽查处理决定的,应一并调减加计抵减额予以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3. 原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的,现在作进项税额转出,应仍按10%相应调减。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1栏次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2栏次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额,不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五、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进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是直接作为进项税额的加计抵扣(用加计抵扣更严谨)。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加计额,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 当期产生应纳税额的:加计的扣除在前,抵减在后;加计扣除的全部被抵扣,加计抵减的不一定得以全部抵减。

2. 加计扣除可参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不会参与留抵退税。

六、加计抵减与税控设备全额抵减

优先抵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抵减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9栏“应纳税额”,计算税款时会在该栏自动减去。

税控设备抵减,抵减的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七、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

只要该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单独核算计税申报的即征即退项目可计算加计抵减。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按即征即退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单独计算计提,在附表四单独分栏填报,单独抵减即征即退项目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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