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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产生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享受人生9579 2022-06-26 发布于广西

关键词无效合同管理费检察院抗诉实际施工人劳务费

本文主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市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的健康、规范发展,避免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出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给予没收转包、分包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问题,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使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案件简要情况:

中民生建设公司(化名)将承包的房建基础开挖工程,以设备租赁方式转包给胡某,并在《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中民生建设公司在收取案涉工程款后,将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130万元,从胡某结算的工程款当中予以扣除后支付给胡某。胡某组织几十名民工施工,最终完成了挖运工程,且经验收合格,其理应获得施工劳务费。双方于结算时中民生建设公司主张要从胡某劳务施工当中,扣减相应的管理费,但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因中民生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履行管理职责,而是由胡某个人完成了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故不应当从中扣减相应的管理费。

法院裁判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废止)第四条规定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衡。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非法所得。”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本案中约定的管理费应当依照施工过程中,中民生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为涉案工程管理是否支出相应的管理成本,该案中中民生建设公司并未就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管理职责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当支持其从胡某结算的工程款当中扣减管理费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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