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医药公司的过期药品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

 张本力 2022-06-27 发布于北京

  疑惑解答

问题:医药公司的过期药品是正常损失还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转出?

答复: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也有的地方税局明确是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建议大家及时咨询请示当地税务部门。

提醒: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过期药品,主要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滞销积存,而非生产中正常的合理损耗,因此属于非正常损失。

参考一: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参考二:《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9条规定,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考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