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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执行中的处理问题

 火天大有_元_享 2022-06-27 发布于辽宁

原创2022-04-02 14:39·西窗法谈

作者:陈亚兴、赖泽钊

法律用语解释:

  1.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执行中的处理问题
  1.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通知作为共有人的夫妻另一方。执行中应遵循:

1.如果夫妻另一方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可以继续执行。

2.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认定有效,法院可以处置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3.如夫妻双方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或者债权人对协议分割不认可的,共有人可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在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作为被执行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后,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执行中的处理问题

二、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其中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所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具名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则需要同时起诉具名债务人与其配偶。而审判部门也必须对债务性质进行审理并作出内容明确的裁判。另外,在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中,债务人配偶应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能够证明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执行依据虽然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下,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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