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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领证结婚一月有余,分手后彩礼还能返还吗?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6-28 发布于上海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未经法定登记的结婚,不受法律保护。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力。双方在恋爱期间,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是以一种非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来认定男女双方的这种未经法定登记的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彩礼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按同居关系来处理。

摘要
01

 本案是一起典型未经法定登记结婚,同居关系解除的退彩礼纠纷,男女双方都是刚成年不久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感情冲动,在尚未足够了解时举行婚礼,相处一段时间后分开。两家人关于彩礼退与不退、退多少的问题有了纠纷。

案情介绍
02

 小武(男)与小余(女)是一对00后,高中毕业后在外务工,因农村结婚早的风俗,家人很早就安排相亲。两人于2020年10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两位年轻人一见钟情,很快便确立恋爱关系,几天后小武就带小余回家见了父母,小武的父母在2020年10月12日当日即给小余10000元见面礼;2020年11月1日,小余亲戚家人参加小武的家宴,小武父母又给小余见面礼17000元,给小余家里亲戚8人每人600元红包,合计4800元;2020年11月2日给小余买衣服7000元,彩礼168000元,三金32000元;2021年大年初二,小余在小武家过节,给小余4000元,给小余弟弟1000元;2021年农历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给小余上头礼6000元,改口礼10000元,所有款项均是小余父母收取。从2020年10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小武通过微信等方式转款给小余1770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27.75万元。在婚约期间,给付小余家烟、酒、油、奶、鸡、鱼等物品折款17000元。双方未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一个多月后,小余以各种理由不与小武共同生活,回了娘家,不愿再与小武一起生活。小武一家支付巨额彩礼,小余一家不予返还。无奈,小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小余及父母名三被告返还小武彩礼款2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
03

 小武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与理由,提供证据材料为: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2、三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身份;3、转帐记录,证明被告购买三金和手机,接收小武32000元;4、申请证人张某1、张某2出庭作证:张某1证明,其与小武是邻居又是介绍人,小武给被告见面礼17000元,彩礼16.8万元交给女方父母,买三金男方出资3万多元,女方人到男方家去每人600元红包,男方父母给女方、女方父母给男方改口礼各5000元;证人张某2(小武母亲)证明,给女方见面礼1.7万元、8人每人红包600元、彩礼16.8万元、三金3万余元、烟、酒、糖、奶等1万元、给女方压岁钱4000元、给女方弟弟1000元、上头礼6000元。

 被告小余、余母辩称:小余与小武生活一年多,小武上班有时回家,不回家时被告小余就回娘家。被告接收小武见面礼1.7万元,彩礼16.8万元,买三金3.2万元。小武方给的物品我们都回了一半,被告陪嫁物品有被子、盆等。

 被告小余、余母就其抗辩及陈述事实与理由,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余父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被告小余、余母对小武所举证据及证人证言质证意见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小武出资3.2万元购买三金认可;4、对证人证言收取小武见面礼1.7万元、彩礼16.8万元认可,其他不予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小武所举证据1、2、3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张某1证言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小武与被告小余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接收小武见面礼17000元,彩礼168000元及烟、酒、鸡、鱼、肉等物品,小武给小余购买三金支付32000元,小武给被告方8人红包各600元,小武、小余分别接受对方父母给付改口礼各5000元。小武与小余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即于2021年农历1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为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小武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理
04

 法院认为,小武与小余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力。双方在恋爱期间,按照当地风俗,被告接收小武见面礼、彩礼、烟、酒、等礼品的事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小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小武与小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在此情况下,小武要求返还彩礼,则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数额、被告合理性支出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余父、余母参与接收彩礼全过程,应当与小余共同承担返还彩礼责任。双方在恋爱期间,小武给被告购买烟、酒、鸡、鱼、肉等物品,属正常人情往来,不属彩礼范畴。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余、余父、余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小武彩礼款12万元;

 二、驳回小武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05

 未经法定登记的结婚,不受法律保护。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力。双方在恋爱期间,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行结婚仪式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曾经的旧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已经失去时效,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而是以一种非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来认定男女双方的这种未经法定登记的关系。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做出的相关规定是:(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相关法条
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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