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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的企业失联,逾期税款不再追征

 刘刘4615 2022-06-28 发布于辽宁

税海竞帆 2022-06-28 19:55 发表于安徽

前言上游业务单位所在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是否一定要认定发票虚开?有观点认为,如果要认定为虚开,意味着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移送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就需要参考“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不能仅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就将受票方企业定性为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处〔2022〕175号

昆山市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

我局(所)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玉山镇城北莫介路西)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上海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合计金额1,008,770.00元合计税额171,485.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号码 | 凭证类型 |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1 | 2758214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4-17 | 87692.00 | 14907.00

2 | 27582145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4-17 | 87692.00 | 14907.00

3 | 00433047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7-08 | 69829.00 | 11870.00

4 | 00433048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7-08 | 69829.00 | 11870.00

5 | 0129457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8-18 | 87723.00 | 14912.00

6 | 01294575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8-18 | 87723.00 | 14912.00

7 | 2770192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5-14 | 86136.00 | 14643.00

8 | 27701925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5-14 | 86136.00 | 14643.00

9 | 1681565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9-13 | 88256.00 | 15003.00

10 | 21998210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1-16 | 85918.00 | 14606.00

11 | 21998211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1-16 | 85918.00 | 14606.00

12 | 21998212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913101206778789156 | 2015-01-16 | 85918.00 | 14606.00

我局从2021年5月起联系你单位,但始终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蒋*,经联系办税人员梅*,其称早已从你单位离职,经联系财务负责人何**,她表示原是你单位兼职会计,只负责纳税申报,现早已离开你单位在外地打工,不了解公司现在的情况,你单位的账册凭证也不在她那里。经查询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你单位从所属期2017年5月至今一直是零申报。2021年11月15日,我局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苏州税二稽检通一〔2021〕242号)至你单位注册地址,被拒收退回。2022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苏州税二稽检通一〔2021〕242号)。

你单位财务负责人何**称其于2019年初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委托负责为你单位网上纳税申报(零申报),她本人没有保管你单位的账册凭证,她接手你单位财务时,听蒋*说由于经营不善,加上曾因发票问题被法院判刑,补交相关税款罚款欠下大额债务等问题,你单位已资不抵债,于2017年初就停止经营。何**本人目前在外地打工,也无法联系到蒋*。我局联系了你单位注册地址玉山镇城北莫介路西(实际为昆山市玉山镇莫介路16号)房东顾*明,顾*明提供了情况说明,称北西一幢厂房于2012年出租给昆山市富**模具厂,由昆山市富**模具厂分割350平方米转租给你单位,租期6年,2019年合同到期你单位搬出厂区,原转租给你单位的350平方米现已转租给昆山**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期为6年。

经检查你单位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信银行的账户情况,发现你单位与大部分主要销售对象存在资金来往,也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1月至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1485元,上述12份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由于法定代表人蒋*无法联系,你单位实际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公司注册登记的财务负责人何**早已不在你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也无法获取你单位检查所属期账册凭证,无法进一步核实上述发票业务的真实性。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应追征你单位增值税1714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3.9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应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5144.55元和3429.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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