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施工合同约定交付完整竣工及结算资料后付款,未交付前能否拒绝付款 最高法院认为: 青海泰阳公司认为因东阳三建公司未交付竣工资料,故工程款支付条件尚不成就。 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通常按照施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竣工结算、工程交付使用的流程进行。 但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9月15日先行交付使用,即东阳三建公司已经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青海泰阳公司以东阳三建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次要义务抗辩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不符,不具有合理性。 (2019)最高法民终1622号 · 2019-12-25 |
|
来自: haoshj0531 > 《4.3.20 法律案例查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