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兑换外汇的行政违法,管辖权在哪里? 案例讨论 上游刑事犯罪移送的下游行政违法案件,上游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管辖? 比如张三是来自深圳的外贸商,通过互联网方式联系到广州的外汇倒卖商李四出售外汇,即张三通过香港账户收到自己的海外客户美金货款后,将美金直接支付给李四的香港账户,李四收到后支付对应的人民币给张三的国内账户,持续了将近一年,李四因为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开展外汇兑换业务,因此在行为中会收到各种涉嫌犯罪的资金,比如经常会收到一些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类的资金。 后来湖南某地警方因为查处王五被某电信诈骗团伙诈骗一案,湖南的王五因为被电信诈骗,到湖南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后,抓获了电信诈骗分子,查明了李四属于为某电信诈骗集团换汇的平台,实际就是洗钱的平台,从而抓获了李四,并且以非法经营罪指控,并且查明诈骗案的人民币资金流向为: 受骗人王五-诈骗团伙-李四-张三。 即湖南当地的公安办案机关,先对涉嫌电信诈骗的团伙以诈骗罪立案,又对李四团队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并将其从广州传唤至湖南刑事拘留。后根据资金流向,找到张三核实资金去向问题,张三说明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在确定其不是李四的同伙或者洗钱二级卡之后,警方以证人取证的方式向其搜集了证言、书证等,并且告知其行为属于违法,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会移送到湖南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处罚。 而本案的问题就出现了,即湖南的外汇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外汇违法行为进行管辖? 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湖南并非外汇违法行为的发生地。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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