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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企业破产清算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

 太阳风869 2022-07-01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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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潘佳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务团队财税专员(文末有介绍)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开瑞破产法务团队

企业破产清算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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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破产财产清算的内容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 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 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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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可能

存在的财务问题

1、工作效率不高

财务人员素质不高,清算和财务管理的知识、相应的技能和经历尚浅,从而导致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思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个别企业清算时间会长达一年半之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清算本钱和费用。

2、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财务人员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费用开支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清算没有相应的监视机制,致使有的财务人员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乱花钱,有的甚至在清算过程中消耗了全部的破产财产,严重背离了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

3、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视

第一,对“无效行为”转出、藏匿的资产清查。局部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转移、藏匿资产,造成企业资产净值率的低估,有的企业甚至无产可破。

第二,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众所周知,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依法宣告的破产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可用于进展财产年清算和债务清偿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对破产财产的价值管理,直接影响破产债务的清偿。企业破产时,其有效资产主要以固定资产和土地为主。但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没有真正维护评估管理方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致使评估形成造成“过场〞转让由政府撮合,价格随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

4、缺少对破产财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但是目前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局部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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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会计处理

工作可能在的问题

1、记账方法不符合有关规定

有些清算组负责人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在思想意识上存在一个“破〞字,简单从事、得过且过,告诉财会人员登记“流水账〞,不存在财会人员职责之分,即以现金为记账裁体,不采取复式记账方法,条据零乱、账目不全。

2、货币资金管理不善

有些清算组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储蓄所,以出纳员为名开立存折,大额存入或支取现金,违反了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3、违规列支工资

清算组成员中,可能聘用了一些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这局部人员工资可以在清算费用中核销。可是有些人员是从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在职人员抽调,使其工资多开了一份,造成重复支付工资问题,违反了国家财政、财务开支的规定。

4、会计科目设置不标准

按文件规定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场日另立新账。新账设置的科目与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必须对应衔接。

企业破产清算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防止的现象。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是处理企业破产的一个关键的问题,解决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对于标准破产清算操作及其顺利进展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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