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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产案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SCSD795 2018-02-12


    1.职工安置成为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障碍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职工安置问题已成为审理破产案件的首要问题,破产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发生了错位。法院为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倾注大量精力,在债务清偿上投入的成本反而萎缩。

    2.清算组织的功能尚未到位 清算组织基本功能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破产程序的进展速度。破产管理人成员一般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中指定,但由于这些部门中的人员大部分并不具备破产清算的专门知识,且受案法院对这些人员亦了解甚少,造成了破产管理人成员形同虚设,清算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这不仅拖延了破产程序的进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3.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导致破产程序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法院监督和支配之外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因此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院的监督和支配,法院在该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力量的相对匮乏却是不争的事实,使法院不能切实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理、资产的评估和处置、债权人会议职能的发挥、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等,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与法院的联系。

    措施和对策

    1.重构破产程序的理念 重构清偿债务为破产程序的终极目标的理念,把职工安置问题还原由社会和政府部门去解决,使破产程序和职工安置相脱离。政府要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其途径只能是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因破产而引起的职工安置问题转嫁给社会来共同承担。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而且能使法院真正从职工安置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将精力投入到清偿债务的任务中去,从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破产程序,严肃破产工作纪律 破产程序是公平的清偿程序,它客观上要求每一程序的选择和推动,都必须具有基本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别是在财产统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和资产变现上,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规程,杜绝“暗箱操作”。在财产统计上,要切实监督和指导破产管理人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逐项核实债权债务,使审计结果能公正翔实地反映破产企业现状;在财务管理上,设立专门的财务账目,对清算期间超过一定数额的必要支出,必须经破产管理人组长审查、法院批准后才能支出。清算期间的财务账目应定期向公众公布,债权人可就清算支出情况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询问,破产管理人必须对询问及时解答;债权人发现清算支出有问题的,可随时向法院报告,经审查属实的,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在资产评估和变现上,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破产财产,一律公开拍卖,并确保拍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对于一些不宜拍卖的破产财产,应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变卖、转让或抵偿。

    3.加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性和支配地位 破产程序本质上属司法清偿程序,法院在程序中应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因此,法院必须加强对程序的指挥和支配权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抑制行政干预,将清算组的清算行为、破产资产的评估和变现、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确认行为等,纳入法院的审查和监督范围,确保破产程序的司法属性,实现破产程序的良性运作。

    4.使清算组织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1)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成员时,应尽量指定一些具有破产清算专门知识的人员,从而优化清算组织的结构,实现破产清算的专业化,使清算工作迅速、高效运作。(2)设立清算监督人制度。清算监督人对法院负责和汇报工作,具体责任是加强破产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协助法院监督破产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通过清算监督人的设立,法院因缺乏审判资源而导致的对清算工作监督不力的遗憾,将得到有效弥补。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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