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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被索赔400万!破产律师的危与机如何把控

 孤独不败lzy 2018-07-21

据悉,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全国法院2017年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律师也正在成为一个收入上升通道的新行业。

破产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破产管理人至始至终都是一个经办人、协调人的角色,其日常的履职工作受到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及法院的监督,与破产案件相关的破产财产的清理、处分及分配的方案均需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法院出具相应的裁定予以认可后,才可以执行。

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力律师事务所在破产管理领域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律师团队,由协力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王炜律师牵头。

针对这起首例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王炜告诉律新社,现在业内同行对此有过不少讨论,通过这起案件也给团队带来不少启示,比如他们在日常办理破产案件时,会更为审慎,严格遵守《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的,管理人如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的,会面临包括罚款、损失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他认为,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不应突破法律的框架,在履职时,要本着清算效率、清算公平、利益均衡保护三原则,注重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律所(律师)在作为破产管理人进行履职时,要作为破产案件的具体经办人来开展工作,从中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

谈及破产企业“合并”的标准,王炜表示,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在办理关联企业破产时,需审慎适用,原则上仍应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只有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破产方式。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履职的过程中需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同时《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就破产案件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的权力,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会议无法就特定事项作出有效决议时,由法院来做最终的裁定;此外,《破产法》中多次提到,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就重大事项的处理应及时向监督方进行报告。

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并不是一个决策者的角色,更多的是一个经办人、协调联络者;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除了妥善完成破产案件,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利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破产管理人在合并重整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开展,通常来说,他们会特别关注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能对待审议的提案作出有效表决,避免陷入僵局。对此,他们的经验是,在日常履职时会注重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勤勉尽责,尽可能的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样下来,在后续的债权人会议上,各方的矛盾就不会那么尖锐,与之相关的提案审议也就水到渠成。

债权人应积极、主动寻找债务人资产和财产线索

在企业破产、重组、及清算业务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曾为多家的国内外知名公司客户提供各类公司解散及清算、企业破产、债务重组等相关法律服务,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东律师也从实务角度向律新社分享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这起案件应当引起实务界,尤其是破产实务律师的重视。在早期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更多的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处于被动地位,被动地听取管理人的汇报、被动地接受较低的破产清偿率这一结果、被动地接受财产分配。

随着破产案件日益频发,现在的趋势是债权人不再是单一地“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是更多主动地“参与”到整个破产清算的程序中来。债权人会更积极、更主动地去寻找债务人的资产和财产线索,会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要求管理人进一步追究破产企业高管的责任,在一些案件中,债权人会对破产管理人的操作提出质疑。债权人的维权意识已经变得越来越强,其要求或提起相应追责行动,主要的出发点还是提高其自身的债务的清偿率。

由此可见,破产法律实务发展到今天,债权人的监督力度、主动性正在不断增强,后续不排除有更多的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工作提出质疑,甚至是采取诉讼方式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严谨、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所被索赔400万!破产律师的危与机如何把控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实际担任了多重重要角色:

1.管理人是公司的实际运营者,公司在破产这一特殊阶段的日常运营需要由管理人主导完成,这就需要管理人具备一定公司运营的经验及行业知识。

2.管理人也是资产及负债的清理者,管理人需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尤其是法律及财务知识),梳理公司资产及债务,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及安排,还需要对债权人作出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

3.管理人还是一个接受监督的汇报者,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工作,需要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也需要接收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均需向法院及债权人进行汇报。所以,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实际上处于“风暴中心”,其需要同时面对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政府机关等多个主体。

破产管理人在合并重整的时候应如何操作,邢东说,对于管理人而言,其根据法院指定接管多个“关联企业”后,对该等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财务混同的情况进行调查,本身就是其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从管理人降低自身风险,避免争端的角度,可以做的是:

1.从实体上,需要搜集企业人格、财务混同的相关证据。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存在混同情况的,在其财务资料中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和线索,这就需要管理人与审计人员紧密配合,对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还原和取证,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

2.从程序上,合并破产的最终决定需要通过法院以裁定形式确定。如管理人认为案件符合合并受理的条件的,一方面需要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以确保以管理人名义申请合并破产在程序上无瑕疵。

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遇到的困难实际上非常多,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上的问题,比如千业律师案涉及到的“合并破产”这一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司法解释诠释合并破产的标准。因此,对于法院、管理人而言,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摸索、论证,某些程度上甚至需要通过创造性地方式去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是实务操作的问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实际上是进入了一个特殊状态,但对于处于特殊状态内的企业,如何与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进行衔接,完成相关证照、许可的办理,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而言,仍然是一个新课题。在此问题上,管理人往往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第三方进行沟通、解释、汇报,实际增加了大量的工作时间成本也牵扯了更多的精力。

对于从事破产管理人的律师来说,处理每个破产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以专业、审慎地态度面对。

全国企业破产申请案件数逐年上升

2018年3月6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众所周知,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最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案件占比分别为18.4%、18.6%。同时,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为此,最高院着力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各地成立管理人协会。据悉,截至2017年底,河北成立了首家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无锡、浙江温州、福建厦门、山东济南、湖南常德、广东广州等10余个地区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加强审判专业化方面,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

律师如何应对破产业务

破产管理人是在全体债权人监督之下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管理人队伍中应当拥有经验丰富的非诉律师、会计师、金融管理类等人才,结合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才能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债权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律所被索赔400万!破产律师的危与机如何把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管理人中律师的角色不仅需要具备相关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论知识和实践,需要熟练理解运用相关的专业法律的诉讼业务经验,还需要对资本市场运作具有精准的分析定位和会计师之间的相互配合。除此之外,律师还要精通诉讼业务能力来审查各种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对非法文件予以剔除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与从事传统的诉讼、非诉讼业务不同,在破产程序中律师不再是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参谋的角色,而是财产清算人、企业管理者。他是各种关系的协调者和各方利益的平衡者,居于破产程序的中心地位。律师担任管理人,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转换角色,做到擅于谋划、协调和决择。

企业破产涉及关系复杂、程序漫长,破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普通业务一、二名律师就可以独立完成的。律师担任管理人,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专业团队:根据各律师的特点和专长,分别成立专业组,分工负责;加强对破产管理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步骤和标准;管理人负责人必须具备统筹协调的能力,将各专业组、各团队成员的工作拧成一股绳,步调一致、开展工作。

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改革不断深化,破产管理人的功能与作用日愈提升。但是,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中却未能彻底贯彻管理人独立性的理念,导致理念上的管理人制度功能未能在实践中得以完全贯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人作用的发挥。这就需要不断创新完善与破产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制度。

附——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详情链接: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pcdxal/dxalxq?id=B784F57BB44802F0F362DC2BE96D8462)

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6.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8.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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