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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汇报案件?

 见喜图书馆 2022-07-02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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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当一名警察,你可能办了很多案件。
如果遇到一个案件研讨会、一个案情汇报会,也比如办案单位需要向上级机关部门报告案件情况,要同检察官、法官沟通案情,能把自己办理的案件“说的清楚”,应该是办案人员的一项基本功。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办案人员并不能很好的“说清楚”;尤其是那些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众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相交织、涉及各类证据繁多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不管案件办理中我们熬了多少夜、加了多少班、出了多少差,能够“说的清楚”毫无疑问都是重要的。
一方面,“汇报案件”是展示办案人员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平台——我们做了多少工作?查证了哪些事实?如何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何克服个案中的具体困难?等等问题,都可以在汇报中体现。
另一方面,“汇报案件”也可以展示侦查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说的清楚”有赖于扎实的工作基础,清晰的证明思路、严密的逻辑思维、准确的法律适用、全面的归纳总结以及规范的专业表达,等等。
考虑到“如何汇报案件”是一个基本的、重要的且相对务实的问题,笔者不揣冒昧,结合有限的工作经验,谈谈如何汇报案件的问题。希望能对一线办案人员有些许启发,更希望可抛砖引玉和广大同仁共同探讨。
「2」汇报案件的一般步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是特定的,即: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授权之下查明事实真相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汇报案件因此也是一项“特殊类型”的专题汇报,其核心内容是围绕“公安机关依职权查明的事实真相”展开的。
笔者认为,“清楚”汇报案件需要有个“一般逻辑”,供“作出汇报”和“听取汇报”的双方共同理解和把握,以高效率的达成“共识”进而深度研讨、决策。基于此,笔者将案件汇报归纳以下六个部分(步骤)供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参考:
第一部分,自我介绍。汇报人要根据听汇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视情对自己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在本案办理中的工作角色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案件来源及当前侦查阶段。介绍案件的背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相关诉求情况、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时间、立案时间,以及是否涉及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补充侦查等重要的侦查阶段。
第三部分,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及采取措施情况。主要是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对个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政治面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职务、被采取措施情况、前科劣迹情况等;对单位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股东构成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经营状况、被采取措施情况等。对涉众型犯罪、团伙型犯罪等涉及单位、个人较多的一般应概括汇报;对主要的控告人、被害人情况也应视情介绍。
第四部分,当前查明的情况及存疑需继续查证的情况。这是案件汇报的核心内容,一般应该按照“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情、何因、何果”)进行汇报,即清楚汇报发案时间(时间段)、发案地点(地域)、涉案的人员、案件事实经过、作案方法手段、掌握的的发案原因和查明的案件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七何要素”进行汇报一定要区分“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尚待查证的事实”,不能将“尚未查实的、片面的、甚至推测的情况”同“已经查明的事实”混淆。
第五部分,收集在案的证据情况及主要措施运用情况。概括叙述采取的相关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取得证据情况,对能够印证查明事实部分作出说明,对存有矛盾和疑点的证据进行阐释。
第六部分,办案单位对案件的判断和意见。根据听取汇报方的相关要求,基于已经开展的侦查工作提出办案单位的相关意见。
「3」清楚汇报案件的工作建议
汇报人要做到“清楚汇报案件”,必要的侦查取证工作是基础、充分的汇报准备是前提、明确的汇报重点是关键、灵活的汇报方式是支撑。
第一,必要的侦查取证是基础。案件能否汇报清楚,基础在于是否依法开展了必要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侦查阶段、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哪些侦查措施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都是不同的;因此,判断哪些侦查取证工作是“必要”的,也是考察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准确掌握了基于侦查工作获得证据支撑下的事实,才能有效应对不同场合下的案件汇报工作。
第二,充分的汇报准备是前提。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和资料,其中不乏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证据材料、信息,需要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归纳和审查判断,从而将能够彼此印证的事实、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尚存疑问的事实进行区分,根据汇报时间的长短、汇报工作的要求进行提炼准备,视情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提纲或打好腹稿。
第三,明确的汇报重点是关键。汇报前要充分了解听取汇报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是要研究采取某项侦查措施?是要研究下一步侦查思路?是要解决案件定性问题?还是要解决由案件衍生的其他问题?要注意采取“问题导向”的方式,围绕听汇报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汇报,不宜“事无巨细、主次不分、缺乏主线”。必要的时候,还要根据听汇报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度汇报,临时调整汇报的重点。
第四,灵活的汇报方式是支撑。复杂的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关系多重、人物关系复杂、证据种类繁多、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等特点,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不容易表述清楚。这时候,汇报者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按照查明事实的时间先后顺序汇报,按照“犯罪主体-侵害对象”不同组别汇报,按照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犯罪构成汇报,按照“总-分”结构、“一般-个别”层次、不同情形的“比例”关系等逻辑顺序汇报,等等。采取灵活的汇报方式往往是“汇报清楚”的重要支撑,需要汇报者思路清晰、言语简练、把握主线、突出中心。必要时,汇报者还应依赖图表、软件以及媒体演示等手段作为支撑,让听汇报者能够迅速掌握案件情况。
「4」汇报案件的几个禁忌
笔者结合有限的工作经验,谈几个汇报案件中常见的“禁忌”,希望办案人员能尽可能在实践中避免。
一是“散”。就是没有主题,想要“面面俱到”却又“面面不扎实”,缺乏基本的逻辑统领,让人听的云雾缭绕、不知所云。
二是“乱”。就是想到哪儿讲到哪儿,一个事实没有讲完就跳到另一个事实,出现了叙述“跳跃”,也有的讲着案件事实跳到了其他关联事实和情节大讲特讲。
三是“虚”。就是基于有限的侦查工作取得的片面证据进行汇报,常出现前后矛盾、蒙混过关的情形,禁不起深度追问。
四是“浅”。就是对法理、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分析和审查,不敢“下结论”、汇报案件处于浅层次,被动的“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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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Matthias Wagner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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