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 一、案例 某小区规划建设有一个露天游泳池,一直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想要收回,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拒绝。小区业主认为该露天游泳池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则认为属于开发商所有,坚决不肯移交给业主。那么该小区露天游泳池究竟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 (案例来源于自编) 二、问题提出 1、小区露天游泳池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2、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本案例的问题在于,小区内的露天游泳池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如果是,必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所有。 3、判断小区内的露天游泳池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的关键在于,看小区的规划设计,看小区游泳池的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在小区的建设成本中,看小区露天游泳池的占地面积是否计算在业主的公摊里面,是否由全体业主分摊该部分面积。如果小区露天游泳池的占地面积没有分摊到业主买房的面积公摊中,相关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小区建设中,则该游泳池可能属于开发商所有,反之则属于业主所有。 五、律师建议 1、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般情况下,小区的露天游泳池属于小区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具体到本案例中小区游泳池的所有权,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建设、规划、设计材料,或者业主代表自行到小区所在建设局、规划局、自然局等有关部门查看小区的规划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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